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聲字第380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淑粧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卷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淑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淑粧前因偽造有價證卷等案件,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 年6 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劉淑粧前因偽造有價證券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
年度訴字第103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4 月,竊盜部分減為有期徒刑2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1 年9 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64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分別改判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5 月,竊盜部分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1 年10月,緩刑3 年確定;又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減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其後經撤銷緩刑,上開二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36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其於99年2 月2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㈡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6 月17日以法
授矯字第1000114060 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 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0601 號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智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