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5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律師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準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依被害人等之指證及證人之證述、卷附照片與扣案物品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於七日之內先後涉犯五件加重竊盜罪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非予羈押顯難維護社會治安,因認被告有予以預防性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予以羈押,並於同年五月十三日裁定自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復於同年七月十四日裁定自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被告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至,而本院固已於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八月二十五日宣判,惟係認被告確涉犯五次加重竊盜罪犯行而判處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令其應於刑之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在案,堪認被告如上所述應予預防性羈押之情形確屬存在,又被告業已於九十八年九月三日具狀提起上訴,本案尚未確定,本院認仍有羈押被告以維護社會治安之必要,爰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廖 立 頓法 官 古 瑞 君法 官 廖 健 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孫 庠 熙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