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30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欽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欽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陳欽隆前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