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彥彬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彥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彥彬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10月、6 月確定,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99年12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蘇彥彬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7年度
易字第15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經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
955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4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4 月、3 月、1 月又15日、3 月,雖經提起上訴,亦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89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3 月確定;上揭數案件,並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235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另因妨害公務及頂替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6 月確定,其於97年4 月24日入監經接續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㈡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7日以法矯字第09
99054385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1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29號函所附之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智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