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5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律師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準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依被害人等之指證及證人之證述、卷附照片與扣案物品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於七日之內先後涉犯五件加重竊盜罪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非予羈押顯難維護社會治安,因認被告有予以預防性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羈押被告在案。茲被告上述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因其如上所述應予預防性羈押之情形仍然存在,特為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立頓
法 官 黃怡瑜法 官 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