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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0 年審聲字第 5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聲字第541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忠貴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忠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忠貴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業於民國100 年8 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忠貴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8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其於99年5 月1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8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816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

8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01208161號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刑後尚有因上開案件,經併科罰金新臺幣2 萬元,易服勞役待執行之情形,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智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11-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