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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0 年審聲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志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累犯更定其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志榮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主刑;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志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於民國95年7 月5 日執行完畢,復於97年4 月3 日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7年(聲請書誤載有期徒刑16年6 月)確定在案,然上開判決如附表二編號⒈④,漏未依累犯規定論處,核被告再犯情形與前揭累犯之要件相符,嗣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1;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有明定。至所謂「發覺」,應指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實際上發見而言,若被告實際上已符合累犯條件,依卷內所附被告前科資料或被告已供稱前科情形,事實審原可得發覺其為累犯,然事實審法院於審判時,疏予注意,致實際上並未發覺而未依累犯規定論處,仍不能謂事實審「已經發覺」,嗣於裁定確定後,始發覺被告為累犯者,仍得依上開程序以裁定更定其刑(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49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洪志榮前於82年間因贓物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同法院以82年度重訴字第42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2年度易字第33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其入監接續執行前述徒刑,於84年10月3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再於前揭假釋期間之86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6年度上易第21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68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1 月確定;俟經撤銷前揭假釋,其入監接續執行殘刑

1 年9 月1 日及前述徒刑,於89年3 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再於前揭假釋期間之9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24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1 年、7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俟經撤銷前揭假釋,其入監接續執行殘刑

2 年4 月10日及前述徒刑,於95年6 月8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於95年7 月5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復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時間如附表一所示之聯絡及約定交易時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如附表二所示之聯絡及約定交易時間)及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時間97年5 月19日15時許),均屬累犯,經本院於98年12月31日以97年度訴字第810 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主刑及有期徒刑1 年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於99年1 月21日確定在案,惟就如附表二編號⒈④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漏未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此有本院97年度訴字第810 號判決1 份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如附表二編號⒈④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累犯,且前揭刑期尚未執行完畢,復無赦免之情,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就如附表二編號⒈④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更定其刑,聲請人就該部分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如附表二編號⒈④「所處主刑欄」所示,並與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⒈①②③、⒉①所示之罪所處之主刑,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所處之有期徒刑1 年2 月,定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7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依 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懿 慧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附表一:洪志榮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編號│買 家│次│買家使用│被告共同│聯絡時間│約定交易│約定交易地│交易數量與│所處主刑 ││ │ │數│電話門號│使用電話│ │時間 │點 │價值即所得│ ││ │ │ │ │門號 │ │ │ │ │ │├──┼────┼─┼────┼────┼────┼────┼─────┼─────┼─────────────────┤│1. │鄧凱文 │①│0986- │0986- │97年3月 │左列時間│洪志榮在彰│價值新臺幣│洪志榮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245322 │339390 │11日22時│後不久 │化縣芬園鄉│(下同) │徒刑拾柒年肆月。 ││ │ │ │ │ │至23時 │ │彰南路五段│15000元之 │ ││ │ │ │ │ │ │ │20巷9 弄住│海洛因。 │ ││ │ │ │ │ │ │ │處(以下簡│ │ ││ │ │ │ │ │ │ │稱洪志榮住│ │ ││ │ │ │ │ │ │ │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同上 │同上 │97年3月1│左列時間│南投縣草屯│18000元之 │洪志榮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 │ │4日15時 │後不久 │鎮國道三號│海洛因。 │徒刑拾柒年陸月。 ││ │ │ │ │ │至16時 │ │高速公路草│ │ ││ │ │ │ │ │ │ │屯交流道旁│ │ ││ │ ├─┼────┼────┼────┼────┼─────┼─────┼─────────────────┤│ │ │③│同上 │同上 │97年3月1│左列時間│洪志榮住處│15000元之 │洪志榮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 │ │6日16時 │後不久 │ │海洛因。 │徒刑拾柒年肆月。 ││ │ │ │ │ │至17時 │ │ │ │ │├──┼────┼─┼────┼────┼────┼────┼─────┼─────┼─────────────────┤│2. │張正賢 │①│0000-000│同上 │97年4月7│左列時間│洪志榮住處│價值6000元│洪志榮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507 │ │日8時47 │後不久 │ │之海洛因。│徒刑拾陸年拾月。 ││ │ │ │ │ │分許 │ │ │ │ ││ │ ├─┼────┼────┼────┼────┼─────┼─────┼─────────────────┤│ │ │②│0000-000│同上 │97年4月7│左列時間│洪志榮住處│價值1000元│洪志榮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507 │ │日12時27│後不久 │ │之海洛因。│徒刑拾陸年陸月。 ││ │ │ │ │ │分許 │ │ │ │ ││ │ ├─┼────┼────┼────┼────┼─────┼─────┼─────────────────┤│ │ │③│0000-000│同上 │97年4月7│左列時間│洪志榮住處│價值1000元│洪志榮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507 │ │日14時11│後不久 │ │之海洛因。│徒刑拾陸年陸月。 ││ │ │ │ │ │分許 │ │ │ │ ││ │ ├─┼────┼────┼────┼────┼─────┼─────┼─────────────────┤│ │ │④│0000-000│同上 │97年4月 │左列時間│洪志榮住處│價值1000元│洪志榮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507 │ │11日8時 │後不久 │ │之海洛因。│徒刑拾陸年陸月。 ││ │ │ │ │ │37分許 │ │ │ │ │├──┼────┼─┼────┼────┼────┼────┼─────┼─────┼─────────────────┤│3. │廖健男 │①│0000-000│同上 │97年4月7│左列時間│草屯鎮草屯│價值1000元│洪志榮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偵、│ │ │149 │ │日12時52│後不久 │療養院附近│之海洛因及│徒刑拾叁年捌月。 ││審均│ │ │ │ │分 │ │ │15000元之 │ ││自白│ │ │ │ │ │ │ │甲基安非他│ ││ │ │ │ │ │ │ │ │命。 │ │├──┼────┼─┼────┼────┼────┼────┼─────┼─────┼─────────────────┤│4. │翁孝龍 │①│0000-000│同上 │97年4月 │左列時間│洪志榮住處│價值2000元│洪志榮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偵、│ │ │586 │ │19日16時│後不久 │ │之海洛因。│徒刑拾叁年捌月。 ││審均│ │ │ │ │29分至17│ │ │ │ ││自白│ │ │ │ │時7分 │ │ │ │ ││ │ ├─┼────┼────┼────┼────┼─────┼─────┼─────────────────┤│ │ │②│ │0000-000│97年5月 │左列時間│洪志榮住處│價值2000元│洪志榮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 │117 │17日21時│後不久 │ │之海洛因 │徒刑拾叁年捌月。 ││ │ │ │ │ │28分至22│ │ │ │ ││ │ │ │ │ │時54分 │ │ │ │ │├──┼────┼─┼────┼────┼────┼────┼─────┼─────┼─────────────────┤│5. │林士貴 │①│0955- │0000-000│97年4月 │左列時間│彰化縣彰化│價值6000元│洪志榮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偵、│ │ │426980 │092 │30日16 │後不久 │市往鹿港鎮│之海洛因 │徒刑拾叁年拾月。 ││審均│ │ │000-0000│ │時23分至│ │不詳地點 │ │ ││自白│ │ │563 │ │5月1日5 │ │ │ │ ││ │ │ │ │ │時41分 │ │ │ │ │├──┼────┼─┼────┼────┼────┼────┼─────┼─────┼─────────────────┤│6. │陳坤達 │①│0000-000│0000-000│97年4月 │左列時間│彰化縣彰化│價值1000元│洪志榮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偵、│ │ │474 │390 │20日0時 │後不久 │市○○路不│之海洛因 │徒刑拾叁年捌月。 ││審均│ │ │ │ │41分至53│ │詳公寓地下│ │ ││自白│ │ │ │ │分 │ │停車場 │ │ │├──┼────┼─┼────┼────┼────┼────┼─────┼─────┼─────────────────┤│7. │莊雨樺 │①│0000-000│同上 │97年4月 │左列時間│洪志榮住處│價值2000元│洪志榮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偵、│ │ │055 │ │7日5時2 │後不久 │ │之海洛因。│徒刑拾叁年捌月。 ││審均│ │ │ │ │分 │ │ │ │ ││自白│ │ │ │ │ │ │ │ │ │└──┴────┴─┴────┴────┴────┴────┴─────┴─────┴─────────────────┘附表二:洪志榮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編號│買 家│次│買家使用│被告共同│聯絡時間│約定交易│約定交易地│交易數量與│所處主刑 ││ │ │數│電話門號│使用電話│ │時間 │點 │價值即所得│ ││ │ │ │ │門號 │ │ │ │ │ │├──┼────┼─┼────┼────┼────┼────┼─────┼─────┼─────────────────┤│1. │蔡瑞清 │①│0000-000│0986- │97年4月 │左列時間│洪志榮住處│價值800元 │洪志榮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偵、│ │ │513 │339390 │19日19時│後不久 │ │之甲基安非│徒刑叁年。 ││審均│ │ │ │ │47分許 │ │ │他命。 │ ││自白│ ├─┼────┼────┼────┼────┼─────┼─────┼─────────────────┤│ │ │②│同 上│同上 │97年4月 │左列時間│洪志榮住處│價值500元 │洪志榮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 │ │21日19 │後不久 │ │之甲基安非│徒刑叁年。 ││ │ │ │ │ │時10分 │ │ │他命。 │ ││ │ ├─┼────┼────┼────┼────┼─────┼─────┼─────────────────┤│ │ │③│同上 │同上 │97年4月 │左列時間│洪志榮住處│價值800元 │洪志榮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 │ │22日20時│後不久 │ │之甲基安非│徒刑叁年。 ││ │ │ │ │ │30分許 │ │ │他命。 │ ││ │ ├─┼────┼────┼────┼────┼─────┼─────┼─────────────────┤│ │ │④│0000-000│同上 │97年4月3│洪志榮於│彰化縣芬園│價值1000元│洪志榮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更││ │ │ │513 │ │日23時16│談妥○○○鄉○○路5 │之甲基安非│定其主刑為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 │ │ │ │ │分 │數量、金│段20巷9弄 │他命。 │(原確定判決主刑部份記載「洪志榮共││ │ │ │ │ │ │額、時間│31號巷口紅│ │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 │ │ │ │ │ │地點後,│綠燈下 │ │」) ││ │ │ │ │ │ │推由陳文│ │ │ ││ │ │ │ │ │ │勇前往交│ │ │ ││ │ │ │ │ │ │付毒品,│ │ │ ││ │ │ │ │ │ │左列時間│ │ │ ││ │ │ │ │ │ │後不久 │ │ │ │├──┼────┼─┼────┼────┼────┼────┼─────┼─────┼─────────────────┤│2. │吳旭昌 │①│0000-000│同上 │97年4月 │左列時間│不詳地點 │價值2000元│洪志榮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偵、│ │ │390 │ │11日5時 │後不久 │ │之甲基安非│徒刑叁年貳月。 ││審均│ │ │ │ │37分許至│ │ │他命 │ ││自白│ │ │ │ │6時21分 │ │ │ │ │└──┴────┴─┴────┴────┴────┴────┴─────┴─────┴─────────────────┘

裁判案由:累犯更定刑
裁判日期:2011-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