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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林玫岑即被告之女被 告 林茂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詐欺案件(100 年度易字第323 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茂凱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本院羈押,然本案業經判決確定,且被告近期身體不佳,有心血管疾病及攝護腺發炎之情形,年事已高,亦無逃亡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2975、3087號;本院繫屬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23 號),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證人證述、扣案證物等資料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規定,裁定於民國100 年9 月19日予以羈押,羈押期間至100 年12月18日止,復羈押期間屆滿,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0 年12月19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在案。然被告上開案件,前經本院於

100 年12月5 日分別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4 月、4月、3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其並於101 年

1 月6 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執廉字第111 號執行指揮書予以執行在案(刑期起算日期為100年12月30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從而,被告既經檢察官借提移送監獄執行,即屬監獄行刑之範疇,自無羈押與否或停止羈押之問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28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自無斟酌撤銷羈押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非屬有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雷 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瓊 英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1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