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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3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6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崑洲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崑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崑洲前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1 年5 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97年間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確定,其於98年4 月9 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5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091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5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0911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1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