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陳瑞明特別代理人 陳芝華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被 告 劉偀輝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99年度訴字第5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李宜娟法 官 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心怡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