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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1 年侵訴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0000-0000.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 年度偵字第3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0000-000000C自民國壹百零壹年柒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0000-000000C(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

2 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及同法第224 條之1 加重強制猥褻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後供述反覆,與被害人證述情形相左,因被告與被害人之祖母、被害人同居一家,關係密切,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又所犯加重強制性交部分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被告於2 、3 個月內多次對被害人為強制猥褻或性交犯行,又與被害人同居一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1年2 月1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同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並禁止其接見、通信,復於101 年5 月17日延長羈押2 月,並仍禁止其接見、通信,嗣於101 年6 月12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7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吳金玫法 官 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1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