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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9 年審埔刑簡字第 16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埔刑簡字第169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0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違反依建築法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係址設南投縣仁愛鄉大同村壽亭巷31號「日光青境民宿」之負責人,其欲於「日光青境民宿」旁增建建物使用,惟未依建築法第25條規定,向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申請審查許可並發給建造執照,即擅自於民國98年8 月25日前某日起,在上址旁之南投縣○○鄉○○段404 之2 地號土地上建造住宿場所等違章建築,經仁愛鄉公所於98年8 月25日以仁鄉建字第0980015529號「違章建築查報通知單」查報為違章建築,嗣經南投縣政府於同年8 月31日分別以府建使字第 09801802440號「違章建築補照通知單」、府建使字第09801821

780 號「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通知甲○○上開建物為違章建築,應儘速申請補辦建照或雜項執照,並應立即停工,詎甲○○於收受上開通知單後,仍未遵令停工,繼續施工,嗣再經仁愛鄉公所於同年9 月17日以仁鄉建字第0980017469號「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第二次通知甲○○勒令其立即停工,惟其於收受上開通知單後,仍未遵令停工,繼續施工,續經南投縣政府於同年9 月25日以府建使字第09801982750 號函,勒令其不得施工並儘速辦理補照事宜,甲○○收受上開通知後,仍不從制止繼續施工,再經南投縣政府於同年10月2 日以府建使字第09802084670 號「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通知甲○○將依法拆除上開建物。甲○○已知悉上開違章建築,業經南投縣政府勒令停工,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且業經南投縣政府制止在案之情事,竟基於違法復工之犯意,繼續在上址繼續進行施工,並未停工而不從制止,後於99年3 月17日完工。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南投縣政府使用管理科約雇人員簡坤倉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即南投縣政府使用管理科承辦人員陳秀蓮於偵查中之證述。

㈣仁愛鄉公所98年8 月25日仁鄉建字第0980015529號「違章建

築查報通知單」、同年9 月17日仁鄉建字第0980017469號「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各1 份。

㈤南投縣政府98年8 月31日府建使字第09801802440 號「違章

建築補照通知單」、同日府建使字第09801821780 號「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同年9 月25日府建使字第09801982

750 號函、同年10月2 日府建使字第09802084670 號「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各1 份。

㈥現場照片共4張。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違法復工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並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執

照,即擅自興建上開違章建築,且經南投縣政府、仁愛鄉公所先後二次勒令立即停工後,仍不從制止,繼續施工,漠視法令及公權力之執行,惟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呂 世 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梁 懿 慧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附錄:

建築法第93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裁判日期:201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