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46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文財
李美櫻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不服本院埔里簡易庭民國101 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原審案號:100 年度埔刑簡字第213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3522號)而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李美櫻與黃金龍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美櫻提起其與告訴人黃金龍間之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婚字第24號判決駁回被告李美櫻之訴,被告李美櫻不服提出上訴,現尚未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揭民事訴訟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並有上揭判決、被告李美櫻聲明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而本件被告李美櫻是否成立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有配偶而與人通姦罪,另被告蘇文財是否成立同條後段之與有配偶之人相姦罪,以被告李美櫻與告訴人黃金龍間之婚姻關係是否存在為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7 條之規定,於其等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吳昆璋法 官 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