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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7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清智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九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胡清智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乃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撤銷本院於上述日期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法 官 廖慧娟法 官 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吳瓊英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1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