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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9 年審助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助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

原住南投縣原居南投市上列聲請人因管訓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本院駁回決定(九十七年度審賠字第一號),向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提起覆審,亦遭駁回(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四三四號)。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並囑請本院代為送達決定書正本,惟查聲請人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邱志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懿慧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囑託送達
裁判日期:201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