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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9 年審埔刑簡字第 2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埔刑簡字第281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姿慧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2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家上字第四一號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姿慧因妨害家庭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查,被告與告訴人高進雄之婚姻關係是否存在,為確認被告是否成立妨害家庭罪責之前提要件,依此堪認本件被告之犯罪是否成立,應以其與告訴人之婚姻關係是否成立為斷,該案既經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家上字第41號判決後,被告業已提起上訴,該案尚未確定,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依上揭規定,本件自應於該民事訴訟之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97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智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裁判日期:201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