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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律師被 告 庚○○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律師被 告 癸○○選任辯護人 賴錦源律師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律師被 告 己○○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被 告 丑○○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莊惠祺律師蘇若龍律師被 告 子○○選任辯護人 張英一律師被 告 壬○○

辛○○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林正雄律師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律師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洪錫欽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303號、97偵字第4468、5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丁○○、庚○○、癸○○、甲○○、己○○、丑○○、子○○、壬○○、辛○○、丙○○、乙○○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事實及被告涉犯罪名:公訴人以下列公訴事實,認被告丁○○、庚○○、癸○○、甲○○、己○○、丑○○、子○○、壬○○、辛○○、丙○○、乙○○(下稱:被告丁○○等11人)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公務員違背法令圖利罪及刑法第

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等罪嫌:

一、被告丁○○自民國90年5 月2 日迄今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下稱:水保局)局長,並於90年1 月至95年1 月間任中華水土保持學會(下稱:水保會)理事長;被告庚○○於92年3 月至93年7 月15日係水保局副局長;被告丑○○於92年9 月3 日至94年3 月2 日係水保局主任秘書,於94年

3 月2 日至94年5 月6 日係水保局保育組組長;被告丙○○於92年9 月至94年3 月間係水保局坡地保育組組長;被告乙○○自87年迄今係水保局監測管理組(下稱:監測組)技士;被告癸○○於82年至96年7 月16日間係監測組技佐、技士、技正;被告甲○○自93年6 月迄今係水保局監測組技佐、技士,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為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之公務員。

二、緣被告丁○○於92年3 月間,認其主管並監督之水土保持手冊(下稱:水保手冊)自81年10月後已多年未修訂,且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之修正時正由被告癸○○承辦、由國立中興大學己○○等教授修訂中,而部分刪除之條文有列入水保手冊之必要,即指示監測組辦理研修水土保持手冊之政府採購案,監測組之第三科科長戊○○即將該採購案交下屬即技士乙○○承辦。詎嗣被告丁○○、乙○○、己○○、癸○○等4人竟基於公務員違背法令圖利之犯意聯絡,共謀於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修訂完成後,即由以被告己○○代理水保會的方式取得該採購案,其等斯時亦均明知被告丁○○係水保會理事長,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 項前段、第2 項規定,水保會不得參與該採購案之採購,且依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 項規定,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1 條規定,機關遴選評選委員會委員,不得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仍基於上開圖利水保會、己○○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行:

(一)被告乙○○先於92年7 月18日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公程會)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 項但書規定核定免除水保會之投標限制,而為公程會於92年7 月31日函覆「如無廠商投標、無合格標或除該會外僅一家廠商投標,而 貴局認為拒絕該會參與,反不利公共利益或公平競爭時,得免除旨揭條項之執行」後,即於92年8 月8 日簽請以預算新台幣(下同)240 萬元及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為限制性招標,並上網公告(下稱:本件採購案第0期)。惟為使能符合上開「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要求,以使公程會免除水保會之投標限制,被告乙○○於明知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情況下,仍故意違背該法令,在該簽說明二中載明:「基於實際研編需要,擬要求計畫主持人(一名)及協同主持人(四名)需具參與水土保持手冊之研修經驗」,而使可以為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之人限縮於曾列名於81年10月版水保手冊之編審人員(均係當時之政府人員及水保會成員。即俗稱之「綁標」)而不當限制競爭外;更為使水保會能完全掌控評選委員會,使水保會以外之其他廠商縱使投標,亦難通過評選委員之評選而流標,竟為水保會之利益,故意在該簽所附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中,「公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部分」幾全列水保會之常務理事、理事、監事或重要成員(子○○、鄭皆達、壬○○、謝杉舟係當時水保會第16屆常務理事、理事、監事;吳嘉俊係嗣後第17屆副秘書長、會計秘書;辛○○係中興大學水土保持學系博士班畢、第17屆候補監事;葉昭憲係中興大學水土保持研究所碩士班畢、水保會第18屆理事),「機關代表部分」,亦均列水保會第16屆、第17屆、第18屆常務理事、理事、監事即被告庚○○、丑○○等人,使不知情之科長戊○○縱未於科內討論時依承辦人等意見擇定(以小圈為之)人選,水保會亦能完全掌控評選委員會,其他廠商斷無可能通過資格標之評選。

(二)被告乙○○於92年8 月8 日擬妥辦理本件採購案第0期之簽、附件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及其他相關文件後送批核,嗣經主任秘書、副局長等長官簽名後,該等文件於92年8 月11日12時7 分許,由被告丁○○之局長室秘書將之從水保局(SWCB)傳真至水保會(CSWCS )由被告丁○○批示。惟被告丁○○竟基於上揭圖利水保會、被告己○○之犯意聯絡,除未對顯係不當競爭之須有「研修經驗」資格限制之簽、顯係為水保會利益而擬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予以否准外,竟為更確保本件採購案第0期能順利流標,批示「本案係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之修訂,有其急迫性,宜在年底前完成」,將原被告乙○○所擬應該93年7 月31日完成之工作時間,縮短至不可能竣工之92年底,僅有短短3 個月,足使任何廠商均不會有投標意願。被告乙○○接獲被告丁○○批示後,即依被告丁○○之批示內容,於92年8 月11日重擬本件採購案之簽(評選委員建議名單部分則逕使用92年8 月8日簽所附名單,丁○○已於其上圈選),並經被告丁○○批示通過。嗣經上網公告後,本件採購案第0期於92年9 月5 日因無人投標而成功流標。

(三)另一方面,被告癸○○實於92年7 月8 日辦畢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修正之事務後,即基於前揭與被告丁○○、己○○、乙○○之圖利水保會、己○○之犯意聯絡,開始與被告己○○辦理本件水土保持手冊研修之事務,因而於本件採購案第0期尚未流標之際,即於92年8 月26日簽請發函通知被告己○○及其他人員於92年9 月8 日開會「研商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修正刪除條文納入水土保持手冊相關事宜」此一本件採購案第0期最主要之工作項目,嗣會議中即決議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修正草案總說明中所載之類別,由監測組被告癸○○等人先行分類。

(四)上開成功流標後,被告乙○○即再於92年9 月16日函請公程會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 項但書規定核定免除水保會之不能參與本件採購案之投標限制,惟為免上開犯行為公程會察覺,該函之附件即故意遺漏載有「需具有參與水土保持手冊之研修經驗」文字之「研修「水土保持手冊」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採購說明」,僅附幾未有何資訊之上網公告網頁、前此與公程會之往來函件等資料。公程會未察本件採購案第0期實際上有不當限制競爭條款,因而於92年9 月26日函覆水保局准予核定免除水保會不能參與研修水保手冊採購案之投標限制,順利圖利水保會及己○○。

(五)然或被告己○○等擔心犯行被人發現,或為使日後被發現時得以抗辯本無欲研修水保手冊,或其他理由,被告己○○於未得水保局之來函通知,而於92年9 月30日直接透過水保局不知名人士知悉公程會業以92年9 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200384250 號函核定免除水保會投標研修水保手冊採購之投標限制,該函已於是日到達水保局後,旋製作函文稱基於利益迴避等事由不便承接、建議共同組成編審委員會云云,於翌日即92年10月1 日發文與水保會,惟發文前先於92年10月1 日16時52分將該函直接傳真與被告乙○○,正本則於92年10月2 日方由水保局總收發室收文。被告乙○○接獲傳真後,旋即承上開之圖利水保會、己○○之犯意聯絡,於是日即92年10月

1 日22時許,完成與水保會共同組成編審委員會辦理研修水保手冊之簽、經費分析表等附件,惟為達圖利水保會、己○○之目的,在係屬水保局自辦之情況下,竟仍編列高達280 萬元、超越本件採購案第0期之預算,被告丁○○竟亦於92年10月7 日予以批淮。嗣因研修水保手冊業務實際上本係由被告癸○○承辦,從而被告乙○○於辦畢簽請共組編審委員會之事務後,即將研修水保手冊之業務交回由被告癸○○續辦。

三、被告癸○○嗣於92年10月18日、11月8 日召開編審委員會議決定各篇篇名、分組後,即停止編審委員會之運作,改於93年2 月2 日簽請將研修水土保持手冊之勞務再次以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為限制性招標,並上網公告(下稱:本件採購案第一期)。惟被告癸○○於明知被告己○○將會以水保會名義前來投標情況下,仍承前揭圖利水保會、己○○之犯意聯絡,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 項、第37條第1 項、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2 項、第14-1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1 條等規定,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廠商之常務理事、理事、監事不得為評選委員、不得核定底價、評選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擔任工作成員、不得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評選委員,仍故意違背此等法令,在該簽所附採購說明中,要求計畫主持人(一名)需有「研修經驗」(有別於本件採購案第0期之採購說明)而為不當限制競爭,並為謀特定廠商即水保會、己○○之利益,使水保會得以完全控制評選委員會,在該簽所附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之「公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部分,仍與上開乙○○92年8 月8日簽所附名單完全相同,「機關代表部分」則除曹明豐、吳清民、李鎮洋外,其餘亦均與上開被告乙○○92年8 月8 日簽所附名單完全相同,僅調換順序而已,致使不知情之科長戊○○縱未於科內討論時依承辦人即被告癸○○之意見擇定(以小圈為之)人選,評選委員亦將由水保會之常務理事、理事、監事、候補監事擔任,其他廠商斷無得標之可能。被告丁○○、己○○2 人亦承前開圖利水保會、己○○之犯意聯絡,於早已合意由被告丁○○以水保會理事長身分授權被告己○○嗣後代理水保會參與本件採購案第一期之投標情況下,丁○○明知違背上開法令,仍未對癸○○93年2 月2 日簽、附件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予以退回或否准,反而故意違法遴選被告庚○○、丑○○、子○○、壬○○、辛○○、丙○○(下稱:被告庚○○等6 人)等水保會常務理事、理事、監事、候補監事等人為評選委員,成功使水保會完全控制評選委員會。

四、被告庚○○、丑○○、子○○、壬○○、辛○○、丙○○於受水保局遴聘為本件採購案第一期之評選委員後,就本件採購案第一期之事務,即均係受國家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之人,為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2 款之公務員。竟仍與被告丁○○、己○○基於違背法令圖利水保會、己○○之犯意聯絡,明知依上開法令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六(六)點規定,其等均係水保會之常務理事、理事、監事、候補監事身份,均係受水保會委託處理事務之人,不得為本件採購案第一期之評選委員,至遲於接獲水保會之本採購案第一期之服務建議書時,即應自行辭職,或通知水保局予以解聘,被告庚○○、丑○○分別係召集人、副召集人,更應主動予以全部解聘而解散評選委員會,竟均未為之,且更於93年3 月9 日評選委員會議召開前,即與被告丁○○、己○○決定犯罪計畫,決定由己○○在評選委員會議中提出水土保持手冊之著作權由水保局與水保會共有後,被告庚○○、丑○○、子○○、壬○○、辛○○、丙○○將予「一致同意」,之後再由被告丁○○以經評選委員會議一致同意為由予以批淮,以使水保會得以著作權共有名義,獨家取得對外販售水保手冊之權利,更作為辦理本件採購案第二期埋入伏筆。嗣本件採購案第一期之評選委員會議於93年3月9 日上午9 時召開時,被告庚○○、丑○○、子○○、壬○○、辛○○、丙○○即依前此之犯罪計畫,無人辭職、無人通知水保局予以解聘,被告庚○○、丑○○亦未將評選委員會解散,仍予評選,並選定水保會為最優勝廠商而圖利水保會後,由被告己○○提出水保手冊著作權由水保局和水保會共有後,被告庚○○、丑○○、子○○、壬○○、辛○○、丙○○即依前犯罪計畫迅予同意。嗣評選委員會於同日上午10時散會後,被告己○○旋於上午10時20分與水保局議價,成功以198 萬元之價格得標而得利。被告丁○○則於正式簽約前,批准監測組所陳關於評選委員會一致同意水保手冊著作權由水保局與水保會共有之簽而再圖利水保會、己○○。

五、嗣被告癸○○考取93年度中興大學水土保持系研究所博士班,指導教授即為己○○,本應因涉及本人之利益,就本件採購案第二期之承辦業務,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 項規定迴避,竟未予迴避,除仍繼續承辦本件採購案第一期外,本件採購案第一期之工作項目於93年12月13日驗收時,被告癸○○明知研修工作並未完成,然擔任會驗人員時,竟均未對主驗人羅清端表示意見而使之驗收通過,嗣並如數撥付尾款,而未依契約規定罰以違約金而圖利水保會、己○○,水保會、己○○因而取得免付違約金之利益。

六、因本件採購案第一期之工作項目仍需完成,且於本件採購案第一期研修期間,被告丁○○、己○○已共同決意由水保會研修新增「農村發展篇」,並共同決意使被告己○○取得不法利益,被告丁○○、己○○、癸○○即承前揭違背法令圖利之犯意聯絡,並與被告甲○○建立違背法令圖利之犯意聯絡後,於其等至遲於93年12月18日之水保會年會及會員大會時,即均知水保手冊係行政規則,非屬著作權之標的,且著作權縱屬共有,亦非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屬專屬權利」之情形,水保局更當然有改作權,得以自行或委託他廠商予以改作,此外,水保手冊各篇均屬獨立,本即可分篇印製使用,新增之「農村規劃篇」、「土石流監測篇」亦同,且均使用中文,無所謂規格問題的情況下,共同故意曲解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4 款之規定,而由被告癸○○、甲○○以水保手冊係水保會之「專有權利」、新增之「農村規劃篇」、「土石流防災篇」係屬水保手冊之「後續維修」且與原來的5 篇有「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為理由,由甲○○於94年2 月22日具名簽請辦理研修水土保持手冊第2期(下稱:本件採購案第2期)之政府採購,新增水保手冊「農村規劃篇」及「土石流監測篇」,並逕與原廠商議價,除故意違背政府採購法所規定此類採購案應予公開招標、或至少應依同法第22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予評選外,其中為掩飾實際上主要目的是在繼續辦理本件採購案第1期之工作項目即水保手冊前5 篇之研修,且為編列預算予己○○得以使用、獲取高額利益,竟另增加顯然不能與原廠商逕予議價之「編印93年度完成之水土保持手冊」、「辦理北、中、南、東水土保持手冊講習會(含座談會),共計四場次」2 個工作項目,並將之包裹在同一件政府採購案而一併議價,以使己○○能在「編印水保手冊」之名義下,舉辦真正目的係座談會之講習會,而辦理在本件採購案第一期期間本應完成之取得各行政機關意見並加入水保手冊前5 篇之工作,及前5 篇各篇的實質研修工作。嗣被告丁○○果予批准。

然水保會之服務建議書所列協同主持人人數,並不符採購說明所要求人數,惟被告癸○○、甲○○仍基於上開違背法令圖利之犯意聯絡,未予否准或要求修正,仍同意被告己○○代理水保會於94年4 月26日與水保局議價,嗣果成功以高達

304 萬元之價格得標,成功圖利水保會、己○○。

七、本採購案第二期之經費嗣為被告己○○持以報支大量之助理費用,或由被告己○○同意而交由其他教授持以報支大量的助理費,或其他顯與研修水保手冊無關之費用,僅將少數之費用用於「農村規劃篇」、「土石流監測篇」之研修,從而「農村規劃篇」、「土石流監測篇」於94年12月9 日驗收時,顯然並未完成,連格式均仍在論文形態而顯與水保手冊所要求、契約要求內容、品質不符。被告甲○○係本件採購案第二期承辦人,驗收時亦有到場,惟仍承前開違背法令圖利之犯意聯絡,均未向主驗人陳振宇表達意見而使之驗收通過,嗣並如數撥付尾款,而未依契約規定罰以違約金而圖利水保會、己○○,水保會、被告己○○因而取得免付違約金之利益。

貳、公訴證據:詳如附表一所示。

參、被告之辯解:

一、被告丁○○之答辯要旨:

(一)水保局同意水保學會參與系爭投標案,完全與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相合,況無論是否與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相合,被告丁○○並無違背法令,更無所謂「明知」違背法令之情。

(二)乙○○於92年8 月8 日之簽呈記載要求計畫主持人等,被告丁○○於簽該公文時,根本未曾注意該記載,當然更沒想過該記載是否有違政府採購法之問題。準此,無論該記載是否屬於所謂「不當限制投標廠商之資格」,被告丁○○均無所謂「明知」可言。

(三)水保局監測管理組於92年9 月16日發函予公程會之公文,被告丁○○因出國而不知此事,當然無所謂「明知」。

(四)水保局之相關承辦人員要求投標廠商之計畫主持及協同主持人需具參與水土保持手冊之研修經驗,並無何異常或不當。且無所謂不當限制廠商之資格,或以此不當之限制,故意使其流標之情事。

(五)被告丁○○於乙○○92年8 月8 日簽呈所以為「宜在年底前完成…」批示,乃因水保技術規範已於92年8 月15日修正公布,攸關山坡地開發、治理之規劃、設計及施工,亟需納入水保手冊,俾使業界有所遵循,有其急迫性,故要求得標者須於92年年底前完成該手冊之研修工作,並無何異常或不當,又3 個多月之工作時間,客觀上亦非無法完成系爭標案之工作。

(六)被告丁○○對於水土保持手冊之著作權由水保局與中華水土保持學會共有之事,完全不知情。

(七)被告丁○○更無所謂圖利水保會及己○○之犯意可言。

二、被告庚○○之答辯要旨:

(一)被告庚○○確實不知依規定本件評選委員,就本件採購之評選應行迴避,並非明知不得擔任本件之評選委員而故意違法擔任評選委員及主持93年3 月9 日之評選會議。核與圖利罪須具備「明知違背法令」之構成要件不該當。

(二)評選會議同意著作權為雙方共有之說明:被告庚○○根本不知道招標須知等文件中,會有該手冊之著作權屬水土保持局所有之規定。

(三)被告庚○○完全沒有圖利水保會之犯罪意圖。

(四)水保會承包本件水土保持手冊之標案,所請領之契約報酬,並非不法,並無不法利益,核與圖利罪具備「不法利益」之要件不相符合。

(五)被告庚○○主觀上認為擔任中華水土保持學會之理事,是無給職,沒有支領任何報酬,也未在該學會負責執行業務,被告庚○○與水土保持學會間並無任何財務利害關係存在,被告庚○○並不知道擔任中華水土保持學會之理事,性質上即是有委任關係存在。

(六)92年8 月8 日被告乙○○之簽呈所提需具研修經驗,並未限制參與至何程度。更重要的是,須具有研修經驗之要求,完全是承辦單位主動提出,並非由於被告庚○○之指示。

三、被告癸○○之答辯要旨:

(一)被告癸○○所辦理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修正刪除條文納入水土保持手冊係自92年年初即已開始進行,有延續性。且乙○○所辦之業務,科長戊○○於當時並未告知,致二人所承辦之事務內容有所重疊。時至92年10月1 日被告乙○○簽請就「研修水土保持手冊計劃」依水保會之建議組成編撰委員會研修,復經長官10月7 日簽准,科長戊○○交辦後,被告癸○○才知二人之前之工作內容實有重疊。公訴人認為指派各承辦人員工作之科長戊○○「不知情」,則被告癸○○與乙○○等承辦人員,亦更「不知情」。

(二)於93年1 月間,適遇農委會林業處裁撤,在機關裁撒,工作劃歸水保局,業務量大增,經與組長及科長討論後,被告癸○○才於93年2 月2 日簽請將研修水土保持手冊之事務,再次以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為限制性招標,並為會計、政風單位會簽及各級長官批可。

(三)被告癸○○於上開93年2 月2 日簽文所檢附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除係參考被告乙○○第0期之名單外,並不知悉該名單之人員多數均為水保會之理監事,被告癸○○雖為水保會之一般會員,惟並未有機會參與會務,對於人數眾多之理、監事姓名,實不清楚。

四、被告甲○○之答辯要旨:

(一)被告甲○○並無任何犯罪故意或犯罪行為,自與被告丁○○、己○○等人無何犯意聯絡。

(二)被告甲○○乃依個人所認知之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事宜,並無違背法令圖利之犯意。且水土保持手冊各篇本須相互配合應用,並非獨立,被告甲○○並未故意曲解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4 款規定。被告甲○○於94年2 月22日具名簽請辦理研修水土保持手冊第2 期之政府採購,新增水土保持手冊「農村規劃篇」及「土石流監測篇」逕與水保學會議價,乃就課長交辦採購事項,依法辦理,並無不法。

(三)於94年12月9 日時,「農村規劃篇」、「土石流監測篇」之研修業已完成,故而被告甲○○於驗收時在場,就已完成之採購執行案,未表達反對意見,並無不法。

五、被告己○○之答辯要旨:

(一)對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二所載被告乙○○、癸○○、丁○○之行為,被告己○○並未參與,亦不知情。

(二)對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三所載被告癸○○、丁○○之行為,被告己○○並未參與,亦不知情。

(三)對於被告丁○○於簽約前批准監測組所陳關於評選會一致同意「水土保持手冊」著作權由水保局及水保會共有一點,被告己○○並不知情。

(四)被告己○○並無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利用指導教授身份要求被告癸○○對於採購案之驗收圖利水保會;且該研修工作已完成,並無起訴書所稱取得免付違約金之利益。

(五)起訴書犯罪事實六所載水保會研修新增「農村發展篇」,係期中簡報委員會所共同決議,被告己○○並無權決定,亦未參與決議;且水保手冊並非行政規則,被告己○○對於被告癸○○、甲○○辦理第二期採購案過程,並未參與,亦不知情;更無起訴書所稱第二期係掩飾繼續辦理第一期之研修或辦理本應在第一期完成之工作之事實。

(六)本件採購案係屬勞務採購,助理費用等支出係用於水保手冊之研修,亦無起訴書所稱水保手冊未完成之事實。

六、被告丑○○之答辯要旨:

(一)被告丑○○並無圖利之主觀犯意,與其餘共同被告間亦無圖利之犯意聯珞。

(二)被告丑○○未為迴避,充其量應僅構成行政責任,應不該當圖利罪犯行。

(三)得標之水保會並未圖得不法利益,與圖利罪之構成要件不該當。

七、被告子○○之答辯要旨:

(一)被告子○○僅係深諳水保專業之教授,對於擔任水保會之常務理事是否得予擔任系爭採購工程之評選委員,本無所悉;且應如何勾選有資格之人擔任系爭工程之評選委員,核屬水保局相關人員之承辦業務,被告子○○未與其餘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情。

(二)至於本案關於被告乙○○如何於簽中為「... 需有研修經驗」之不當限制競爭、如何向公程會為免除水保會投標限制之舉;被告丁○○如何縮短工作期間致使本件第0期採購案流標等情事,被告子○○不僅未曾參與,亦無所悉。

八、被告壬○○、辛○○之答辯要旨:

(一)被告壬○○、辛○○之專長均為教學與研究,有關擔任評選委員,乃係因為專業獲得肯定,僅是被動由機關通知即前往,從未思考過法律上有何疑義或不妥。被告壬○○、辛○○單純以專業考量,受託擔任委員並無犯罪之故意。

(二)有關「水土保持手冊著作權約定共有」乙事,由於手冊相關內容為各參與撰寫之水土保持學會學者專家累積數十年之智慧財產權,故計畫主持人於評選委員會提出版權共有之議題,期能不堅持由水土保持局單獨所有著作權,以期公平。

九、被告丙○○之答辯要旨:

(一)被告丙○○並無與同案被告丁○○、己○○、庚○○、丑○○、子○○、壬○○、辛○○等人有任何基於違背法令圖利水保會、己○○之犯意聯絡。

(二)被告丙○○係單純受水保局指派擔任本件第一期採購案之評選委員,代表機關即水保局參與93年3 月9 日之評選委員會議,並不知悉有應自行辭職或通知水保局解聘之情事。

(三)被告丙○○主觀認知81年之水保手冊係由水保局與水保會共同編列,其著作權由雙方共同擁有,應屬合理之事, 要無圖利水保會之意圖。

(四)查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既屬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自不屬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1 項第4 款所規定之「法令」,縱使被告有違反上開規則或須知之情形,亦僅屬行政責任或懲戒責任之範圍,尚非圖利罪規範之對象。

(五)被告丙○○即令未依上開規則、須知予以解職或通知解聘,水保會亦未因此獲得任何利益,被告丙○○自無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餘地。

(六)被告丙○○與其他委員於評選委員會議中同意版權(即著作權)由水保局與水保會共有,亦不致使水保會取得共有著作權之利益,自與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

4 款所定圖利罪之要件不符。

十、被告乙○○之答辯要旨:

(一)被告乙○○未與被告丁○○、己○○、癸○○有基於圖利之犯意聯絡。

(二)被告乙○○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時,並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三)被告乙○○簽附評選委員建議名單時,並無從知悉該等名單之人,是否為水保會理監事或重要成員。

(四)被告乙○○簽辦92年9 月16日函請公程會核定免除水保會之不能參與本件採購案之投標限制,並無故意遺漏載有「需具有參與水土保持手冊研修經驗」之文字。

(五)水保會並未將附表一編號51之函件直接傳真給被告乙○○。

肆、本院之判斷: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形成有罪之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丁○○等11人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已再次修正,於98年

4 月22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月24日生效在案。雖有關圖利罪之刑度部分未作修正,然有關圖利罪之構成要件已修正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顯較以前之規定更為嚴謹,即除必須「明知違法」,及採「結果犯」理論,刪除「未遂犯」之處罰外,本次修正將圖利罪條文中所指之「法令」,限縮其適用範圍,以與公務員之職務具有直接關係者為限,以達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信賴要求外,以杜絕原條文及有關「違背法令」的範圍不明確所引起之爭議。相較之下,自以修正後之圖利罪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因此在判斷本件被告丁○○等11人是否涉及公訴人所指之圖利罪嫌時,自應以新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所定之構成要件逐一檢視之,始符法律保障被告權益之旨,合先敘明。

三、再按98年4 月22日修正之圖利罪,係以與公務員之職務具有直接關係之行為,有「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以下統稱:「法令」)」。而所謂「明知」係指公務員須具圖利而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即主觀上有違背法令以積極圖取不法利益之意思,客觀上並將該犯意表現於行為,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為要件。即其違背之法令與圖得不法之利益間,必須具有相當之關聯性始足當之。

四、本件公訴人指訴被告丁○○等11人所違背之法令及各被告間之犯意聯絡,因起訴書記載尚嫌籠統,因此公訴人另具狀補充說明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參卷21,第321 至325 頁檢察官補充理由書)。

五、關於公訴人指訴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 項、第4項」法律規定方面:

(一)公訴人指訴因被告丁○○為水保局局長,又為投標廠商中華水土保持學會之理事長,水保局承辦本件第0期、第1期及第2期採購案之被告乙○○、癸○○、甲○○等人及被告丁○○均有依法令規定應行迴避之情形,而均未予迴避部分,經查:

1、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 項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同條第4 項規定:「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

2、水保局報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復准予免除水保會參與本件採購案之投標限制之經過,依時序說明如下:

(1)92年5 月2 日:水保局因為對於「中華水土保持學會」得否參加該局暨所屬工程所採購案件之投標,於92年5 月2 日,在水保局會計室主任辦公室,由施金爐專門委員主持,召開「研商政府採購法第15條相關事宜會議」。出席及列席人員有:企劃組、坡地保育組、治理組、監測管理組、秘書室、會計室、政風室。會議中由政風室提案:有關「中華水土保持學會」得否參加本局暨所屬工程所採購案件之投標,提請討論後,決定:「為免影響公平競爭及公共利益,並有助於全國水土保持工作之推展,請各業務組提列需要「中華水土保持學會」參與或協助推動之業務項目,於本(2 )日中午下班前送政風室彙整後,交由秘書室總務科秉辦局函向公程會請示,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 項之規定。」此有該次會議紀錄在卷可考(卷16,第56頁)。

(2)92年5 月6 日:水保局政風室依據前述92年5 月2 日會議之決定,於92 年5月6 日彙整該局各業務組就「中華水土保持學會」得否參與該局暨所屬工程所採購案件所提意見資料及彙整表(共12大項)簽請秘書室卓辦,此有該簽陳及所彙整之各單位意見在卷可稽(卷16,第57至59頁)。

(3)92年5 月13日:水保局秘書室依據前述92年5 月6 日政風室所彙整各業務組就「中華水土保持學會」得否參與該局暨所屬工程所採購案件所提之意見後,由秘書室許椿堂於92年5 月13日簽陳請示得否函陳公程會核定「免除水保學會不得參與水保局所辦理採購之限制」,局長丁○○於92年5 月21日批示:「先請副局長表示意見」。副局長庚○○於92年5 月23日簽註:

「一、正式報請公共工程會,函請免除限制核屬妥當。二、本局大部分採購(能符合學術團體參與者)案已推出,所剩無幾。」等意見後,局長丁○○於92年5 月26日再批示:「本案依張副局長意見,勉予同意如擬辦」,此復有該簽陳可考(卷16,第

24、25頁;卷1 ,第133 、134 頁)。

(4)92年5 月27日:由水保局秘書室以該局92年5 月27日水保秘字第0921840724號函,報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定淮予免除中華水土保持學會不得參與該局所辦理採購之限制。而該函(稿)局長於92年5 月26日批示:

「發」,此有該函(稿)可證(卷16,第26頁;卷

1 ,第135 頁)。

(5)92年6 月5 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92年6 月5 日工程企字第09200223190 號函復詳如附表五編號920605所示之內容,此有該函在卷可稽(卷16,第62頁)。

(6)92年6 月18日:水保局秘書室承辦人許椿堂於接獲公程會92年6 月

5 日工程企字第09200223190 號函復後,於92年6月18日簽請局長核准轉陳該函示予該局各工程所,請各工程所於水保會參與該局辦理相關採購業務招標時,依據該函示意旨辦理,亦經局長批示:「發」,有該簽可證(卷16,第63、64頁)。

(7)92年6 月25日:水保局秘書室承辦人許椿堂92年6 月18日之簽奉核後,以92年6 月25日水保秘字第0921813595號函該局各工程所,轉前述92年6 月5 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公文,請各工程所依公程會函示意旨辦理,亦有該函可證(卷16,第60頁)。

(8)92年7 月18日:由水保局監測管理組承辦人乙○○於92年7 月15日擬函(稿),二度發函,報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該局辦理研修水土保持手冊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案,免除原負責研編廠商(中華水土保持學會)「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之限制,復有該局92年7月18日水保監字第0921842286號函(稿)可證(卷16,第27、28頁)。該函(稿)之內容詳如附表五編號920718所示。

(9)92年7 月31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2年7 月31日再度函復,有關水保局辦理研修水土保持手冊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案,仍不准免除限制,有該會92年7 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200303650 號函可證(卷16,第68頁)。

該函復內容詳如附表五編號920731所示。

(10)92年8 月8 日:依卷附水保局監測管理組承辦人即被告乙○○92年

8 月8 日簽擬辦理本件第0期採購案,擬組織評選委員會及公告上網事宜。副局長庚○○於92年8 月11日批示:「擬如主秘意見,且為慎重起見,三篇領域不同,應增聘具專掌之學者專家參與評選(每一領域至少二人)。」;局長丁○○則批示:「一、本案係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之修訂,有其急迫性,宜在年底(按指92年年底)前完成。二、餘如擬」,有該簽陳在卷可證(卷1 ,第96至98頁)。

該簽陳內容詳如附表五編號920808所示。

(11)92年8 月11日:(本件第0期採購案)水保局監測管理組技士乙○○遵照前述92年8 月8日簽,局長丁○○之指示,乃於92年8 月11日再重簽辦理本件第0期採購案,擬組織評選委員會及公告上網之相關事宜詳如附表五編號920811所示內容,而局長丁○○於92年8 月14日下午9 時批示「如擬」,此亦有該簽陳可證(卷1 ,第99至101 頁)。

(12)92年8 月19日:水保局將第0期採購案上網公告,並於92年8 月21日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然於92年9 月5 日開標結果,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此有水保局92年9 月5日上午10時公開評選資格標開標紀錄可證(卷21,第28頁)。

(13)92年9 月12日:水保局監測管理組承辦人乙○○因前述公告上網無廠商投標,乃於92年9 月12日簽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規定,邀請原負責研編廠商(中華水土保持學會)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議價,該簽擬辦事項:「一、擬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免除原負責研編水保手冊廠商(即中華水土保持學會)參與本件採購案之限制。二、為爭取時效,擬先洽請中華水土保持學會提供企劃案」,此簽陳請局長核示時,因局長丁○○出國,而由副局長庚○○代為決行核准,此有該簽可證(卷21,第29至31頁)。

(14)92年9 月16日:水保局監測管理組承辦人乙○○前述92年9 月12日簽陳奉核後,乃於92年9 月16日發函中華水土保持學會,囑該會於92年9 月30日前研提研修「水土保持手冊」企劃書一式15份,以憑辦理該局後續之「研修水土保持手冊委託專業服務」採購事宜,有該局92年9 月16日水保監字第0921849202號函可證(卷16,第47、48頁)。而觀之該函(稿)局長批示欄,係由副局長庚○○簽名,批示「發」,且該函(稿)之決行欄記載「局長吳○○出國,副局長湯○○代行」等字樣,可見本函發文時,局長丁○○係出國,應可認定。

(15)92年9 月16日:水保局於92年9 月16日再度發函報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准予免除中華水土保持學會參與該局投標之限制。此函因局長丁○○出國,而由副局長湯曉虞代行。此有該局92年9 月16日水保監字第092184

92 01 號函可證(卷16,第49、50頁)。該函內容詳如附表五編號920916所示。

(16)92年9 月26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2年9 月26日三度函復,核定免除中華水土保持學會參與水保局辦理研修水土保持手冊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案投標之限制,有該會92年9 月26 日 工程企字第09200384250 號函可證(卷16,第87頁)。該函復內容詳如附表五編號920926所示。

(17)92年10月1 日:被告丁○○以中華水土保持學會理事長之名義發函予水保局,表示基於迴避考量,該會不宜承接本案採購,建請由水保局與該會推薦相關學者專家組成編審委員會共同辦理研修,此有該會92年10月1 日92保字第0153號函可證(卷16,第90頁)。該函內容詳如附表五編號921001所示。

3、查水保局辦理本件第1期採購案之情形如下:

(1)水保局承辦人癸○○於93年2 月2 日下午4 時30分簽請將研修水土保持手冊之勞務再次以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為限制性招標,並上網公告(下稱本件採購案第1期),而本期採購於93年

2 月10日登政府採購公報,93年2 月9 日上網公告,此有該簽陳在卷足憑(卷16,第70至72頁;該簽內容詳如附表五編號930202所示。),並有該採購案子決標紀錄可參(卷10,第15頁),且為被告癸○○所承認。

(2)被告庚○○、丑○○、子○○、壬○○、辛○○、丙○○等6 人受水保局遴聘為本件採購案第1期之評選委員,均未自行辭職,或通知水保局予以解聘,而被告庚○○、丑○○則分別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且該評選委員會亦未解散等情,此為被告庚○○、丑○○、子○○、壬○○、辛○○、丙○○等人所承認,互核相符,並有該等被告6 人均出席93年3 月9 日「研修水土保持手冊」計畫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可參(卷10,第13、14頁)。

(3)本件採購案第1期之評選委員會議於93年3 月9 日上午9 時召開時,被告庚○○、丑○○、子○○、壬○○、辛○○、丙○○等6 人以評選委員身分出席會議,均無人辭職,也無人通知水保局予以解聘,被告庚○○、丑○○亦未將評選委員會解散,仍如期出席開會評選,並經出席之評選委員全數評定投標廠商水保會為優勝廠商;且於會議中由以廠商中華水土保持學會名義出席之被告己○○提出水保手冊之版權由水保局和中華水土保持學會共有後,與會出席委員(含被告庚○○、丑○○、子○○、壬○○、辛○○、丙○○等人)亦均一致同意版權由雙方共有,於水保局依行政程序簽辦同意後即辦理議價等情,亦為被告庚○○、丑○○、子○○、壬○○、辛○○、丙○○等人所承認,復有該93年

3 月9 日「研修水土保持手冊」計畫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可參(卷10,第13、14頁)。

(4)前述評選委員會於93年3 月9 日上午10時散會後,被告己○○旋代表中華水土保持學會於同日上午10時20分與水保局議價,以198 萬元之價格得標,此有經得標廠商代表即被告己○○簽名之水保局該次議價紀錄在卷可證(卷10,第15頁),且為被告己○○所是認。

(5)被告癸○○於93年12月13日擔任本件第1期採購案驗收工作之會驗人員時,未對主驗人羅清端表示意見,而驗收通過,水保局並如數撥付尾款,且未罰以違約金之事實,此有水保局就該「研修水土保持手冊」之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及委託專業服務案之驗收人員資料為證(卷12,第51、52頁),且為被告癸○○所承認。

4、查水保局辦理本件第2期採購案之情形如下:

(1)被告甲○○於94年2 月22日具名簽請辦理「研修水土保持手冊」第2期採購案,新增水保手冊「農村規劃篇」及「土石流監測篇」,並逕與原廠商(即水保會)議價,而議價之項目又增加「編印93年度完成之水土保持手冊」、「辦理北、中、南、東水土保持手冊講習會(含座談會),共計四場次」2個工作項目在內。嗣經局長即被告丁○○批准之事實,有該簽在卷可稽(卷3 ,第167 至171 頁),且為被告甲○○、丁○○所承認。該簽之內容詳附表五編號940222所示。

(2)水保局與代理中華水土保持學會之被告己○○於94年4 月26日就本件第2期採購案議價,以304 萬元之價格決標,此有經被告己○○代表得標廠商簽名之水保局議價決標紀錄在卷可考(卷3 ,第183 頁)。

(3)被告甲○○於94年12月9 日擔任本件第2期採購案驗收工作之會驗人員時,未對主驗人陳振宇表示意見,而驗收通過,水保局並如數撥付尾款,且未罰以違約金之事實,此有水保局就該「研修水土保持手冊」之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及委託專業服務案之驗收人員資料為證(卷12,第51、53頁),且為被告甲○○所承認。

5、綜上,由辦理本件採購案之上開時序參互以觀,被告丁○○固然同時身兼水保局局長及中華水土保持學會理事長,致使中華水土保持學會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 項、第4 項前段之規定,原不得參與水保局採購案之投標。但是就被告乙○○承辦本件第0期採購案部分,經上網公告,並於92年8 月21日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然於92年9 月5 日開標結果,並無廠商投標而流標。既然第0期採購案中華水土保持學會未參與投標,即無所謂「應行迴避而未予迴避」之違背法令情形。至於就被告癸○○於93年2 月22日至93年12月13日間辦理本件第1期採購案,及被告甲○○於94年2 月22日至94年12月9 日辦理本件第2期採購案,既於辦理該等採購案前已經水保局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請示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也早於92年9 月26日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 項後段之規定以正式之函文核定免除中華水土保持學會參與水保局有關本件水土保持手冊研修採購案之投標限制,則水保局之承辦人員即被告癸○○、甲○○依上級函令同意中華水土保持學會參與本件第1期、第2期採購案之投標,於法尚無不合。綜上,水保局辦理上述各期之採購案核均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 項、第4 項之規定;且水保局之相關人員即被告丁○○、癸○○及甲○○等人既因主觀上均認為係依上級已核定免除投標限制之函文依法辦理第1期及第2期採購案,顯然亦均無所謂「明知」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可言。故公訴意旨指訴被告丁○○、乙○○、癸○○及甲○○等均有明知違背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 項、第4 項法律規定之情事,尚有可議。

(二)公訴人指訴被告庚○○等6 人受水保局遴聘為本件採購案第1期之評選委員後,因渠等均為投標廠商中華水土保持學會之常務理事、理事或監事而有應迴避之事由,竟均未迴避,而被告丁○○為同會之理事長,為監辦採購之機關首長,亦未迴避部分,經查:

1、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 項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2、本件被告庚○○、丑○○、子○○、壬○○、辛○○、丙○○等6 人及被告丁○○分別擔任中華水土保持學會第15、16、17屆之常務理事、理事、監事、候補監事、理事長詳如附表四所示,而與中華水土保持學會具有「委任關係」之情形,詳如附表四所示,此為各該被告所承認,且有該三屆之理監事名單在卷可考。

3、如前所述,被告庚○○等6 人受水保局遴聘為本件採購案第1期之評選委員;被告庚○○、丑○○則分別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而評選委員會議於93年3 月9 日上午9 時召開時,被告庚○○等6 人均未迴避,且均如期出席開會評選,並經出席之評選委員全數通過評定投標廠商中華水土保持學會為優勝廠商。又查當時被告庚○○等6 人固然均與中華水土保持學會有「委任關係」,惟其等僅被動被遴選為評選委員,均非屬「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何況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 項也沒有與投標廠商具有委任關係之評選委員必須迴避之明文規定;再者,水保局之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正式函文免除中華水土保持學會參與水保局採購案投標之限制(前已述及),可見被告庚○○等6 人顯然沒有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 項應行迴避之事由。因此被告庚○○等6 人於本件第1期採購案被遴選為評選委員後固然均未迴避,且身為中華水土保持學會理事長之被告丁○○於監辦採購時,亦未迴避,於法均無不合。公訴人指訴各該被告有「明知違背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 項法律」之情事,亦有誤會。

六、關於公訴人指訴被告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2 項」之授權命令、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六

(六)點」之職權命令方面:公訴人指訴被告庚○○等6 人於受水保局遴聘為本件採購案第1期之評選委員後,因渠等分別為投標廠商中華水土保持學會之常務理事、理事或監事,而有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之事由,竟均未辭職或予以解聘部分,經查:

(一)按98年4 月22日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款公務員圖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已將原條文中所指之「法令」,限縮適用範圍,以與公務員之職務具有直接關係者為限,以達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信賴要求外,更避免原條文及有關「違背法令」的範圍不明確,致使公務人員不敢勇於任事,延滯行政效率的不良影響。

因而本次修正將「明知違背法令」的概括規定修正為「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以杜爭議(參立法理由)。其中所謂「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係指行政程序法第150 條第1 項所稱「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之法規命令而言,並不包括同法第

159 條第1 項所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之行政規則。至所謂「職權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為執行法律,未經法律授權,而逕依職權制定頒布之命令。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 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佈,並即送立法院。」即所謂之「職權命令」。如該職權命令係就不特定人民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亦屬本條款所規定之「職權命令」;反之,如僅對行政內部之下級機關及所屬行政人員發生效力之職權命令,則不屬之。公務員之行為,倘僅違反具有規範內部效力之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則屬行政責任或懲戒責任之範圍,尚非圖利罪規範之對象。

(二)92年6 月25日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

2 項規定:「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其中關於「委任關係」部分係於92年6 月25日才修訂新增,於修正前並無與廠商具有「委任關係」之評選委員,亦應辭職或迴避之規定。)核該「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僅係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顯非「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揆諸前揭圖利罪構成要件之說明,上述「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非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所規範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範圍。從而本件被遴選為評選委員之被告庚○○等6 人縱有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2 項」之規定,亦非公務員圖利罪規範之對象。

(三)93年2 月3 日新訂定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六(六)點規定:「委員於被遴選前或同意擔任委員後,如有下列不得被遴選為委員或有應辭職之情形,應主動通知機關或由機關予以解聘:(六)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核該「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3年2 月3 日以工程企字第09300039120 號令訂定發布(距本件被告庚○○、丑○○、子○○、壬○○、辛○○及丙○○等6 人於93年3 月9日召開評選會議僅30多天),經核該「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性質上雖屬「職權命令」,但僅是對行政內部之下級機關及所屬行政人員發生效力之職權命令,並非圖利罪所稱「職權命令」規範之範圍。揆諸前揭圖利罪之說明,本件被告庚○○等6 人縱然有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六(六)點」之職權命令而未辭職或通知機關解聘,亦僅違反具有規範內部效力之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僅應負行政責任或懲戒責任而已,尚非圖利罪規範之對象。

七、關於公訴人指訴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3 項」法律規定部分:

公訴人指訴被告乙○○、癸○○及甲○○辦理本件採購案,及被告庚○○等6 人於辦理評選優勝廠商時,因均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 項未予迴避之情形,該期間被告丁○○均未令其等迴避部分,經查:

(一)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3 項規定:「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

(二)如前所述,本件前述三期採購案之承辦、監辦人員即被告乙○○、癸○○、甲○○,以及被告庚○○等6 人於受聘為評選委員出席參加廠商評選時,既均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 項應行迴避之規定,則擔任機關首長之被告丁○○自無庸令其等迴避。故被告丁○○並無公訴人所指違背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3 項法律規定之情事。

八、關於公訴人指訴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第1 款」之法律方面:

公訴人指訴被告丁○○就犯罪事實欄四,有關批准評選委員會議所決議水土保持手冊著作權由水保局及中華水土保持學會共有部分,經查:

(一)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核本款係規範機關辦理招標時,於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時,不得開標決標。

(二)本件被告癸○○承辦本件第1期採購案之93年2 月2 日簽陳,固奉局長丁○○核可辦理,於93年2 月10日登政府採購公報,93年2 月9 日上網公告(前已述及,該簽陳之內容詳如附表五編號930202所示)。觀之該簽陳或公告之內容均並未提及研修完成之水土保持手冊著作權誰屬。而如前所述,本件水土保持手冊由水保局與中華水土保持學會共有著作權之事,係於93年3 月9 日上午

9 時所召開之評選委員會所作決議,而該決議內容亦明載「於本局依行政程序簽辦同意後即辦理議價」等字義甚為明確。然該次議價於當日上午10時散會之20分鐘後即10時20分隨即辦理,並以198 萬元之價格決標。再觀之決標紀錄也無相關水土保持手冊著作權誰屬之任何文字記載(卷10,第15頁)。故於辦理本件第1期採購案之招標文件內容尚無變更或補充,因此予以決標,於法尚無不合。況該次議價程序,局長丁○○亦迴避而未參與,如何能決定是否開標或決標。公訴人所指被告丁○○就犯罪事實欄四部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亦有誤解。

九、關於公訴人指訴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 項」之法律方面:

公訴人指訴被告丁○○、乙○○及癸○○等人於辦理本件第0期採購案、第1期採購案,於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時,於投標須知上為不當限制部分,經查:

(一)按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 項規定:「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二)本件水保局監測管理組承辦人乙○○92年8 月8 日簽擬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辦理研修「水土保持手冊」計畫案,組織評選委員會及公告上網事宜,擬辦理本件第0期採購案之簽陳,及92年8 月11日重簽擬之簽陳,固然均有於說明二記載:「二、基於實際研編需要,擬要求計畫主持人(一名)及協同主持人(四名)需具參與水土保持手冊之研修經驗」等內容(詳見附表五編號920808及編號920811所示簽陳內容)。

(三)另水保局承辦人癸○○93年2 月2 日簽請將研修水土保持手冊之勞務再次以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為限制性招標,並上網公告,即簽擬本件採購案第1期之簽陳所附之採購說明中,固有要求計畫主持人(一名)需有「研修經驗」(與前述第0期採購案之採購說明不同,詳見附表五編號930202簽陳所附之採購說明內容)。

(四)惟查前台灣省水土保持局與中華水土保持學會於81年10月編印的「水土保持手冊」(分農地篇、植生篇、工程篇),其審查委員及編纂委員,多達70餘名,有該手冊之水土保持技術標準編審委員會名單在卷可考(卷5 ,第4 、5 頁)。且參之研修水土保持手冊,乃屬專業的勞務服務,以機關要求有較高品質及高效率之研修結果考量,只要有經驗者均可以參加投標。故本件第0期採購案之簽陳「要求計畫主持人(一名)及協同主持人(四名)需具參與水土保持手冊之研修經驗」;或本件第1期採購案之採購須知縱有要求計畫主持人(一名)需有「研修經驗」,並無任何異常或不當之處。

(五)公訴人所指本件第0期及第1期之採購案,被告乙○○、癸○○分別以前述投標廠商資格不當之限制,故意使其流標或限制廠商之資格云云,查無其他具體積極之證據以資證明,尚難採為判決之基礎。

十、關於公訴人指訴被告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1條」之授權命令方面:

公訴人指訴被告丁○○、乙○○及癸○○等人於辦理本件第0期採購案、第1期採購案時,為特定廠商中華水土保持學會之利益而遴選評選委員部分,經查:「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1 條」條文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2年6 月25日以工程企字第09200254200 號令修正發布所增訂之條文,該條規定:「(第1 項)機關遴選本委員會委員,不得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第2 項)機關辦理不同之採購案,應避免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但無其他更合適者,不在此限」。核該「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僅係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顯非「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揆諸前揭圖利罪構成要件之說明,上述「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非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所規範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範圍。從而本件被告丁○○、乙○○及癸○○等人於本件採購案辦理遴選評選委員時,縱有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1 條」之規定,亦非公務員圖利罪規範之對象。

十一、關於公訴人指訴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 項」之法律方面:

公訴人指訴被告癸○○、甲○○分別擔任本件第1期、第2期採購案之會驗人員,於辦理驗收時,均知道所驗收之水土保持手冊與契約要求內容及品質不符,竟均未向主驗人員表示意見,而使之驗收通過部分:經查:

(一)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 項規定:「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二)如前所述,本件第1期採購案之驗收,被告癸○○擔任會驗人員,於驗收時固然未對主驗人羅清端表示意見,而驗收通過;另本件第2期採購案,被告甲○○擔任會驗人員時,於驗收時固然未對主驗人陳振宇表示意見,而驗收通過。但公訴人所指本件第1期採購案之「研修工作並未完成」、本件第2期採購案之「農村規劃篇」、「土石流監測篇」之研修並未完成等情。經查:本件不論本件第1期採購案或本件第2期採購案均屬政府採購法第7 條第3 項之專業服務之勞務採購,並非如同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工程、財物之硬體採購,事先會有設計圖案或商品規範,可資為驗收人員估驗或驗收時予以確認履約廠商是否已完成合約規定之內容,並藉以判明廠商是否已完工。故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之1 前段之規定:「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依此規定可知,以本件研修水土保持手冊之工作內容係屬「專業服務之勞務採購」,依卷附契約之約定僅能透過期初、期中、期末審查會中,藉由審查委員於學術上、實務上之經驗,判斷履約廠商所研修之手冊是否符合採購時所要求之品質,此種審查相關主觀,難有一定之「規格」可資遵循。而擔任審查委員之專家學者,依實際內容於期初、期中、期末簡報時予以審查通過,擔任會驗之人,無論本件第1期採購案之被告癸○○或本件第2期採購案之被告甲○○實無權利,也無能力於查驗時推翻之。因而被告癸○○、甲○○分別依合約所載項目及審查委員之審查結論,配合各期之主驗人員驗收通過,難謂有何故意不法之情事。是公訴人指訴被告癸○○、甲○○於辦理驗收時,均知情所驗收之水土保持手冊與契約要求內容及品質不符,而故意「不作為」均未向主驗人員表示意見,而使之驗收通過云云,實難採信。

十二、關於公訴人指訴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2款、第4款,第50條第1項第2款」之法律方面:

公訴人指訴被告癸○○、甲○○及丁○○就犯罪事實六部分,共同故意曲解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第4款規定,由被告癸○○、甲○○以水土保持手冊係中華水土保持學會「專有權利」,新增之「農村規劃篇」、「土石流防災篇」係屬水土保持手冊之「後續維修」且與原來的5 篇有「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為理由,由被告甲○○簽辦本件第2期採購案部分,經查:

(一)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第4 款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又該法所稱限制性招標,係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

2 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1 家廠商議價,同法第18條4 項復定有明文。又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2款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二)按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第11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本件依前所述,本件第1期採購案93年3 月9 日之評選會議決議建議水土保持手冊之版權屬水保局與中華水土保持學會共同持有,核與上開著作權法之規定並無違背。也足見「水土保持手冊」確屬「專屬權利」無訛。則不問承辦本件第1期採購案之被告癸○○或承辦本件第2期採購案之被告甲○○,均採限制性招標,而經評選優勝廠商後,直接邀請獲選之中華水土保持學會議價,依前揭規定,並無不合,自無違背法令可言。

(三)至於本件第2期採購案新增之「農村規劃篇」、「土石流防災篇」部分,本件第1期採購案完成之新編水土保持手冊「總論編」中,亦多有關水土保持中「農村發展」及「土石流」之論述,故「農村規劃篇」及「土石流防災篇」屬水土保持手冊之「後續維修」,且與原來的5 篇有「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依前揭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尚無不當。

(五)又查水保局監測管理組第三科人員應承辦之業務,係由直屬主管即科長戊○○指派分配,如有採購相關疑問,也應由承辦人員與直屬主管討論,此乃係行政機關之行政層級及公務倫理,且為證人即該組組長寅○○、第三科科長戊○○及本件第0期採購案之承辦人乙○○證述在卷。是可見被告癸○○、甲○○是分別被指派承辦本件第1期、第2期採購案。其中被告癸○○辦理本件第1期採購案,已於93年12月13日既已驗收通過,公訴人所指犯罪事實欄六之第2期採購案係改派由被告甲○○於承辦,且被告甲○○於94年2月22日簽擬本件第2期採購案之簽陳時,被告癸○○也未參與,故公訴人將被告甲○○所承辦之本件第2期採購案,認與非承辦人之被告癸○○有關連,而加以勾稽,顯有誤解。

十三、關於公訴人指訴被告等主觀上有圖利中華水土保持學會及己○○之故意部分,經查:

(一)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必以為自己或第三人圖取不法利益之犯意,且已表現於行為,始足當之,而有無此項犯意,須以證據認定之,不得以公務員失當行為之結果,使人獲得不法利益,即遽行推定其自始即有圖利他人之犯意(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4595號、78年度台上字第157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如前所述,本件前揭採購案,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縱然在辦理採購過程中,承辦之公務員有失當之而圖利中華水土保持學會或己○○之行為,公訴人也應就被告有「圖利他人之犯意」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惟詳觀公訴人所提出附表一之證據,均無與此構成要件事實有關之陳述或記載,故公訴證據不足以證明辦理本件採購案之相關人員自始即有圖利中華水土保持學會及己○○之犯意存在。

十四、關於非公務員身分之被告己○○部分:公訴人所指被告己○○與同案被告共同違反之法令詳如附表二所示,經查:

(一)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所規定之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罪,固不以公務員圖利自己為限,並包括圖其他私人不法之利益在內。惟該罪係身分犯,無身分者與之共犯,必該無身分者與該公務員相聚合,朝同一目標,共同圖利該公務員,或共同圖其他私人不法之利益,始克相當;倘公務員圖利之對象即該無身分者,兩者係處於對向之關係,該無身分者縱因而得利,除涉犯他項罪名外,尚不能遽依公務員圖利罪之共犯論擬。此觀無身分者,對於公務員關於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行賄,公務員因而對之為「圖利」行為時,前者僅處罰公務員,後者則分設不同之處罰條文,該無身分者,均不依公務員犯罪之共犯論處自明。

(二)又按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經查: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 項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係規範「機關承辦、兼辦之採購人員,於具備一定身分關係之情形下,應行迴避。然機關承辦或監辦採購人員依該法規定應行迴避而不迴避,並無刑罰處罰之規定。換言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 項之規定而未迴避者,不構成犯罪。自無前述刑法第31條第1項之適用。故據公訴人所舉同案被告違背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 項之法律部分,被告己○○應僅係被圖利之對象,並非共同圖利之共犯關係自明。

(三)又按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 項:「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公訴人指訴本件採購案機關首長即水保局局長丁○○,身兼中華水土保持學會之負責人(理事長),依上開規定應行迴避而未予迴避,被告己○○與丁○○有犯意之聯絡云云。然查:本件第1期、本件第2期採購案均係在水保局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 項但書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定後免除中華水土保持學會參與水保局採購投標之限制,則被告丁○○雖同時身兼上述二職,尚無違法之情形。身為投標廠商之被告己○○自無從與之共同違背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 項之可能。至於公訴人認為被告丁○○以水保局局長之身分發文請主管機關核定免除限制,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5 條 第4 項但書規定之「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之條件,係由主管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負責認定。苟水保局有不符合該條件之情形下,仍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主管機關亦誤為核定,尚難遽此認為係屬犯罪行為。則被告己○○實無從與被告丁○○就此部分成立共犯關係可言。

(四)關於公訴人指被告己○○與同案被告分別共同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等僅係機關內部組成評選委員會之依據及評選委員會開會審議之規範,均非屬圖利罪所定之「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公訴人所指共犯被告丁○○、乙○○、癸○○、丑○○、子○○、壬○○、辛○○及丙○○等人縱有違反,也難認構成圖利罪之違背法令(前已述及),而被告己○○並未參與遴選評選委員名單,也未擔任評選委員,自無從與各該被告共同實行上開違背法令之行為。

(五)綜上,公訴人所舉本件公務員違背之法令,被告己○○應僅為被圖利之對象,而均無與其他同案被告共同圖利之犯行。

十五、公訴人另指被告丁○○等11人涉犯背信罪部分,按刑法第42條背信罪之主體,限於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如為自己之工作行為,無論圖利之情形是否正當,要與該條犯罪之要件不符。且該條所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係指自己或第三人在法律上不應取得之利益,而意圖取得或使其取得者而言,如果在法律上可得主張之權利,即屬正當利益,雖以非法方法使其實現,僅屬於手段不法而已,亦決無構成背信罪之餘地。由上各節所述,可知被告己○○係投標廠商之代表,其個人及所代表之廠商中華水土保持學會均係公訴人所指被圖利之對象,顯然非背信罪之犯罪主體。而承辦或兼辦本件各期採購案之公務員即被告乙○○、癸○○、甲○○及丁○○等人,及被遴聘為評選委員之被告庚○○等6 人因尚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等有使第三人中華水土保持學會或己○○取得在法律上不應取得之不法利益,要不能遽以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責相繩。

十六、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丁○○等11人涉犯圖利及背信罪嫌,所憑證據,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其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於證明被告丁○○等11人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被告丁○○等11人辯稱渠等均不成立犯罪,均屬可採。本件既不能證明被告等丁○○等11人犯罪,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廖健男法 官 黃怡瑜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孫庠熙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附表一 :(起訴書所列之公訴證據清單)┌──┬──────────────────┬──────────┐│編號│ 證 據 方 法 │ 卷 宗 頁 碼 │├──┼──────────────────┼──────────┤│ 1 │(1)水保會94年12月17日會員大會紀錄 │*卷1 ,第41頁 ││ ├──────────────────┼──────────┤│ │(2)94年12月16日理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 │*卷1 ,第42頁 ││ ├──────────────────┼──────────┤│ │(3)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台內社字第2748 │*卷16,第142頁 ││ │ 38號) │ │├──┼──────────────────┼──────────┤│ 2 │水保會第16屆、第17屆、第18屆理監事名│*卷5 ,第230 頁 ││ │單 │*卷9 ,第33頁 ││ │ │*卷4,第168 頁 │├──┴──────────────────┴──────────┤│犯罪事實欄二、(一)、(二)、(四)、(五) │├──┬──────────────────┬──────────┤│ 3 │(1)政府採購法(91年2 月6 日版)第15 │*法令 ││ │ 條第2 項、第4 項、第37條第1 項 │ ││ ├──────────────────┼──────────┤│ │(2)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92年6 月 │*法令 ││ │ 25 日 版)第4-1 條、第6 條 │ │├──┼──────────────────┼──────────┤│ 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 月3 日(88)│*法令 ││ │工 程企字第8811637 號 │ │├──┼──────────────────┼──────────┤│ 5 │勞務採購100問(公程會常見問答集) │*法令 │├──┼──────────────────┼──────────┤│ 6 │水保會第16屆、第17屆、第18屆理監事名│*卷5 ,第230 頁 ││ │單 │*卷9 ,第33頁 ││ │ │*卷4 ,第168 頁 │├──┼──────────────────┼──────────┤│ 7 │水保局92年5 月2 日研商「政府採購法第│*卷16,第56至59頁 ││ │15 條 」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 │├──┼──────────────────┼──────────┤│ 8 │許椿堂92年5月13日簽 │*卷16,第24、25、 ││ │ │ 119 頁 ││ │ │*卷1 ,第133 、134 ││ │ │ 頁 ││ ├──────────────────┼──────────┤│ │水保局92年5 月27日水保秘字第00000000│*卷16,第26頁 ││ │24號函 │*卷1,第135 頁 │├──┼──────────────────┼──────────┤│ 9 │公程會92年6 月5 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卷16,第62 頁 ││ │190號函 │ │├──┼──────────────────┼──────────┤│ 10 │許椿堂92年6 月18日所簽水保局函稿(即│*卷16,第62、63頁 ││ │水保局92年6 月25日水保秘字第00000000│ ││ │95號函) │ │├──┼──────────────────┼──────────┤│ 11 │借調資料(七): │*卷12,第29至46頁 ││ │以「植生」、「生態工法」、「農村」、│ ││ │「土石流」為關鍵字做搜尋的歷年所有的│ ││ │專案、計畫、採購案清單(含時間起迄、│ ││ │金額、得標廠商等資料) │ │├──┼──────────────────┼──────────┤│ 12 │借調資料(八): │*卷12,第47至49頁 ││ │91年迄今,以「中華水土保持學會」為關│ ││ │鍵字做搜尋的所有專案、計畫、採購案清│ ││ │單 │ │├──┼──────────────────┼──────────┤│ 13 │戊○○92年10月23日簽 │*卷3,第255 頁 │├──┼──────────────────┼──────────┤│ 14 │水保局92年7 月18日水保監字第00000000│*卷16,第30、65頁 ││ │86號函、附件之採購大綱 │ │├──┼──────────────────┼──────────┤│ 15 │公程會92年7 月31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卷16,第68 頁 ││ │650號函 │ │├──┼──────────────────┼──────────┤│ 16 │許椿堂92年6 月18日所簽水保局函稿(即│*卷16,第60、63頁 ││ │水保局92年6 月25日水保秘字第00000000│ ││ │95號函) │ │├──┼──────────────────┼──────────┤│ 17 │乙○○92年8 月8 日簽附件的評選委員建│*卷1 ,第96至98頁 ││ │議名單(左上角之傳真日期為11-AUG-200│ ││ │3 12:07) │ │├──┼──────────────────┼──────────┤│ 18 │(1)扣押證物5-2:(證物) │*扣案證物袋 ││ │ 乙○○電腦列印資料乙冊中所載第4項│ ││ │ 第1 小點部分 │ ││ ├──────────────────┼──────────┤│ │(2)乙○○92年8 月11日簽附件的評選委│*卷1 ,第99至101 頁││ │ 員建議名單(左上角之傳真日期為11│ ││ │ -AUG-200 3 12:07) │ ││ ├──────────────────┼──────────┤│ │(3)研修「水土保持手冊」計畫委託專業 │*卷16,第75至83頁 ││ │ 服務採購說明、水土保持局委託服務 │*卷1 ,第103 至111 ││ │ 投標須知 │ 頁 │├──┼──────────────────┼──────────┤│ 19 │方梅玲97年8 月18日於中機組之偵訊筆錄│*卷4 ,第144 頁 │├──┼──────────────────┼──────────┤│ 20 │93年8 月21日初稿會議、93年10月30日研│*扣案證物袋 ││ │商期末報告初稿 │ │├──┼──────────────────┼──────────┤│ 21 │(1)扣押證物3-5: │*證物袋內 ││ │ 水土保持手冊編審委員會名單資料 │*卷3,第271至280 頁││ ├──────────────────┼──────────┤│ │(2)被告丁○○97年11月17日偵訊筆錄 │*卷6 ,第50 頁 ││ ├──────────────────┼──────────┤│ │(3)水保會94年10月4 日九四保字第176 │*於本案所有單據之紙││ │ 號函附之:中華水土保持學會「研修 │ 袋中 ││ │ 水土保持手冊(第二期)」委託專業 │ ││ │ 服務工作會議紀錄 │ │├──┼──────────────────┼──────────┤│ 22 │己○○97年11月17日偵訊筆錄 │*卷6 ,第69 頁 │├──┼──────────────────┼──────────┤│ 23 │現今版本之水保手冊序 │*卷5 ,第11 頁 │├──┼──────────────────┼──────────┤│ 24 │癸○○93年2月2日簽附件之:採購說明 │*卷16,第180頁 │├──┼──────────────────┼──────────┤│ 25 │(1)本件採購案第一期水保會提出之服務 │*卷16,第239 至246 ││ │ 建議書 │ 頁 ││ ├──────────────────┼──────────┤│ │(2)81年10月版水土保持手冊 │*扣案證物 │├──┼──────────────────┼──────────┤│ 2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1日農授水保│ ││ │字第0951844346號函 │ │├──┼──────────────────┼──────────┤│ 27 │乙○○97年11月6日偵訊筆錄 │*卷11,第109 頁 │├──┼──────────────────┼──────────┤│ 28 │(1)扣押證物5-1:文件資料乙冊(一) │*卷11,第125 至137 ││ │ │ 頁 ││ ├──────────────────┼──────────┤│ │(2)公程會招標資料網頁 │*卷16,第85 頁 │├──┼──────────────────┼──────────┤│ 29 │本件採購案於92年8 月19日上網之「中文│*卷16,第85 頁 ││ │限制性招標公告資料」 │ │├──┼──────────────────┼──────────┤│ 30 │乙○○92年9月12日(函)公程會稿(即 │*卷16,第49、51頁 ││ │水保局92年9 月16日水保監字第00000000│ ││ │01號函) │ │├──┼──────────────────┼──────────┤│ 31 │公程會97年6 月20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卷3 ,第91頁 ││ │240號函 │ │├──┼──────────────────┼──────────┤│ 32 │(1)公程會92年9 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200│*卷16,第87 頁 ││ │ 384250號函 │ ││ ├──────────────────┼──────────┤│ │(2)水保局公文明細表、公文流程紀錄表 │*卷3 ,第269 、270 ││ │ │ 頁 │├──┼──────────────────┼──────────┤│ 33 │借調資料(八): │*卷12, 第47至49 頁││ │91年迄今,以「中華水土保持學會」為關│ ││ │鍵字做搜尋的所有專案、計畫、採購案清│ ││ │單 │ │├──┼──────────────────┼──────────┤│ 34 │國立嘉義大學土木與水資源工程學系:水│*卷4 ,第161 頁 ││ │土保持相關問題專家學者名單資料庫(網│ ││ │頁,已列印) │ │├──┼──────────────────┼──────────┤│ 35 │95年10月20日水保會第17屆第9 次理監事│*卷3 ,第244 頁 ││ │聯席會 │ │├──┼──────────────────┼──────────┤│ 36 │丁○○97年7月1日偵訊筆錄 │*卷2 ,第229 頁 │├──┼──────────────────┼──────────┤│ 37 │乙○○97年6月30日於中機組之偵訊筆錄 │*卷2 ,第143 頁 │├──┼──────────────────┼──────────┤│ 38 │戊○○97年6月30日在中機組的偵訊筆錄 │*卷2 ,第164 頁 │├──┼──────────────────┼──────────┤│ 39 │(空白) │ │├──┼──────────────────┼──────────┤│ 40 │乙○○92年9月8日簽 │*卷16,第39頁 │├──┼──────────────────┼──────────┤│ 41 │扣押證物5-2: │*卷4 ,第21頁 ││ │乙○○電腦列印資料乙冊中所載第4 項第│ ││ │3 小點部分 │ │├──┼──────────────────┼──────────┤│ 42 │戊○○於97年11月19日偵訊中之證詞 │*卷6 ,第94頁 │├──┼──────────────────┼──────────┤│ 43 │乙○○97年11月6日偵訊中之供述 │*卷11,第221、109頁││ ├──────────────────┼──────────┤│ │乙○○97年6 月30日於中機組詢問時之供│*卷2 ,第138 頁 ││ │述 │ │├──┼──────────────────┼──────────┤│ 44 │81年10月版水土保持手冊:「序」、各篇│*卷證物袋內 ││ │之「例言」部分(水保局長蕭榮福) │ │├──┼──────────────────┼──────────┤│ 45 │(1)水保會93年年會及會員大會網頁(已 │*卷4 ,第203 至207 ││ │ 列印) │ 頁 ││ ├──────────────────┼──────────┤│ │(2)丁○○演講稿:水土保持手冊之增修 │*卷4 ,第208 至210 ││ │ │ 頁 │├──┼──────────────────┼──────────┤│ 46 │87年7月6日公布施行之著作權法 │*法令 │├──┼──────────────────┼──────────┤│ 47 │癸○○92年10月29日開會通知單(稿) │*卷3 ,第67、68 頁 │├──┼──────────────────┼──────────┤│ 48 │(1)乙○○92年9 月12日簽 │*卷15,第49、51頁 ││ ├──────────────────┼──────────┤│ │(2)乙○○92年9月12日函水保會稿 │*卷16,第47頁 │├──┼──────────────────┼──────────┤│ 49 │公程會92年9 月26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卷3 ,第269、270頁││ │250號函之水保局、公文明細表、公文流 │ ││ │程紀錄 │ │├──┼──────────────────┼──────────┤│ 50 │(1)乙○○92年10月1日簽 │*卷16,第93頁 ││ ├──────────────────┼──────────┤│ │(2)總經費概估單(含第一期經費概估、 │*卷16,第97至99 頁 ││ │ 第二期經費概估,共3 張) │ ││ ├──────────────────┼──────────┤│ │(3)水土保持手冊附冊 │*證物袋內 │├──┼──────────────────┼──────────┤│ 51 │(1)水保會92年10月1日92保字第0153號函│*卷3 ,第60 頁 ││ │ (有多份,其中1 份左上角有傳真日 │ ││ │ 期OCT-01-2003WED16:52) │ ││ ├──────────────────┼──────────┤│ │(2)水保局公文紀錄 │*卷,第267、268頁 │├──┴──────────────────┴──────────┤│犯罪事實欄二、(三)、(五) │├──┬──────────────────┬──────────┤│ 52 │借調資料(一): │*卷12,第2至8 頁 ││ │癸○○92年7 月8 日(函)稿(92年7 月│ ││ │10日水保監字第0921842263號函) │ │├──┼──────────────────┼──────────┤│ 53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修正草案總說明 │*卷12,第9 頁 │├──┼──────────────────┼──────────┤│ 54 │(1)癸○○92年8 月26日所簽開會通知單 │*卷3 ,第54頁 ││ │ (稿) │ ││ ├──────────────────┼──────────┤│ │(2)92年9 月8 日研商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卷3 ,第55至59頁 ││ │ 修正刪除條文納入水土保持手刪相關 │ ││ │ 事宜會議 │ │├──┼──────────────────┼──────────┤│ 55 │本件採購案92年9 月5 日上午10時資格標│*卷16,第86頁 ││ │開標記錄 │ │├──┼──────────────────┼──────────┤│ 56 │(1)癸○○92年10月13日簽請召開研商水 │*卷3 ,第63至64 頁 ││ │ 土保持技術規範刪除條文納入水土保 │ ││ │ 持手冊相關事宜會議案 │ ││ ├──────────────────┼──────────┤│ │(2)癸○○92年10月14日簽陳之開會通知 │*卷3 ,第65頁 ││ │ 單(稿) │ ││ ├──────────────────┼──────────┤│ │(3)92年10月18日研商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卷3 ,第69至86 頁 ││ │ 刪除條文納入水土保持手冊相關事宜 │ ││ │ 會議紀錄、簽到簿 │ │├──┴──────────────────┴──────────┤│犯罪事實欄三 │├──┬──────────────────┬──────────┤│ 57 │(1)癸○○93年2月2日簽 │*卷16,第101 、153 ││ │ │ 頁 ││ ├──────────────────┼──────────┤│ │(2)附件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2 份(左上 │*卷16,第73、74頁 ││ │ 角傳真日期為04-FEB-2004 16:41) │ ││ ├──────────────────┼──────────┤│ │(3)附件之採購說明 │*卷16,第180 頁 ││ ├──────────────────┼──────────┤│ │(4)93年8 月21日初稿會議簽到簿、福園 │*證物袋內 ││ │ 江浙小館發票 │ ││ ├──────────────────┼──────────┤│ │(5)本件採購案第一期中華水土保持學會 │*證物袋內 ││ │ 粘貼憑證用紙93-46 │ ││ ├──────────────────┼──────────┤│ │(6)93年9 月3 日工程方法篇編撰委員會 │*證物袋內 ││ │ 議簽到簿 │ ││ ├──────────────────┼──────────┤│ │(7)93年9 月11日期中簡報會議紀錄、簽 │*證物袋內 ││ │ 到簿 │ ││ ├──────────────────┼──────────┤│ │(8)93年10月30日研商期末報告初稿 │*證物袋內 ││ ├──────────────────┼──────────┤│ │(9)93年11月24日審查期末報告初稿會議 │*證物袋內 ││ │ 紀錄、簽到簿 │ ││ ├──────────────────┼──────────┤│ │(10)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查詢 │ ││ ├──────────────────┼──────────┤│ │(11)現今版水保手冊之「審查委員」、「│*證物袋內 ││ │ 編撰委員」名單 │*上網亦可查 ││ ├──────────────────┼──────────┤│ │(12)委託服務契約書所附水保會授權書 │*卷16,第220 頁 │├──┼──────────────────┼──────────┤│ 58 │(1)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查詢單 │ ││ ├──────────────────┼──────────┤│ │(2)癸○○97年11月5日偵訊時供述 │*卷11,第37頁 ││ ├──────────────────┼──────────┤│ │(3)甲○○97年11月6日偵訊時供述 │*卷11,第91頁 ││ ├──────────────────┼──────────┤│ │(4)游繁結、癸○○(1987)," 豐丘土 │ ││ │ 石流災害之探討" ,中華水土保持學 │ ││ │ 報,第18卷,第1 期,第76-92 頁 │ │├──┼──────────────────┼──────────┤│ 59 │95年10月20日水保會第17屆第9 次理監事│*卷3 ,第244 頁 ││ │聯席會 │ │├──┼──────────────────┼──────────┤│ 60 │秘書室93年3月3日簽 │*卷16,第107 頁 │├──┼──────────────────┼──────────┤│ 6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標購勞務、│*卷16,第130 頁 ││ │財務底價單(勞務名稱:研修「水土保持│ ││ │手冊計畫;案號:00000000) │ │├──┼──────────────────┼──────────┤│ 62 │癸○○97年11月5日偵訊時之供述 │*卷11,第37 頁 │├──┴──────────────────┴──────────┤│犯罪事實欄四 │├──┬──────────────────┬──────────┤│ 63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2條~第4-1條│*法令 │├──┼──────────────────┼──────────┤│ 64 │(1)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92年6 月 │*法令 ││ │ 25 日 版)第14條第1 款、第2 款 │ ││ ├──────────────────┼──────────┤│ │(2)採購評選委員須知(93年2 月3 日版 │*法令 ││ │ )第3條、第6條第5款、第6款 │ │├──┼──────────────────┼──────────┤│ 65 │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10條第2項 │*法令 │├──┼──────────────────┼──────────┤│ 66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4 月16日工程│*法令 ││ │企字第09600136610 號函附法務部96年4 │ ││ │月4 日法檢決字第0960801136號函釋 │ │├──┼──────────────────┼──────────┤│ 67 │水保會第16屆、第17屆、第18屆理監事名│*卷5 ,第230 頁 ││ │單 │*卷9 ,第33頁 ││ │ │*卷4),第168 頁 │├──┼──────────────────┼──────────┤│ 68 │92年10月18日研商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刪除│*卷3 , 第69至86頁 ││ │條文納入水土保持手冊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 │、簽到簿 │ │├──┼──────────────────┼──────────┤│ 69 │(1)水保局93年2 月25日上午10時公開評 │*卷16,第139 頁 ││ │ 選資格標開標紀錄 │ ││ ├──────────────────┼──────────┤│ │(2)秘書室93年3月3日簽 │*卷16,第131 頁 │├──┼──────────────────┼──────────┤│ 7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標購勞務、│*卷16,第130 頁 ││ │財務底價單(勞務名稱:研修「水土保持│ ││ │手冊計畫;案號:00000000) │ │├──┼──────────────────┼──────────┤│ 71 │93年3 月9 日「研修水土保持手冊」計畫│*卷16,第133 頁 ││ │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 │ │├──┼──────────────────┼──────────┤│ 72 │水保局93年3 月9 日水保監字第00000000│*卷12,第97 頁 ││ │34號函 │ │├──┼──────────────────┼──────────┤│ 73 │93年3月9日10時20分議價紀錄 │*卷16,第127 頁 │├──┼──────────────────┼──────────┤│ 74 │投標切結書、授權書、投標廠商印模單 │*卷16,第144 至146 ││ │ │ 頁 │├──┼──────────────────┼──────────┤│ 75 │本採購案第一期之水土保持局委託服務契│*卷16,第228 至237 ││ │約書 │ 頁 │├──┼──────────────────┼──────────┤│ 76 │本件採購案第1 期服務建議書:計畫主持│*卷16,第239 至246 ││ │人、協同主持人部分 │ 頁 │├──┼──────────────────┼──────────┤│ 77 │癸○○97年11月5日偵訊時之供述 │*卷11,第37頁 │├──┼──────────────────┼──────────┤│ 78 │扣押證物5-5:監測組93年3月9日簽 │*卷3 ,第266 頁 ││ │(僅電子檔,原簽遺失) │ │├──┼──────────────────┼──────────┤│ 79 │丁○○97年7月1日在中機組之詢問筆錄 │*卷02,第221 頁 │├──┼──────────────────┼──────────┤│ 80 │本件採購案第一期:會議出席費(統計)│*證物袋內 │├──┼──────────────────┼──────────┤│ 81 │本件採購案第一期:審稿費、酬勞費(統│*證物袋內 ││ │計) │ │├──┼──────────────────┼──────────┤│ 82 │(1)本件採購案第一期:各式會議之出席 │*證物袋內 ││ │ 名單(僅列有出席者) │ ││ ├──────────────────┼──────────┤│ │(2)部分重點會議記錄(證物袋內) │*證物袋內 │├──┼──────────────────┼──────────┤│ 83 │(1)81年10月版水保手冊:「水土保持技 │*卷5 ,第4 、5 頁 ││ │ 術標準編審委員會」名單 │ ││ ├──────────────────┼──────────┤│ │(2)現今版水保手冊:「水土保持手冊編 │*卷5 ,第12至14頁 ││ │ 審委員會」名單 │ ││ ├──────────────────┼──────────┤│ │(3)扣押證物3-5: │*證物袋內 ││ │ 水土保持手冊編審委員會名單資料 │ │├──┼──────────────────┼──────────┤│ 84 │(1)成員企業有限公司開立之95年7 月21 │*卷3 ,第9 至11頁 ││ │ 日發票、估價單、明細表 │ ││ ├──────────────────┼──────────┤│ │(2)國家圖書館出版品預行編目資料 │*卷3 ,第9 至11頁,││ │ │ 第52、53頁 ││ ├──────────────────┼──────────┤│ │(3)水保會95年7月28日收據002320號 │*卷3 ,第151 頁 │├──┼──────────────────┼──────────┤│ 85 │水保會的販售水保手冊網頁 │*卷17,第109 頁 │├──┼──────────────────┼──────────┤│ 86 │扣押證物3-3: │*卷3 ,第243 頁 ││ │水保會94年12月16日第17屆第6 次理監事│ ││ │聯席會會議記錄 │ │├──┼──────────────────┼──────────┤│ 87 │中華電信00000000、00000000,93年1 月│*證物袋內 ││ │轉帳代繳電信費收據(水保會粘貼憑證用│ ││ │紙93-131) │ │├──┼──────────────────┼──────────┤│ 88 │王宣惠紙條 │*卷3 ,第46、47頁 │├──┼──────────────────┼──────────┤│ 89 │水保局「民意信箱」網頁 │*卷4 ,第190 頁 │├──┼──────────────────┼──────────┤│ 90 │中興大學水土保持系討論區網頁 │*卷4 ,第196 頁 │├──┼──────────────────┼──────────┤│ 91 │己○○97年7月1日於中機組之詢問筆錄 │*卷2 ,第208 頁 │├──┼──────────────────┼──────────┤│ 92 │丁○○97年7月1日於中機組之詢問筆錄 │*卷2 ,第221 頁 │├──┼──────────────────┼──────────┤│ 93 │本件採購案第一期單據:採買時間、物品│*卷證物袋內 ││ │功能顯與研修水保手冊無關者部分(統計│ ││ │) │ │├──┼──────────────────┼──────────┤│ 94 │本件採購案第二期服務建議書:預定進度│*卷3 ,第113 頁 │├──┴──────────────────┴──────────┤│犯罪事實欄五 │├──┬──────────────────┬──────────┤│ 95 │94年4月10日9時會議紀錄、簽到簿 │*卷17,第23至26頁 │├──┼──────────────────┼──────────┤│ 96 │93年5月3日期初簡報(第一期) │*卷證物袋內 │├──┼──────────────────┼──────────┤│ 97 │94年4月10日10時會議紀錄、簽到簿 │*卷3 ,第132 至136 ││ │ │ 頁 │├──┼──────────────────┼──────────┤│ 98 │94年6月19日期初簡報 │*證物袋內 │├──┼──────────────────┼──────────┤│ 99 │本件採購案第二期:增訂農村規劃篇及土│*卷4 ,第149 至152 ││ │石流監測篇工作會議會議紀錄 │ 頁 │├──┼──────────────────┼──────────┤│100 │93年12月13日驗收紀錄、勞務結算驗收證│*卷3 ,第117 頁 ││ │明書 │ │├──┼──────────────────┼──────────┤│101 │97年11月14日偵訊時羅清端證詞 │*卷11,第205 頁 │├──┼──────────────────┼──────────┤│102 │癸○○93年12月14日(函)稿(水保局93│*卷3 ,第116 頁 ││ │年12月15日水保監字第093184330號函) │ │├──┼──────────────────┼──────────┤│103 │(1)水保局94年8 月16日水保監字第09418│*卷5 ,第226 頁 ││ │ 43045號函附之 │ ││ ├──────────────────┼──────────┤│ │(2)經濟部礦物局97年10月2 日函附之教 │*卷5 ,第28至63頁 ││ │ 育訓練使用講義、前於94年8 月11日 │ ││ │ 函及附件 │ │├──┼──────────────────┼──────────┤│104 │甲○○於97年11月6 日偵訊時之供述、證│*卷11,第91頁 ││ │詞 │ │├──┴──────────────────┴──────────┤│犯罪事實欄六、七 │├──┬──────────────────┬──────────┤│105 │93年9月11日期中簡報(第一期) │*卷證物袋內 │├──┼──────────────────┼──────────┤│106 │鋼筋混凝土加強砂石造重力式防砂壩排水│*卷4 ,第171 頁 ││ │孔及植生槽之研究 │ │├──┼──────────────────┼──────────┤│107 │(1)水保會93年年會及會員大會網頁(已 │*卷4 ,第203 至207 ││ │ 列印) │ 頁 ││ ├──────────────────┼──────────┤│ │(2)丁○○演講稿:水土保持手冊之增修 │*卷4 ,第208 至210 ││ │ │ 頁 │├──┼──────────────────┼──────────┤│108 │戊○○97年11月19日偵訊時之證詞 │*卷6 ,第94頁 │├──┼──────────────────┼──────────┤│109 │甲○○於97年11月6 日偵訊時之供述、證│*卷11,第91頁 ││ │詞 │ │├──┼──────────────────┼──────────┤│110 │戊○○97年11月19日偵訊時之證詞 │*卷6 ,第94頁 │├──┼──────────────────┼──────────┤│111 │癸○○97年6月30日於中機組之詢問筆錄 │*卷2 ,第128 頁 │├──┼──────────────────┼──────────┤│112 │(1)甲○○94年2月22日簽 │*卷17,第14至16 頁 ││ ├──────────────────┼──────────┤│ │(2)附件之經費預估表 │*卷17,第17頁 ││ ├──────────────────┼──────────┤│ │(3)經費分析表 │*卷17,第18頁 ││ ├──────────────────┼──────────┤│ │(4)94年度研修水土保持手冊工作內容 │*卷17,第7 頁 ││ ├──────────────────┼──────────┤│ │(5)採購說明 │*卷17,第19頁 │├──┼──────────────────┼──────────┤│113 │行政院農業員會水土保持局標購勞務底價│*卷17,第9 頁 ││ │單勞務名稱:研修水土保持計畫(第二期│ ││ │)案號:000000000號 │ │├──┼──────────────────┼──────────┤│114 │本件採購案第二期:委託服務契約書 │*卷17,第38頁 │├──┼──────────────────┼──────────┤│115 │己○○所列本件採購案:「經費明細表」│*卷17,第164 頁 │├──┼──────────────────┼──────────┤│116 │借調資料(六): │*卷12,第18至28頁 ││ │水土保持手冊自93年迄今,貴局之編印、│ ││ │委託編印或向他人採買之紀錄(時間、印│ ││ │刷廠、數量、所用經費金額及來源) │ │├──┼──────────────────┼──────────┤│117 │本件採購案第一期93年11月24日期末報告│*證物袋內 ││ │初稿會議紀錄 │ │├──┼──────────────────┼──────────┤│118 │水保會94年10月4 日九四保字第176 號函│*證物袋內 ││ │附之:中華水土保持學會「研修水土保持│ ││ │手冊(第二期)」委託專業服務工作會議│ ││ │紀錄(於本案所有單據之紙袋中) │ │├──┼──────────────────┼──────────┤│119 │癸○○97年7 月2 日寄送本署之「94年至│*卷3 ,第12至16頁 ││ │97年水土保持手冊使用情形」 │ │├──┼──────────────────┼──────────┤│120 │(1)水保局94年8 月16日水保監字第09418│*卷5 ,第226 頁 ││ │ 43045 號函附之: │ ││ ├──────────────────┼──────────┤│ │(2)經濟部礦物局97年10月2 日函附之教 │*卷5 ,第28至63頁 ││ │ 育訓練使用講義、前於94年8 月11日 │ ││ │ 函及附件 │ │├──┼──────────────────┼──────────┤│121 │(1)水保局94年3 月31日水保監字第09418│*卷17,第1 頁 ││ │ 42320號開會通知單 │ ││ ├──────────────────┼──────────┤│ │(2)水保局94年4 月7 日水保監字第09418│*卷17,第4 頁 ││ │ 42348號開會通知單 │ ││ ├──────────────────┼──────────┤│ │(3)會議紀錄 │*卷17,第23頁 ││ ├──────────────────┼──────────┤│ │(4)審查本局委託中華水土保持學會辦理 │*卷17,第25、26頁 ││ │ 「研修水土保持手冊計畫」之服務建 │ ││ │ 議書審查委員意見表 │ │├──┼──────────────────┼──────────┤│122 │本件採購案第二期服務建議書(修正本)│*卷17,第70至85頁 │├──┼──────────────────┼──────────┤│123 │借調資料(五): │*證物袋內 ││ │成果報告(農村發展村、土石流防災篇)│ │├──┼──────────────────┼──────────┤│124 │本件採購案第二期服務建議書:預定進度│*卷17,第83頁 │├──┼──────────────────┼──────────┤│125 │本件採購案第二期:增訂農村規劃篇及土│*卷5 ,第45至47頁 ││ │石流監測篇工作會議會議紀錄 │ │├──┼──────────────────┼──────────┤│126 │本件採購案第一期93年11月24日期末報告│*證物袋內 ││ │初稿會議紀錄 │ │├──┼──────────────────┼──────────┤│127 │94年4月26日上午11時30分議價紀錄 │*卷17,第13頁 │├──┼──────────────────┼──────────┤│128 │水保局94年12月9日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 │*卷5 ,第274 頁 │├──┼──────────────────┼──────────┤│129 │陳振宇97年11月14日偵訊時之證詞 │*卷11,第205 頁 │├──┼──────────────────┼──────────┤│130 │鄭蕙燕97年10月16日偵訊時之證詞 │*卷5 ,第102 頁 │├──┼──────────────────┼──────────┤│131 │本件採購案第二期:短工工資印領清冊(│*證物袋內 ││ │統計) │ │├──┼──────────────────┼──────────┤│132 │本件採購案第二期:會議出席費、講習會│*證物袋內 ││ │鐘點費(統計) │ │├──┼──────────────────┼──────────┤│133 │本件採購案第二期:撰稿費(酬勞費)(│*證物袋內 ││ │統計) │ │├──┼──────────────────┼──────────┤│134 │(空白) │ │├──┼──────────────────┼──────────┤│135 │本件採購案第二期單據:採買時間、物品│*證物袋內 ││ │功能顯與工作項目無關者部分(統計) │ ││ │ │ │├──┼──────────────────┼──────────┤│其他│(1)國立中興大學水土保持學系96學年度 │*卷4 ,第197 頁 ││ │ 各小組名單 │ ││ ├──────────────────┼──────────┤│ │(2)文章:建議執政當局及土木人一同平 │*卷4 ,第201 、202 ││ │ 凡工程界228事件(二) │ 頁 │└──┴──────────────────┴──────────┘附表二:(公訴人指訴被告違背之法令)┌────┬────┬─────────────────┬────┐│起 訴 書│ │ │ ││犯罪事實│被告姓名│ 違背之法令 │ 備註 ││欄之編號│ │ │ │├────┼────┼─────────────────┼────┤│ │丁○○ │‧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3 項(法律) │本人直接││ │ │ (即下列被告癸○○等人違反同條第│違背法令││ │ │ 2 項未予迴避部分,該期間丁○○均│ ││ │ │ 未令其等迴避)。 │ │├────┼────┼─────────────────┼────┤│二(一)│乙○○ │‧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 項前段、第2 │本人直接││ │ │ 項(法律) │違背法令││ │ │‧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 項(法律) │ ││ │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1 條 │ ││ │ │ (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2 項所訂 │ ││ │ │ 授權命令) │ │├────┼────┼─────────────────┼────┤│二(二)│丁○○ │‧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 項(法律) │本人直接││ │ │‧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 項(法律) │違背法令││ │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1 條 │ ││ │ │ (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2 項所訂授│ ││ │ │ 權命令) │ │├────┼────┼─────────────────┼────┤│二(三)│癸○○ │‧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 項(法律) │本人直接││ │ │ │違背法令│├────┼────┼─────────────────┼────┤│二(四)│乙○○ │‧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 項前段、第2 │本人直接││ │ │ 項(法律) │違背法令│├────┼────┼─────────────────┼────┤│三 │丁○○ │‧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 項(法律) │本人直接││ │癸○○ │‧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 項(法律) │違背法令││ │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1 條 │ ││ │ │ (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2 項所訂授│ ││ │ │ 權命令) │ │├────┼────┼─────────────────┼────┤│四 │丁○○ │‧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 項(法律) │本人直接││ │庚○○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2 │違背法令││ │丑○○ │ 項(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2 項所 │ ││ │子○○ │ 訂授權命令) │ ││ │壬○○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六(六)│ ││ │辛○○ │ 點(公共工程委員會所發布職權命令│ ││ │丙○○ │ ) │ ││ ├────┼─────────────────┼────┤│ │丁○○ │‧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第1 款(法│本人直接││ │ │ 律) │違背法令│├────┼────┼─────────────────┼────┤│五 │癸○○ │‧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 項(法律) │本人直接││ │ │‧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 項(法律) │違背法令│├────┼────┼─────────────────┼────┤│六 │丁○○ │‧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 項(法律) │本人直接││ │癸○○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第│違背法令││ │甲○○ │ 4 款(法律) │ ││ │ │‧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2 款(法│ ││ │ │ 律) │ │├────┼────┼─────────────────┼────┤│七 │甲○○ │‧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 項(法律) │ │├────┼────┼─────────────────┼────┤│ │己○○ │己○○並非公務員,故未直接違背法令│非公務員││ │ │。惟與上訴被告間係屬依刑法第31 條 │ ││ │ │第1 項之共同違背法令關係。 │ │└────┴────┴─────────────────┴────┘附表三:(公訴人指訴被告之犯意聯絡)┌────┬────┬─────────────────┬────┐│起 訴 書│涉嫌共犯│ │ ││犯罪事實│被告姓名│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情形 │ 備註 ││欄之編號│ │ │ │├────┼────┼─────────────────┼────┤│ 二、三 │丁○○ │被告丁○○、己○○、癸○○及乙○○│ ││ │己○○ │於92年3 月至92年7 月18日間某日,在│ ││ │癸○○ │不詳地點為公務員違背法令圖利水保會│ ││ │乙○○ │、己○○之犯意聯絡後,自92年7 月18│ ││ │ │日開始,分別為犯罪事實欄二、三各部│ ││ │ │分犯行之行為分擔。 │ │├────┼────┼─────────────────┼────┤│ 四 │丁○○ │被告庚○○、丑○○、子○○、壬○○│ ││ │己○○ │、辛○○及丙○○於93年2 月2 日至93│ ││ │庚○○ │年3 月9 日間某日,在不詳地點,與被│ ││ │丑○○ │告丁○○、己○○為公務員違背法令圖│ ││ │子○○ │利水保會、己○○之犯意聯絡(己○○│ ││ │壬○○ │前已與丁○○有犯意聯絡)後,為犯罪│ ││ │辛○○ │事實欄四部分之行為分擔(含作為及不│ ││ │丙○○ │作為)。其等係相續共同正犯。 │ │├────┼────┼─────────────────┼────┤│ 五 │癸○○ │被告癸○○係承前與丁○○、己○○之│ ││ │丁○○ │犯意聯絡而為犯罪事實欄五之行為分擔│ ││ │己○○ │。 │ │├────┼────┼─────────────────┼────┤│ 六 │丁○○ │‧被告癸○○係承前與丁○○、己○○│ ││ │己○○ │ 之犯意聯絡而為犯罪事實欄六之行為│ ││ │癸○○ │ 分擔。 │ ││ │甲○○ │‧被告甲○○則於93年12月13日至94年│ ││ │ │ 2 月22日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加入│ ││ │ │ 前丁○○、己○○、癸○○之公務員│ ││ │ │ 違背法令圖利水保會、己○○之犯意│ ││ │ │ 聯絡後,為犯罪事實六部分之行為分│ ││ │ │ 擔。故甲○○亦為相續共同正犯。 │ │├────┼────┼─────────────────┼────┤│ 七 │甲○○ │被告甲○○係承前犯罪聯絡,而為犯罪│ ││ │ │事實七部分之行為分擔。 │ │└────┴────┴─────────────────┴────┘附表四:(被告兼任中華水土保持學會之職務及期間)註:1.有「◎」者,係公訴人指訴有涉嫌犯罪之身分。

2.有「* 」者,係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被 告│ 第 16 屆 │ 第 17 屆 │ 第 18 屆 ││姓 名│90年01月至92年12月│93年01月至95年12月│96年01月至98年12月│├────┼─────────┼─────────┼─────────┤│* 丁○○│ 理事長 │ ◎理事長 │ 常務理事 ││ │(時任水保局局長)│(時任水保局局長)│(時任水保局局長)│├────┼─────────┼─────────┼─────────┤│* 庚○○│ 常務理事 │ ◎常務理事 │ 理事 ││ │‧92.03-92.12 │‧93.01-93.07.15 │ ││ │ 任水保局副局長 │ 任水保局副局長 │ │├────┼─────────┼─────────┼─────────┤│ 己○○│ 常務理事 │ 常務理事 │ 常務理事 │├────┼─────────┼─────────┼─────────┤│* 丑○○│ 監事 │ ◎監事 │ ││ │‧92.09.03-92.12任│‧93.1-94.3.2 │ ││ │ 水保局主任秘書 │ 任水保局主任秘書│ ││ │ │‧94.3.2-94.5.6 │ ││ │ │任水保局保育組組長│ │├────┼─────────┼─────────┼─────────┤│ 子○○│ 常務理事 │ ◎常務理事 │ 常務理事 │├────┼─────────┼─────────┼─────────┤│ 壬○○│ 理事 │ ◎理事 │ 理事 │├────┼─────────┼─────────┼─────────┤│ 辛○○│ │ ◎候補監事 │ 監事 │├────┼─────────┼─────────┼─────────┤│* 丙○○│ │ ◎理事 │ │└────┴─────────┴─────────┴─────────┘附表五:(簽或函文內容)┌───┬──────────────────────┬───┐│編 號│ 簽或函文內容 │卷 證││ │ │頁 碼│├───┼──────────────────────┼───┤│920605│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2年6 月5 日工程企字第 │卷16,││ │00000000000 號函: │第62頁││ │主旨:有關中華水土保持學會參加 貴局「研修水│ ││ │ 土保持相關技術法規及水土保持手冊」等相│ ││ │ 關採購業務招標案,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 ││ │ 第15條第4 項但書規定,核定免除該項之執│ ││ │ 行。復請 查照。 │ ││ │說明: │ ││ │ 一、復貴局水保局92年5 月27日水保秘字第0921│ ││ │ 840724號函。 │ ││ │ 二、首揭招標結果,如無廠商投標、無合格標或│ ││ │ 除該會外僅一家廠商投標,而貴局認為拒絕│ ││ │ 該會參與,反不利於公共利益或公平競爭時│ ││ │ ,得免除旨揭條項之執行。 │ │├───┼──────────────────────┼───┤│920718│水保局92年7 月18日水保監字第0921842286號函(│卷16,││ │稿): │第27頁││ │主旨:本局為業務需要,擬辦理水土保持手冊委託│第28頁││ │ 專業服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 項│ ││ │ 但書規定,報請 貴會免除原負責研編廠商│ ││ │ (中華水土保持學會)「不得參與該機關之│ ││ │ 採購」限制案,請查照。 │ ││ │說明: │ ││ │ 一、有關水土保持手冊前經本局前身(臺灣省政│ ││ │ 府農林廳水土保持局)委託中華水土保持學│ ││ │ 會研編,手冊內容係依據試驗研究結果及實│ ││ │ 務經驗陸續增修,自53年「農地篇」首次頒│ ││ │ 行起,於73年增加「工程篇」,81年再增加│ ││ │ 「植生篇」,而該學會一直負責該手冊研編│ ││ │ 及增修工作。 │ ││ │ 二、隨著時代演進,水土保持相關研究結果陸續│ ││ │ 出陳推新,而該手冊業經11年未再增修,必│ ││ │ 需重新檢討增修,以符合時代需求。另配合│ ││ │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之修訂,部分技術上之細│ ││ │ 節規定等,必需納入水土保持手冊內,以求│ ││ │ 周全完整。 │ ││ │ 三、目前本局局長丁○○擔任中華水土保持學會│ ││ │ 理事長(任期自91年1 月12日至93年1 月12│ ││ │ 日止),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 項規定「│ ││ │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2 項之情形│ ││ │ 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及同條第2 項│ ││ │ :「機關承辦、兼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 ││ │ 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 ││ │ 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 ││ │ 迴避」規定,本應迴避。 │ ││ │ 四、惟水土保持學會自成立起持續辦理水土保持│ ││ │ 相關試驗研究、成果推廣及論文發表等成果│ ││ │ 匯集工作,該協會創辦之「中華水土保持學│ ││ │ 報」為國內外水土保持界最重要論壇發表園│ ││ │ 地之一,(原簽內容有「該學會意見常影響│ ││ │ 臺灣水土保持發展方向」等字樣,但被畫刪│ ││ │ 除線,並蓋校對章)在水土保持界極具權威│ ││ │ 性,本採購案倘排除該學會參與採購,將不│ ││ │ 利於公共利益,故依政府採購法第15 條 第│ ││ │ 4 項但書規定,報請 貴會免除原負責研編│ ││ │ 廠商(中華水土保持學會)「不得參與該機│ ││ │ 關之採購」限制。 │ ││ │ 五、本採購案擬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採限制│ ││ │ 性招標,公開客觀評選方式辦理,茲檢送本│ ││ │ 採購案大綱一份,請參閱。 │ ││ │附件:「水土保持手冊委託專業服務採購大綱」節│ ││ │ 錄下列內容: │ ││ │ 貳、採購內容: │ ││ │ 水土保持手冊:含農地篇、工程篇、植生篇│ ││ │ 、審議篇四部分。 │ ││ │ 參、期限:自92年8 月至93年7 月底止。 │ ││ │ 肆、預估金額:新台幣240 萬元。 │ ││ │ 伍、工作成果要求: │ ││ │ 一、本項工作所完成之成果與相關資料,著│ ││ │ 作權歸本局所有。 │ ││ │ 二、受託廠商於工作執行期間,須依雙方契│ ││ │ 約之規定提送各項報告初稿並舉行簡報│ ││ │ ;另雙方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工作會報│ ││ │ 。 │ │├───┼──────────────────────┼───┤│920731│中華水土保持學會92年7 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2003│卷16,││ │ 03650號函: │第68頁││ │主旨:有關中華水土保持學會擬參加 貴局辦理水│ ││ │ 土保持手冊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投標乙案,本│ ││ │ 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 項但書規定│ ││ │ ,核定免除該項之執行。復請 查照。 │ ││ │說明: │ ││ │ 一、復貴局92年7 月87日水保監字第0000000000│ ││ │ 號函。 │ ││ │ 二、旨揭招標結果,如無廠商投標、無合格標或│ ││ │ 除該會外僅一家廠商投標,而 貴局認為拒│ ││ │ 絕該會參與,反不利於公共利益或公平競爭│ ││ │ 時,得免除旨揭條項之執行。 │ │├───┼──────────────────────┼───┤│920808│水保局監測管理組承辦人乙○○92年8 月8 日簽擬│卷1, ││ │辦理本件第0期採購案之簽陳: │第96至││ │主旨:為擬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辦理研修「水土保持│98頁。││ │ 手冊」計畫案,有關組織評選委員會及公告│ ││ │ 上網事宜,簽請 鑒核。 │ ││ │說明: │ ││ │ 一、「水土保持手冊」前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 ││ │ 助經費委託中華水土保持學會及本局編印,│ ││ │ 該手冊內容係依據試驗研究結果及實務經驗│ ││ │ 陸續增修,自53年「農地篇」首次頒行起,│ ││ │ 於73年增加「工程篇」,81年再增加「植生│ ││ │ 篇」。隨著時代演進,水土保持相關研究結│ ││ │ 果陸續出陳推新,而該手冊業經11年未再增│ ││ │ 修,必需要重新檢討增修,以符合時代需求│ ││ │ 。另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之修訂,部分技│ ││ │ 術上之細節規定等,必需調整改納於水土保│ ││ │ 持手冊內,以求周全完整(詳如採購說明)│ ││ │ 。 │ ││ │ 二、基於實際研編需要,擬要求計畫主持人(一│ ││ │ 名)及協同主持人(四名)需具參與水土保│ ││ │ 持手冊之研修經驗,且具有水土保持之工程│ ││ │ 或農藝或植生等方法之實務界人士或學者;│ ││ │ 又因年度已過半,考量實際研修(訂)時程│ ││ │ 需要,本採購案之工作期限擬自決標日起至│ ││ │ 民國93年7 月31日止。 │ ││ │ 三、本案屬專業服務,擬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 ││ │ 1 項第9 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並依採購│ ││ │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 條規定,組織評選│ ││ │ 委員會,以公開客觀之方式評選優勝廠商辦│ ││ │ 理。另評審標準部分,擬依本局90年9 月27│ ││ │ 日水保工000000000 號函所附評審標準辦理│ ││ │ ,不再召開評審標準審定會議。(詳附件一│ ││ │ ) │ ││ │ 四、本案經費預估新台幣240 萬元,執行期間至│ ││ │ 93年7 月31日止,第一、二期所需經費估計│ ││ │ 約新台幣168 萬元,擬由92年度農業發展─│ ││ │ 落實水土保持輔導與監測─坡地監督管理計│ ││ │ 畫項下支應(詳附件二),後續所需經費擬│ ││ │ 由93年度農業發展─落實水土保持輔導與監│ ││ │ 測─坡地監督管理計畫或相關計畫項下支應│ ││ │ 。 │ ││ │ 五、檢陳採購說明、投標需知、契約書範本、廠│ ││ │ 商資格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 ││ │ 授權書、印模單等文件(詳附件三),請核│ ││ │ 閱。 │ ││ │擬辦: │ ││ │ 一、擬請 鈞長同意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 ││ │ 第9款 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另有關評審標│ ││ │ 準部分,請准予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 │ 第3 條組織評選委員會,並同準則第3 條第│ ││ │ 2 項規定不另召開評審標準審定會議,以本│ ││ │ 局90年9 月27日水保工000000000 號函所附│ ││ │ 評審標準辦理。 │ ││ │ 二、擬請秘書室協助辦理上網公告事項,後續評│ ││ │ 審事宜由本組續辦。 │ ││ │ 三、檢附評選委員會建議名單二份(工程會專家│ ││ │ 學者及機關代表各一份),擬請 鈞長核選│ ││ │ 7 名評選委員,專家學者部分請核選至少3 │ ││ │ 人,餘由機關代表名單核選,其中正、副召│ ││ │ 集人建議由本局擔任。 │ │├───┼──────────────────────┼───┤│920811│水保局監測管理組承辦人乙○○92年8 月11日重簽│卷1, ││ │擬辦理本件第0期採購案之簽陳: │第99至││ │主旨:為擬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辦理研修「水土保持│101 頁││ │ 手冊」計畫案,有關組織評選委員會及公告│ ││ │ 上網事宜,簽請鑒核。 │ ││ │說明: │ ││ │ 一、(略,內容同92年8 月8 日簽之說明一)。│ ││ │ 二、基於實際研編需要,擬要求計畫主持人(一│ ││ │ 名)及協同主持人(四名)需具參與水土保│ ││ │ 持手冊之研修經驗,且具有水土保持之工程│ ││ │ 或農藝或植生等方法之實務界人士或學者;│ ││ │ 又本案係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之修訂,有│ ││ │ 其急迫性,工作期限擬自決標日起至民國92│ ││ │ 年12月20日止。 │ ││ │ 三、(略,內容同92年8 月8 日簽之說明三)。│ ││ │ 四、本案經費預估新台幣240 萬元,擬由92年度│ ││ │ 農業發展─落實水土保持輔導與監測─坡地│ ││ │ 監督管理計畫項下支應(詳附件二)。 │ ││ │ 五、(略,內容同92年8 月8 日簽之說明五)。│ ││ │擬辦: │ ││ │ 一、(略,內容同92年8 月8 日簽之擬辦一)。│ ││ │ 二、(略,內容同92年8 月8 日簽之擬辦二)。│ ││ │ 三、(略,內容同92年8 月8 日簽之擬辦三)。│ │├───┼──────────────────────┼───┤│920916│水保局92年9 月16日水保監字第0921849201號函:│卷16,││ │主旨:本局為業務需要,擬辦理研修水土保持手冊│第49頁││ │ 委託專業服務採購,茲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50頁││ │ 第4 項但書規定,再報請 貴會免除原負責│ ││ │ 研編廠商(中華水土保持學會)「不得參與│ ││ │ 該機關之採購」限制案,請查照。 │ ││ │說明: │ ││ │ 一、依貴會92年7 月31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 ││ │ 0 號函辦理。 │ ││ │ 二、依前函說明:「二、旨揭招標結果,如無廠│ ││ │ 商投標、無合格標或除該會外僅廠商投標,│ ││ │ 而 貴局認為拒絕該會參與,反不利於公共│ ││ │ 或公平競爭時,得免除旨揭條項之執行。」│ ││ │ 規定,本採購案經本局公告上網,無廠商投│ ││ │ 標,且原負責研編廠商(中華水土保持學會│ ││ │ )自成立起持續辦理水土保持相關試驗研究│ ││ │ 、成果推廣及論文發表等成果匯集工作,該│ ││ │ 學會創辦「水土保持學報」為國內外水土保│ ││ │ 持界最重要論壇發表園地之一,在水土保持│ ││ │ 界極具權威性,倘排除該學會參與採購,將│ ││ │ 不利於公共利益,故應符合上開規定。 │ ││ │ 三、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 項後段但書「但本│ ││ │ 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 ││ │ 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規定,其│ ││ │ 裁量權屬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行政院公│ ││ │ 共工程委員會)權管,故函請貴會同意免除│ ││ │ 原負責研編廠商(中華水土保持學會)「不│ ││ │ 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限制。 │ ││ │ 四、檢送相關參考資料一份。 │ │├───┼──────────────────────┼───┤│920926│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2年9 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卷16,││ │000000000 號函: │第87頁││ │主旨:有關中華水土保持學會擬參加 貴局辦理水│ ││ │ 土保持手冊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投標乙案,茲│ ││ │ 核定免除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 項之執行。│ ││ │ 復請 查照。 │ ││ │說明:復 貴局92年9 月16日水保監字第00000000│ ││ │ 01號函。 │ │├───┼──────────────────────┼───┤│921001│中華水土保持學會92年10月1 日92保字第0153號函│卷16,││ │: │第90頁││ │主旨:貴局因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修訂,擬研修│ ││ │ 水土保持手冊,請本會研提「研修水土保持│ ││ │ 手冊企劃書」,以便辦理專業服務採購案,│ ││ │ 復請查照。 │ ││ │說明: │ ││ │ 一、復 貴局92年9 月16日水保監字第00000000│ ││ │ 02號函。 │ ││ │ 二、水土保持手冊係由本會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 以及 貴局組成編審委員會研編,業經11年│ ││ │ 未再修訂,確有再修訂需要,本會正研修中│ ││ │ , 貴局囑研提「研修水土保持手冊企劃書│ ││ │ 」乙案,因涉及採購法相關問題,雖經行政│ ││ │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本會得接受委託,│ ││ │ 但基於迴避考量,本會仍不宜承接本案採購│ ││ │ ,本案建請由 貴局與本會推薦相關學者專│ ││ │ 家組成編審委員會共同辦理研修。 │ │├───┼──────────────────────┼───┤│930202│水保局承辦人癸○○93年2 月2 日簽請將研修水土│卷16,││ │保持手冊之勞務再次以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第70至││ │9 款規定為限制性招標,並上網公告(下稱本件採│72頁 ││ │購案第1期)之簽陳: │ ││ │主旨:為委託專業服務廠商研修「水土保持手冊」│ ││ │ 相關事宜案,簽請 鑒核。 │ ││ │說明: │ ││ │ 一、旨揭委託專業服務案,前經本局於92年8 月│ ││ │ 19日上網公告,惟未有廠商投標,依行政院│ ││ │ 公共工程委員會92年7 月31日工程企字第 │ ││ │ 00000000000 號函示(詳附件一),本局92│ ││ │ 年9 月16日水保監字第091849201 號函請該│ ││ │ 會同意免除中華水土保持學會不得參與本專│ ││ │ 業服務案之限制(詳附件二),復經該會92│ ││ │ 年9 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20038425 0號函核│ ││ │ 定在案(詳附件三),本局92年9 月16日水│ ││ │ 保監字第092849202 號函請該學會研提企劃│ ││ │ 書(詳附件四),惟該學會92年10月1 日92│ ││ │ 保字第0153號函附建請由本局與該學會共同│ ││ │ 組成編審委員會辦理水土保持手冊研修工作│ ││ │ (詳附件五)。 │ ││ │ 二、因92年8 月15日修正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之幅│ ││ │ 度較大,檢討相關修正刪除條文納入水土保│ ││ │ 持手冊有其急迫性,本局與該學會先行完成│ ││ │ 水土保持手冊附冊之訂定(詳附件六);然│ ││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處改組,原該處水土│ ││ │ 保持科之山坡地管理業務宜由本組辦理,預│ ││ │ 期本(93)年度之業務相較去年繁忙,旨揭│ ││ │ 委託專業服務案有再推動之必要。 │ ││ │ 三、本案屬專業服務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 ││ │ 1 項第9 款規定,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 │ ,得採限制性招標;另參考本局93年1 月6 │ ││ │ 日水保監字第0931842032號函所附投標須知│ ││ │ 及契約書(詳附件七),而符合採購評選委│ ││ │ 員會組織準則第3 條第2 項但書規定。 │ ││ │ 四、本委託專業服務案,除原有之工程篇、植生│ ││ │ 篇及農地篇外,另增列自然生態工法篇,總│ ││ │ 經費預估新台幣240 萬元,由93年度農業發│ ││ │ 展─落實水土保持輔導與監測─坡地監督管│ ││ │ 理計畫項下支應。(詳附件八) │ ││ │ 五、檢陳採購說明、投標需知、契約書範本、廠│ ││ │ 商資格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 ││ │ 售全書、印模單等文件(詳附件九)。 │ ││ │擬辦: │ ││ │ 一、擬請同義旨揭委託專業服務案再次上網公告│ ││ │ 。 │ ││ │ 二、擬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 ││ │ 採限制性招標;評審標準,擬依本局93年1 │ ││ │ 月6 日水保監字第0931842032號函所附投標│ ││ │ 須知及契約書辦理。 │ ││ │ 三、本案經費預估新台幣240 萬元,擬由93年度│ ││ │ 農業發展─落實水土保持輔導與監測─坡地│ ││ │ 監督管理計畫項下支應。 │ ││ │ 四、擬由秘書示辦理上網公告事宜,本組續辦評│ ││ │ 審事宜。 │ ││ │ 五、基於迴避原則,本案倘有中華水土保持學會│ ││ │ 參與投標,擬請鈞長指定副局長之一核定底│ ││ │ 標。 │ ││ │ 六、檢附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二份(公懲會專家學│ ││ │ 者及機關代表各一份),擬請核選7 名評選│ ││ │ 委員,學者專家至少3 人,正、副召集人見│ ││ │ 意由本局人員擔任。 │ │├───┼──────────────────────┼───┤│940222│被告甲○○於94年2 月22日具名簽請辦理「研修水│卷3 ,││ │土保持手冊」第2期採購案之簽陳: │第167 ││ │主旨:為本局擬辦理「研修水土保持手冊」計畫委│至171 ││ │ 託專業服務採購案,謹請 鑒核。 │頁 ││ │說明: │ ││ │ 一、本局於93年度委託中華水土保持學會研修水│ ││ │ 土保持手冊(以下簡稱本手冊)相關工作,│ ││ │ 惟因本手冊之內容兼具學理與實務,所涉及│ ││ │ 之專業領域廣泛,且前次修正歷時已久,故│ ││ │ 採全面通盤檢討方式進行。目前相關工作進│ ││ │ 度,分述如下: │ ││ │ (一)於93年度委託水華水土保持學會辦理本│ ││ │ 手冊之研修,其工作重點如下: │ ││ │ 1、將本手冊之「附冊」檢討納入本手冊相│ ││ │ 關內容中,以銜接92年8 月15日水土保│ ││ │ 持技術規範修正刪除之條文。 │ ││ │ 2、將原有之「農地篇」、「工程篇」及「│ ││ │ 植生篇」等三篇,分別調整為「坡地保│ ││ │ 育篇」、「工程方法篇」及「植生方法│ ││ │ 篇」,另增列「總論篇」及「生態工法│ ││ │ 篇」,以因應當前之政策導向及實務需│ ││ │ 要,並另以「總論篇」串聯前述各篇之│ ││ │ 內容,以展現其整體性,並補強水土保│ ││ │ 持基本理念及及相關重要學理。 │ ││ │ 3、辦理相關機關工作人員之座談會,聽取│ ││ │ 各界之意見反映,以掌握研修之正確方│ ││ │ 向。 │ ││ │ (二)於中華水上保持學會完成前述本手冊之│ ││ │ 相關研修工作,為求編印工作之審慎,│ ││ │ 本局已再委請張顧問三郎及謝顧問金德│ ││ │ 進行複審,其審查結果,本局將於近期│ ││ │ 邀請學者專家開會研商處理。 │ ││ │ 二、鑒於「農村規劃」乃為政府活絡地方經濟、│ ││ │ 增進觀光產業發長之基礎,且「土石流監測│ ││ │ 」亦為坡地防災之重要一環,且與水土保持│ ││ │ 業務息息相關,為進一步拓展水土保持手冊│ ││ │ 之領域,故有再增訂「農村規劃篇」「上石│ ││ │ 流監測篇」之必要。 │ ││ │ 三、本(94)年度將繼續辦理本手冊之印製、增│ ││ │ 修及加強訓練工作等三項工作,其預算金額│ ││ │ 新臺幣參佰壹拾萬元,編列於94年度加強山│ ││ │ 坡地水土保持─水土保持監測與管理計畫之│ ││ │ 委辦費項下,詳如附件一。 │ ││ │ 四、因本手冊之著作權歸屬中華水土保持學會與│ ││ │ 本局共同持有,其情形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出│ ││ │ 條第1 項第2 款:「二、屬專屬權利者... │ ││ │ 。」之規定(詳如附件二):另水土保持手│ ││ │ 冊首次撰寫完成後已近40年,其後續編列及│ ││ │ 研修工作亦皆由該學會辦理,其情形符合政│ ││ │ 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4款 :「原有採購│ ││ │ 之後續維修、... 、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 ││ │ ,... 。」(詳如附件二) │ ││ │ 五、檢陳採購說明書及契約書範本(詳如附件三│ ││ │ ),請核閱。 │ ││ │擬辦: │ ││ │ 一、敬請 鈞長同意本案依採購法第22條規定採│ ││ │ 限制性招標,並依同法第18條規,由本局與│ ││ │ 原受託廠商─中華水土保持學會辦理議價。│ ││ │ 二、本件奉核後擬先行文徵詢中華水土保持學會│ ││ │ 同意後,再由秘書室續辦議價事宜。 │ │└───┴──────────────────────┴───┘備註:(卷宗編號)┌────┬───────────────┬─────┬───┐│卷宗代號│ 卷宗案號 │被告姓名 │ 備註 │├────┼───────────────┼─────┼───┤│ 卷1 │96年度偵字第4303號(一) │ │ │├────┼───────────────┤ │ ││ 卷2 │96年度偵字第4303號(二) │ │ │├────┼───────────────┤ │ ││ 卷3 │96年度偵字第4303號(三) │ │ │├────┼───────────────┤被告丁○○│ ││ 卷4 │96年度偵字第4303號(四) │被告庚○○│ │├────┼───────────────┤ │ ││ 卷5 │96年度偵字第4303號(五) │ │ │├────┼───────────────┤ │ ││ 卷6 │96年度偵字第4303號(六) │ │ │├────┼───────────────┤ │ ││ 卷7 │96年度偵字第4303號(前科資料)│ │ │├────┼───────────────┼─────┼───┤│ 卷8 │96年度交查字第52號 │被告丁○○│ ││ │ │被告庚○○│ │├────┼───────────────┼─────┼───┤│ 卷9 │97年度他字第970 號(前科資料)│被告丁○○│ │├────┼───────────────┤被告庚○○│ ││ 卷10 │97年度他字第970號 │ │ │├────┼───────────────┼─────┼───┤│ 卷11 │97年度偵至第4468號(一) │被告乙○○│ │├────┼───────────────┤等9人 │ ││ 卷12 │97年度偵至第4468號(二) │ │ │├────┼───────────────┤ │ ││ 卷13 │97年度偵字第4468號(前科資料)│ │ │├────┼───────────────┼─────┼───┤│ 卷14 │97年度聲羈字第178號 │被告乙○○│聲押 │├────┼───────────────┼─────┼───┤│ 卷15 │97年度聲羈字第173號 │被告癸○○│聲押 │├────┼───────────────┼─────┼───┤│ 卷16 │97年度偵字第5391號(一) │被告丁○○│ │├────┼───────────────┤等8人 │ ││ 卷17 │97年度偵字第5391號(二) │ │ │├────┼───────────────┤ │ ││ 卷18 │97年度偵字第5391號(前案資料)│ │ │├────┼─┬─────────────┼─────┼───┤│ 卷19 │98│一般文書卷 │被告丁○○│一審卷│├────┤年├─────────────┤等11人 │宗 ││ 卷20 │度│筆錄卷 │ │ │├────┤重├─────────────┤ │ ││ 卷21 │訴│書狀卷(一) │ │ │├────┤字├─────────────┤ │ ││ 卷22 │第│書狀卷(二) │ │ │├────┤1 ├─────────────┤ │ ││ 卷23 │號│書狀卷(三)辯護意旨狀 │ │ │├────┤ ├─────────────┤ │ ││ 卷24 │ │回證卷 │ │ │├────┼─┴─────────────┼─────┼───┤│ 影卷1 │臺北市政府建設局280546 │成員企業公│ │├────┼───────────────┤司 │ ││ 影卷1 │臺北市政府建設局280546 │ │ │└────┴───────────────┴─────┴───┘

裁判日期:200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