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佑豪輔 佐 人 簡文𣏌選任辯護人 黃靖閔律師
羅豐胤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佑豪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簡佑豪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27 條第3 項之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第226 條之1 前段之犯刑法第221 條第2 項、第1 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第247 條第1 項之侵害屍體等罪嫌疑重大,又所犯刑法第226 條之1 前段之強制性交未遂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逃亡之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於民國100 年9 月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簡佑豪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訊問後,被告雖否認全部犯行,惟本院依證人證述及卷證資料,涉被告犯刑法第22
7 條第3 項之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第
226 條之1 前段之犯刑法第221 條第2 項、第1 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第247 條第1 項之侵害屍體等罪嫌疑確屬重大,又所犯刑法第226 條之1 前段之強制性交未遂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之重罪,被告可期其將來判決之刑度非輕,於此情形下,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將來可能刑罰之執行;參以,被告上揭所犯強制性交未遂,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犯行不僅侵害被害人A 女(即警卷代號0000-000000 號,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 項之規定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其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生命法益,造成其家屬心中難以磨滅之傷痛,且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權衡「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後,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綜上,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12月5 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鈴 香法 官 廖 慧 娟法 官 孫 偲 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何 孟 熹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