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8號
101年度聲字第3 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王奕程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王奕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查聲請人即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並因被告與該案共犯間曾有就本案案情以電話通訊串供,經警監察通訊而查知一情,有警方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參,是予以禁止接見通信。茲因本案尚未審理終結,是上項情事依然存在,自難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李宜娟法 官 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雅貞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