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周彩雲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被 告 李三德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五號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立 頓
法 官 陳 鈴 香法 官 巫 美 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育 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