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A特別代理人 K
詳卷)訴訟代理人 柯伊伶律師附民被告 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侵訴字第6 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廖慧娟法 官 孫偲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賢慧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