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投附民字第18號原 告 謝雅玲送達代收人 曾信嘉被 告 林震木上列被告林震木因涉犯傷害案件,經原告謝雅玲對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原告因被告之傷害行為,受有左側肩部挫傷、扭傷及拉傷;右側膝挫傷及擦傷等傷害,因之向被告請求給付必要之醫療費用、無法工作之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共計新臺幣202,567 元。惟此需調查原告之人格法益遭被告侵害之程度及二造社經地位等相關事項,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陳斐琪法 官 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庠熙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