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9 年審聲減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減字第13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已死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聲減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妨害風化案件,經判決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2 偽造文書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甲○○確因犯妨害風化、偽造文書等罪而遭判刑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業於99年10月31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個人基本資料及臺灣高等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存卷憑參,而受刑人既已死亡,則刑之執行程序對象業已失其存在,已無裁定減刑之必要,故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智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1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