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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于如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于如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壹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林于如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部分犯行,本案有證人證述、扣案卷證及鑑定報告可證,認其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第二項之殺人未遂、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犯罪情節重大,並經檢察官求處死刑,另有多筆負債,稽之其所殺害者乃至親家人,其為規避將來可能刑罰而妨害審判或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及刑之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起羈押,期間至同年七月七日止;嗣羈押期間屆滿,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同年七月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自同年九月八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自同年十一月八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期間二月在案。茲被告羈押期限將屆,經訊問被告後,認其如上所述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立 頓

法 官 孫 于 淦法 官 陳 鈴 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儀 芳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裁判日期:201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