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0 年審聲字第 4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聲字第47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廖志蒼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0 年度審易字第96號),聲請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廖志蒼(以下簡稱為被告)為個人單獨生活戶,領有殘障手冊,家境清寒,被告之母親往生已託友人火化,但尚未進塔,基於人道立場及為人之子應盡之孝道,以便安排進塔事宜。另被告之母親留有田地,被告為法定繼承人,現行法令有時日限制,未依法辦理視同棄權,懇請給予被告回家處理,如有法院傳票或執行指揮書,必如期報到,為此聲請限制住居等語。

二、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證人證述等證據,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之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前又因竊盜等案件,受有徒刑之執行,甫於100 年5 月29日執行完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於民國100 年

7 月5 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限制住居,然查,被告前已有竊盜之前科,惟被告竟不知悔改,仍無法戒除竊盜犯罪之惡習,又為本件竊盜犯行,依其前科紀錄及犯罪情節,本院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參以被告犯罪情狀,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雖以其有前揭等事務待處理為由,聲請限制住居等語,惟上開事由並非本院審酌是否羈押或得否限制住居參考之事項,且本院既未對被告為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被告縱在羈押中,仍非不可以通信之方式交代處理上開事宜。綜上,本院認被告前開應予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限制住居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限制住居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智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聲請限制住居
裁判日期:2011-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