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704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又15日確定,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99年9 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24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繼經本院以累犯更定其刑為由,以98年度審聲字第488 號裁定將刑度更定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確定,上揭數案件(共4罪),並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66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又15日確定,其於98年5月1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㈡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9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9
904074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157號函所附之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智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