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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進財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續字第2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進財自民國78年10月23日起至89年6 月16日止係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公司)水里展業獨立區業務員,並自90年6 月26日起至92年4月1日止轉任業專(簽立承攬契約書之非正式員工);陳滄海、陳許月嬌(已改名為許月嬌,以下仍稱陳許月嬌)係夫妻,陳坤池(已改名陳泰丞,以下仍稱陳坤池)、陳坤良、陳坤稚及陳坤溶則均為陳滄海夫妻之子。被告曾因替陳滄海、陳許月嬌辦理多項人壽保險投保及收費事宜而相互熟識,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利用其於87年 2月10日徵得陳許月嬌之同意,以陳許月嬌之名義辦理保單借款,而取得陳許月嬌印章之機會,先於多張之空白提款單上盜用陳許月嬌之印文,再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連續為附表一所示之變更要保人、以保單借款之行為,使不知情之國泰公司承辦人員誤認其有經如附表一所示之陳滄海、陳許月嬌、陳坤池、陳坤良、陳坤稚及陳坤溶等人授權,而予以受理,共計向國泰公司詐貸新臺幣(下同)90萬4,000 元,足生損害於陳滄海、陳許月嬌、陳泰丞、陳坤良、陳坤稚、陳坤溶及國泰公司對客戶資料管理、核放貸款之正確性。迨國泰公司將貸出之款項匯款至要保人陳許月嬌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里郵局(下稱水里郵局)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號帳戶後,被告明知未得陳許月嬌之授權或同意下,仍承前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日期,在前述之空白提款單上,填載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而偽造提款單後,持向水里郵局不知情之行員辦理領款,而行使該等偽造之提款單,致使承辦行員陷於錯誤,誤認被告業已獲得帳戶使用人陳許月嬌之授權,而准許被告領取陳許月嬌存款帳戶內金錢,足生損害於陳許月嬌及水里郵局對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連續犯係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亦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49年台非字第20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本案被告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係依「從舊從輕」原則決定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問題,而原刑法第56條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規定,於修正後業已刪除,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認於本案情形,適用新法對被告並無較為有利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連續犯規定,以為論斷。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①「於90年10月9 日,在其當時之南投縣○○鎮

○○路○○○ 號住處,將其所有南投縣集集鎮戶政事務所製作之戶口名簿影印後,將戶口名簿影本上戶長邱進財之母親姓名欄『邱陳月純』以立可白塗去,並填寫『邱蕭滿』之姓名,再將該塗改後之戶口名簿重加影印之方式,變造戶口名簿公文書中其母親之姓名為『邱蕭滿』,足以生損害於邱蕭滿、邱陳月純及戶政機關對國民戶籍管理之正確性。復於變造完成後之翌日,利用邱蕭滿全然未知之情形下,擅自在國泰公司『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一般變更事項適用)』上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章』欄內,偽造『邱蕭滿』之署名

1 枚,並先偽造該假以邱蕭滿名義將原要保人邱蕭滿變更為邱進財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之私文書,再連同上開變造公文書之戶口名簿交付予國泰公司承辦人員,而同時行使上開變造戶口名簿之公文書及偽造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之私文書,使該保單要保人變更為邱進財,足以生損害於邱蕭滿及國泰公司對保單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嗣邱進財於將邱蕭滿上開保單之要保人擅自變更為自己之後,又於90年10月13日,擅自在國泰公司『保單借款借據』上之『被保險人簽名』欄及『代辦人法定代理人』欄內,接續偽造『邱蕭滿』之署名各1 枚,並又偽造偽以邱蕭滿名義同意邱進財以要保人身分向國泰公司申請保單質押借款10萬元之保單借款借據私文書,再交付予國泰公司承辦人員而再行使該偽造保單借款借據私文書,向國泰公司申請保單質押借款1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邱蕭滿及國泰公司對於保單質押借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且以此詐術,致國泰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誤以邱進財具有貸款資格,遂基於上開邱蕭滿之保單同意核貸10萬元之借款,並將該款匯至邱進財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集集郵局之帳戶內(帳號不詳),而詐得上開10萬元款項之財物。」及②「因上開保單邱蕭滿已得請領滿期金,為掩飾前揭未經邱蕭滿同意擅自變更保單要保人為自己,且詐取保單質押借款等行為,遂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1年

4 月25日,利用邱蕭滿全然未知之情形下,擅自在國泰公司『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一般變更事項適用)』上之『被保險人簽章』欄內,偽造『邱蕭滿』之署名1 枚,並偽造該假稱邱蕭滿名義將要保人邱進財又變更回復為邱蕭滿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之私文書,再交付予國泰公司承辦人員而行使該偽造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之私文書,使該保單要保人變更回復為邱蕭滿,以隱匿其曾將前揭保單要保人偽造變更為自己以及詐取保單質押借款10萬元等行為,足以生損害於邱蕭滿及國泰公司對保單業務管理之正確性。」之犯行,經本院於101年2月7日以100年度訴字第286 號刑事判決,就①部分認定被告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上開罪刑間,互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斷,並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就②部分認定被告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判處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嗣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1年5月10日以101年度上訴字第599號判決、最高法院於101年7月19日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374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前開判決之網路列印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供參。

㈡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先後於如附表一所載之時間,連續為附

表一所示之變更保單要保人、詐貸保單質押借款,並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連續偽造提款單後提領貸得款項等行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均應分別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再其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詐欺取財罪間,復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成立牽連犯,而為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本案與上開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下稱前案)相比較,皆是被告利用其所掌之業務及對國泰公司業務運作之熟悉,率而未經同意變更保單之要保人及冒貸保單之質押借款,二者行為態樣實屬雷同,且前後案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時間亦屬緊接,可見被告於90年至95年間所為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均係出於一個概括犯意而為。被告於前案及本案之犯行,既然於其主觀上係以同一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進行,所犯者復均係同一罪名,彼此間應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又本案被告所為之犯行,既在前開確定判決宣示判決前所為,參酌前揭所述,本案被告所為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行為,即應為前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宜 娟

法 官 林 依 蓉法 官 呂 世 文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余 富 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附表一:

┌─┬─────┬────┬──────────────────┬────────┐│編│日期 │摘要 │方式 │保險名稱及保單號││號│ │ │ │碼 │├─┼─────┼────┼──────────────────┼────────┤│1 │91年1月6日│變更要保│未經原要保人、被保險人陳滄海、新要保│國泰21世紀 ││ │ │人 │人陳許月嬌之同意,即於保單號碼為 │終身壽險 ││ │ │ │0000000000號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0000000000 ││ │ │ │書」上之新要保人欄偽造「陳許月嬌」之│(被保險人陳滄海 ││ │ │ │署名1枚、原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欄偽造「 │,原要保人陳滄海││ │ │ │陳滄海」之署各1枚,完成該屬私文書性 │) ││ │ │ │質之申請書後,持向國泰公司行使,申請│ ││ │ │ │變更要保人為陳許月嬌,致生損害於陳許│ ││ │ │ │月嬌、陳滄海及國泰公司對於客戶資料管│ ││ │ │ │理之正確性。 │ │├─┼─────┼────┼──────────────────┤ ││2 │91年1月9日│借款 │未經陳許月嬌同意,即針對保單號碼 │ ││ │ │100,000 │0000000000,為保單借款借據之「立據人│ ││ │ │元 │要保人」欄及背面「要保人」欄偽造「陳│ ││ │ │ │許月嬌」之署名各1枚後,完成該屬私文 │ ││ │ │ │書性質之借款申請書,並持之向國泰公司│ ││ │ │ │行使質押借款10萬元,使國泰公司之承辦│ ││ │ │ │人陷於錯誤,誤信該申請書係真正而准予│ ││ │ │ │質借,致生損害於陳許月嬌、陳滄海及國│ ││ │ │ │泰公司對於核放貸款之正確性。 │ ││ │ │ │ │ │├─┼─────┼────┼──────────────────┤ ││3 │91年7月29 │借款 │未經陳許月嬌同意,即針對保單號碼 │ ││ │日 │31,000元│0000000000,為保單借款借據之「立據人│ ││ │ │ │要保人」、「簽名處」及背面「要保人」│ ││ │ │ │欄偽造「陳許月嬌」之署各1枚後,完成 │ ││ │ │ │該屬私文書性質之借款申請書,並持之向│ ││ │ │ │國泰公司行使質押借3萬1,000元,使國泰│ ││ │ │ │公司之承辦人陷於錯誤,誤信該申請書係│ ││ │ │ │真正而准予質借,致生損害於陳許月嬌、│ ││ │ │ │陳滄海及國泰公司對於核放貸款之正確性│ ││ │ │ │。 │ │├─┼─────┼────┼──────────────────┤ ││4 │92年3月13 │借款 │未經陳許月嬌、陳滄海同意,即針對保單│ ││ │日 │54,000元│號碼0000000000,為保單借款借據之「借│ ││ │ │ │款人(要保人)」欄偽造「陳許月嬌」之│ ││ │ │ │署名1枚、「同意人(被保險人)」欄偽 │ ││ │ │ │造「陳滄海」之署名1枚後,完成該屬私 │ ││ │ │ │文書性質之借款申請書,並持之向國泰公│ ││ │ │ │司行使質押借款5萬4,000元,使國泰公司│ ││ │ │ │之承辦人陷於錯誤,誤信該申請書係真正│ ││ │ │ │而准予質借,致生損害於陳許月嬌、陳滄│ ││ │ │ │海及國泰公司對於核放貸款之正確性。 │ │├─┼─────┼────┼──────────────────┤ ││5 │92年12月2 │借款 │未經陳許月嬌、陳滄海同意,即針對保單│ ││ │日 │37,000元│號碼0000000000,為保單借款借據之「借│ ││ │ │ │款人(要保人)」欄偽造「陳許月嬌」之│ ││ │ │ │署名1枚、「被保險人」欄偽造「陳滄海 │ ││ │ │ │」之署名1枚後,完成該屬私文書性質之 │ ││ │ │ │借款申請書,並持之向國泰公司行使質押│ ││ │ │ │借款3萬7,000元,使國泰公司之承辦人陷│ ││ │ │ │於錯誤,誤信該申請書係真正而准予質借│ ││ │ │ │,致生損害於陳許月嬌、陳滄海及國泰公│ ││ │ │ │司對於核放貸款之正確性。 │ │├─┼─────┼────┼──────────────────┤ ││6 │93年7月1日│借款 │未經陳許月嬌、陳滄海同意,即針對保單│ ││ │ │35,000元│號碼0000000000,為保單借款借據之「借│ ││ │ │ │款人(要保人)」欄偽造「陳許月嬌」之│ ││ │ │ │署名1枚、「被保險人」欄偽造「陳滄海 │ ││ │ │ │」之署名1枚後,完成該屬私文書性質之 │ ││ │ │ │借款申請書,並持之向國泰公司行使質押│ ││ │ │ │借款3萬5,000元,使國泰公司之承辦人陷│ ││ │ │ │於錯誤,誤信該申請書係真正而准予質借│ ││ │ │ │,致生損害於陳許月嬌、陳滄海及國泰公│ ││ │ │ │司對於核放貸款之正確性。 │ │├─┼─────┼────┼──────────────────┤ ││7 │94年8月9日│借款 │未經陳許月嬌、陳滄海同意,即針對保單│ ││ │ │52,000元│號碼0000000000,為保單借款借據之「借│ ││ │ │ │款人(要保人)」欄偽造「陳許月嬌」之│ ││ │ │ │署名1枚、「被保險人」欄偽造「陳滄海 │ ││ │ │ │」之署名1枚後,完成該屬私文書性質之 │ ││ │ │ │借款申請書,並持之向國泰公司行使質押│ ││ │ │ │借款5萬2,000元,使國泰公司之承辦人陷│ ││ │ │ │於錯誤,誤信該申請書係真正而准予質借│ ││ │ │ │,致生損害於陳許月嬌、陳滄海及國泰公│ ││ │ │ │司對於核放貸款之正確性。 │ │├─┼─────┼────┼──────────────────┼────────┤│8 │90年10月14│變更要保│未經原要保人、被保險人陳滄海、新要保│國泰萬代福211終 ││ │日 │人 │人陳許月嬌之同意,即於保單號碼為 │身壽險 ││ │ │ │0000000000號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0000000000 ││ │ │ │書」上之新要保人欄偽造「陳許月嬌」之│(被保險人陳滄海 ││ │ │ │署名1枚、原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欄偽造「 │,原要保人陳滄海││ │ │ │陳滄海」之署各1枚,完成該屬私文書性 │) ││ │ │ │質之申請書後,持向國泰公司行使,申請│ ││ │ │ │變更要保人為陳許月嬌,致生損害於陳許│ ││ │ │ │月嬌、陳滄海及國泰公司對於客戶資料管│ ││ │ │ │理之正確性。 │ │├─┼─────┼────┼──────────────────┤ ││9 │90年10月17│借款 │未經陳許月嬌同意,即針對保單號碼 │ ││ │日 │12,0000 │0000000000,為保單借款借據之「立據人│ ││ │ │元 │要保人」欄及背面「要保人」欄偽造「陳│ ││ │ │ │許月嬌」之署名各1枚後,完成該屬私文 │ ││ │ │ │書性質之借款申請書,並持之向國泰公司│ ││ │ │ │行使質押借款12萬元,使國泰公司之承辦│ ││ │ │ │人陷於錯誤,誤信該申請書係真正而准予│ ││ │ │ │質借,致生損害於陳許月嬌、陳滄海及國│ ││ │ │ │泰公司對於核放貸款之正確性。 │ │├─┼─────┼────┼──────────────────┼────────┤│10│90年8月17 │變更要保│未經原要保人、被保險人陳坤池、新要保│國泰萬代福211終 ││ │日 │人 │人陳許月嬌之同意,即於保單號碼為 │身壽險 ││ │ │ │0000000000號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0000000000 ││ │ │ │書」上之新要保人欄偽造「陳許月嬌」之│(被保險人陳坤池││ │ │ │署名1枚、原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欄偽造「 │,原要保人陳坤池││ │ │ │陳坤池」之署各1枚,完成該屬私文書性 │) ││ │ │ │質之申請書後,持向國泰公司行使,申請│ ││ │ │ │變更要保人為陳許月嬌,致生損害於陳許│ ││ │ │ │月嬌、陳坤池及國泰公司對於客戶資料管│ ││ │ │ │理之正確性。 │ │├─┼─────┼────┼──────────────────┤ ││11│90年8月21 │借款 │未經陳許月嬌同意,即針對保單號碼 │ ││ │日 │73,000元│0000000000,為保單借款借據之「立據人│ ││ │ │ │要保人」欄及背面「要保人」欄偽造「陳│ ││ │ │ │許月嬌」之署名各1枚後,完成該屬私文 │ ││ │ │ │書性質之借款申請書,並持之向國泰公司│ ││ │ │ │行使質押借款7萬3,000元,使國泰公司之│ ││ │ │ │承辦人陷於錯誤,誤信該申請書係真正而│ ││ │ │ │准予質借,致生損害於陳許月嬌、陳坤池│ ││ │ │ │及國泰公司對於核放貸款之正確性。 │ │├─┼─────┼────┼──────────────────┤ ││12│91年3月13 │借款 │未經陳許月嬌同意,即針對保單號碼 │ ││ │日 │11,000元│0000000000,為保單借款借據之「立據人│ ││ │ │ │要保人」欄及背面「要保人」欄偽造「陳│ ││ │ │ │許月嬌」之署名各1枚後,完成該屬私文 │ ││ │ │ │書性質之借款申請書,並持之向國泰公司│ ││ │ │ │行使質押借款1萬1,000元,使國泰公司之│ ││ │ │ │承辦人陷於錯誤,誤信該申請書係真正而│ ││ │ │ │准予質借,致生損害於陳許月嬌、陳坤池│ ││ │ │ │及國泰公司對於核放貸款之正確性。 │ │├─┼─────┼────┼──────────────────┤ ││13│92年3月13 │借款 │未經陳許月嬌、陳坤池同意,即針對保單│ ││ │日 │16,000元│號碼0000000000,為保單借款借據之「借│ ││ │ │ │款人(要保人)」欄偽造「陳許月嬌」之│ ││ │ │ │署名1枚、「被保險人」欄偽造「陳坤池 │ ││ │ │ │」之署名1枚後,完成該屬私文書性質之 │ ││ │ │ │借款申請書,並持之向國泰公司行使質押│ ││ │ │ │借款1萬6,000元,使國泰公司之承辦人陷│ ││ │ │ │於錯誤,誤信該申請書係真正而准予質借│ ││ │ │ │,致生損害於陳許月嬌、陳坤池及國泰公│ ││ │ │ │司對於核放貸款之正確性。 │ │├─┼─────┼────┼──────────────────┤ ││14│93年7月1日│借款 │未經陳許月嬌、陳坤池同意,即針對保單│ ││ │ │16,000元│號碼0000000000,為保單借款借據之「借│ ││ │ │ │款人(要保人)」欄偽造「陳許月嬌」之│ ││ │ │ │署名1枚、「被保險人」欄偽造「陳坤池 │ ││ │ │ │」之署名1枚後,完成該屬私文書性質之 │ ││ │ │ │借款申請書,並持之向國泰公司行使質押│ ││ │ │ │借款1萬6,000元,使國泰公司之承辦人陷│ ││ │ │ │於錯誤,誤信該申請書係真正而准予質借│ ││ │ │ │,致生損害於陳許月嬌、陳坤池及國泰公│ ││ │ │ │司對於核放貸款之正確性。 │ │├─┼─────┼────┼──────────────────┤ ││15│94年3月31 │借款 │未經陳許月嬌、陳坤池同意,即針對保單│ ││ │日 │16,000元│號碼0000000000,為保單借款借據之「借│ ││ │ │ │款人(要保人)」欄偽造「陳許月嬌」之│ ││ │ │ │署名1枚、「被保險人」欄偽造「陳坤池 │ ││ │ │ │」之署名1枚後,完成該屬私文書性質之 │ ││ │ │ │借款申請書,並持之向國泰公司行使質押│ ││ │ │ │借款1萬6,000元,使國泰公司之承辦人陷│ ││ │ │ │於錯誤,誤信該申請書係真正而准予質借│ ││ │ │ │,致生損害於陳許月嬌、陳坤池及國泰公│ ││ │ │ │司對於核放貸款之正確性。 │ │├─┼─────┼────┼──────────────────┤ ││16│95年3月27 │借款 │未經陳許月嬌、陳坤池同意,即針對保單│ ││ │日 │25,000元│號碼0000000000,為保單借款借據之「借│ ││ │ │ │款人(要保人)」欄偽造「陳許月嬌」之│ ││ │ │ │署名1枚、「被保險人」欄偽造「陳坤池 │ ││ │ │ │」之署名1枚後,完成該屬私文書性質之 │ ││ │ │ │借款申請書,並持之向國泰公司行使質押│ ││ │ │ │借款2萬5,000元,使國泰公司之承辦人陷│ ││ │ │ │於錯誤,誤信該申請書係真正而准予質借│ ││ │ │ │,致生損害於陳許月嬌、陳坤池及國泰公│ ││ │ │ │司對於核放貸款之正確性。 │ │├─┼─────┼────┼──────────────────┼────────┤│17│90年8月17 │變更要保│未經原要保人、被保險人陳坤良、新要保│國泰萬代福211終 ││ │日 │人 │人陳許月嬌之同意,即於保單號碼為 │身壽險 ││ │ │ │0000000000號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0000000000 ││ │ │ │書」上之新要保人欄偽造「陳許月嬌」之│(被保險人陳坤良 ││ │ │ │署名1枚、原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欄偽造「 │,原要保人陳坤良││ │ │ │陳坤良」之署各1枚,完成該屬私文書性 │) ││ │ │ │質之申請書後,持向國泰公司行使,申請│ ││ │ │ │變更要保人為陳許月嬌,致生損害於陳許│ ││ │ │ │月嬌、陳坤良及國泰公司對於客戶資料管│ ││ │ │ │理之正確性。 │ │├─┼─────┼────┼──────────────────┤ ││18│90年8月21 │借款 │未經陳許月嬌同意,即針對保單號碼 │ ││ │日 │65,000元│0000000000,為保單借款借據之「立據人│ ││ │ │ │要保人」欄及背面「要保人」欄偽造「陳│ ││ │ │ │許月嬌」之署名各1枚後,完成該屬私文 │ ││ │ │ │書性質之借款申請書,並持之向國泰公司│ ││ │ │ │行使質押借款6萬5,000元,使國泰公司之│ ││ │ │ │承辦人陷於錯誤,誤信該申請書係真正而│ ││ │ │ │准予質借,致生損害於陳許月嬌、陳坤良│ ││ │ │ │及國泰公司對於核放貸款之正確性。 │ │├─┼─────┼────┼──────────────────┤ ││19│91年3月13 │借款 │未經陳許月嬌同意,即針對保單號碼 │ ││ │日 │5,000元 │0000000000,為保單借款借據之「立據人│ ││ │ │ │要保人」欄及背面「要保人」欄偽造「陳│ ││ │ │ │許月嬌」之署名各1枚後,完成該屬私文 │ ││ │ │ │書性質之借款申請書,並持之向國泰公司│ ││ │ │ │行使質押借款5,000元,使國泰公司之承 │ ││ │ │ │辦人陷於錯誤,誤信該申請書係真正而准│ ││ │ │ │予質借,致生損害於陳許月嬌、陳坤良及│ ││ │ │ │國泰公司對於核放貸款之正確性。 │ │├─┼─────┼────┼──────────────────┤ ││20│91年7月29 │借款 │未經陳許月嬌同意,即針對保單號碼 │ ││ │日 │7,000元 │0000000000,為保單借款借據之「立據人│ ││ │ │ │要保人」、「簽名處」欄及背面「要保人│ ││ │ │ │」欄偽造「陳許月嬌」之署名各1枚後, │ ││ │ │ │完成該屬私文書性質之借款申請書,並持│ ││ │ │ │之向國泰公司行使質押借款7,000元,使 │ ││ │ │ │國泰公司之承辦人陷於錯誤,誤信該申請│ ││ │ │ │書係真正而准予質借,致生損害於陳許月│ ││ │ │ │嬌、陳坤良及國泰公司對於核放貸款之正│ ││ │ │ │確性。 │ │├─┼─────┼────┼──────────────────┤ ││21│92年3月13 │借款 │未經陳許月嬌、陳坤良同意,即針對保單│ ││ │日 │17,000元│號碼0000000000,為保單借款借據之「借│ ││ │ │ │款人(要保人)」欄偽造「陳許月嬌」之│ ││ │ │ │署名1枚、「同意人(被保險人)」欄偽 │ ││ │ │ │造「陳坤良」之署名1枚後,完成該屬私 │ ││ │ │ │文書性質之借款申請書,並持之向國泰公│ ││ │ │ │司行使質押借款1萬7,000元,使國泰公司│ ││ │ │ │之承辦人陷於錯誤,誤信該申請書係真正│ ││ │ │ │而准予質借,致生損害於陳許月嬌、陳坤│ ││ │ │ │良及國泰公司對於核放貸款之正確性。 │ │├─┼─────┼────┼──────────────────┤ ││22│92年12月2 │借款 │未經陳許月嬌、陳坤良同意,即針對保單│ ││ │日 │14,000元│號碼0000000000,為保單借款借據之「借│ ││ │ │ │款人(要保人)」欄偽造「陳許月嬌」之│ ││ │ │ │署名1枚、「被保險人」欄偽造「陳坤良 │ ││ │ │ │」之署名1枚後,完成該屬私文書性質之 │ ││ │ │ │借款申請書,並持之向國泰公司行使質押│ ││ │ │ │借款1萬4,000元,使國泰公司之承辦人陷│ ││ │ │ │於錯誤,誤信該申請書係真正而准予質借│ ││ │ │ │,致生損害於陳許月嬌、陳坤良及國泰公│ ││ │ │ │司對於核放貸款之正確性。 │ │├─┼─────┼────┼──────────────────┤ ││23│94年3月31 │借款 │未經陳許月嬌、陳坤良同意,即針對保單│ ││ │日 │23,000元│號碼0000000000,為保單借款借據之「借│ ││ │ │ │款人(要保人)」欄偽造「陳許月嬌」之│ ││ │ │ │署名1枚、「被保險人」欄偽造「陳坤良 │ ││ │ │ │」之署名1枚後,完成該屬私文書性質之 │ ││ │ │ │借款申請書,並持之向國泰公司行使質押│ ││ │ │ │借款2萬3,000元,使國泰公司之承辦人陷│ ││ │ │ │於錯誤,誤信該申請書係真正而准予質借│ ││ │ │ │,致生損害於陳許月嬌、陳坤良及國泰公│ ││ │ │ │司對於核放貸款之正確性。 │ │├─┼─────┼────┼──────────────────┼────────┤│24│90年8月17 │變更要保│未經原要保人、被保險人陳坤稚、新要保│國泰萬代福211終 ││ │日 │人 │人陳許月嬌之同意,即於保單號碼為 │身壽險 ││ │ │ │0000000000號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0000000000 ││ │ │ │書」上之新要保人欄偽造「陳許月嬌」之│(被保險人陳坤稚 ││ │ │ │署名1枚、原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欄偽造「 │,原要保人陳坤稚││ │ │ │陳坤稚」之署各1枚,完成該屬私文書性 │) ││ │ │ │質之申請書後,持向國泰公司行使,申請│ ││ │ │ │變更要保人為陳許月嬌,致生損害於陳許│ ││ │ │ │月嬌、陳坤稚及國泰公司對於客戶資料管│ ││ │ │ │理之正確性。 │ │├─┼─────┼────┼──────────────────┤ ││25│90年8月21 │借款 │未經陳許月嬌同意,即針對保單號碼 │ ││ │日 │48,000元│0000000000,為保單借款借據之「立據人│ ││ │ │ │要保人」欄及背面「要保人」欄偽造「陳│ ││ │ │ │許月嬌」之署名各1枚後,完成該屬私文 │ ││ │ │ │書性質之借款申請書,並持之向國泰公司│ ││ │ │ │行使質押借款4萬8,000元,使國泰公司之│ ││ │ │ │承辦人陷於錯誤,誤信該申請書係真正而│ ││ │ │ │准予質借,致生損害於陳許月嬌、陳坤稚│ ││ │ │ │及國泰公司對於核放貸款之正確性。 │ │├─┼─────┼────┼──────────────────┤ ││26│91年3月13 │借款 │未經陳許月嬌同意,即針對保單號碼 │ ││ │日 │5,000元 │0000000000,為保單借款借據之「立據人│ ││ │ │ │要保人」欄及背面「要保人」欄偽造「陳│ ││ │ │ │許月嬌」之署名各1枚後,完成該屬私文 │ ││ │ │ │書性質之借款申請書,並持之向國泰公司│ ││ │ │ │行使質押借款5,000元,使國泰公司之承 │ ││ │ │ │辦人陷於錯誤,誤信該申請書係真正而准│ ││ │ │ │予質借,致生損害於陳許月嬌、陳坤稚及│ ││ │ │ │國泰公司對於核放貸款之正確性。 │ │├─┼─────┼────┼──────────────────┤ ││27│91年4月8日│借款 │未經陳許月嬌同意,即針對保單號碼 │ ││ │ │5,000元 │0000000000,為保單借款借據之「立據人│ ││ │ │ │要保人」欄及背面「要保人」欄偽造「陳│ ││ │ │ │許月嬌」之署名各1枚後,完成該屬私文 │ ││ │ │ │書性質之借款申請書,並持之向國泰公司│ ││ │ │ │行使質押借款5,000元,使國泰公司之承 │ ││ │ │ │辦人陷於錯誤,誤信該申請書係真正而准│ ││ │ │ │予質借,致生損害於陳許月嬌、陳坤稚及│ ││ │ │ │國泰公司對於核放貸款之正確性。 │ │├─┼─────┼────┼──────────────────┤ ││28│92年12月2 │借款 │未經陳許月嬌、陳坤稚同意,即針對保單│ ││ │日 │22,000元│號碼0000000000,為保單借款借據之「立│ ││ │ │ │據人要保人」欄偽造「陳許月嬌」之署名│ ││ │ │ │1枚及「被保險人」欄偽造「陳坤稚」之 │ ││ │ │ │署名1枚後,完成該屬私文書性質之借款 │ ││ │ │ │申請書,並持之向國泰公司行使質押借款│ ││ │ │ │2萬2,000元,使國泰公司之承辦人陷於錯│ ││ │ │ │誤,誤信該申請書係真正而准予質借,致│ ││ │ │ │生損害於陳許月嬌、陳坤稚及國泰公司對│ ││ │ │ │於核放貸款之正確性。 │ │├─┼─────┼────┼──────────────────┼────────┤│29│90年8月17 │變更要保│未經原要保人、被保險人陳坤溶、新要保│國泰美滿人生312 ││ │日 │人 │人陳許月嬌之同意,即於保單號碼為 │終身壽險 ││ │ │ │0000000000號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0000000000 ││ │ │ │書」上之新要保人欄偽造「陳許月嬌」之│(被保險人陳坤溶 ││ │ │ │署名1枚、原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欄偽造「 │、原要保人陳坤溶││ │ │ │陳坤溶」之署各1枚,完成該屬私文書性 │) ││ │ │ │質之申請書後,持向國泰公司行使,申請│ ││ │ │ │變更要保人為陳許月嬌,致生損害於陳許│ ││ │ │ │月嬌、陳坤溶及國泰公司對於客戶資料管│ ││ │ │ │理之正確性。 │ │├─┼─────┼────┼──────────────────┤ ││30│90年8月21 │借款 │未經陳許月嬌同意,即針對保單號碼 │ ││ │日 │33,000元│0000000000,為保單借款借據之「立據人│ ││ │ │ │要保人」欄及背面「要保人」欄偽造「陳│ ││ │ │ │許月嬌」之署名各1枚後,完成該屬私文 │ ││ │ │ │書性質之借款申請書,並持之向國泰公司│ ││ │ │ │行使質押借款3萬3,000元,使國泰公司之│ ││ │ │ │承辦人陷於錯誤,誤信該申請書係真正而│ ││ │ │ │准予質借,致生損害於陳許月嬌、陳坤溶│ ││ │ │ │及國泰公司對於核放貸款之正確性。 │ │├─┼─────┼────┼──────────────────┤ ││31│91年3月13 │借款 │未經陳許月嬌同意,即針對保單號碼 │ ││ │日 │10,000元│0000000000,為保單借款借據之「立據人│ ││ │ │ │要保人」欄及背面「要保人」欄偽造「陳│ ││ │ │ │許月嬌」之署名各1枚後,完成該屬私文 │ ││ │ │ │書性質之借款申請書,並持之向國泰公司│ ││ │ │ │行使質押借款1萬元,使國泰公司之承辦 │ ││ │ │ │人陷於錯誤,誤信該申請書係真正而准予│ ││ │ │ │質借,致生損害於陳許月嬌、陳坤溶及國│ ││ │ │ │泰公司對於核放貸款之正確性。 │ │├─┼─────┼────┼──────────────────┤ ││32│91年7月29 │借款 │未經陳許月嬌同意,即針對保單號碼 │ ││ │日 │8,000元 │0000000000,為保單借款借據之「立據人│ ││ │ │ │要保人」、「簽名處」欄及背面「要保人│ ││ │ │ │」欄偽造「陳許月嬌」之署名各1枚後, │ ││ │ │ │完成該屬私文書性質之借款申請書,並持│ ││ │ │ │之向國泰公司行使質押借款8,000元,使 │ ││ │ │ │國泰公司之承辦人陷於錯誤,誤信該申請│ ││ │ │ │書係真正而准予質借,致生損害於陳許月│ ││ │ │ │嬌、陳坤溶及國泰公司對於核放貸款之正│ ││ │ │ │確性。 │ │├─┼─────┼────┼──────────────────┤ ││33│92年12月2 │借款 │未經陳許月嬌、陳坤溶同意,即針對保單│ ││ │日 │19,000元│號碼0000000000,為保單借款借據之「立│ ││ │ │ │據人要保人」欄偽造「陳許月嬌」之署名│ ││ │ │ │1枚及「被保險人」欄偽造「陳坤溶」之 │ ││ │ │ │署名1枚後,完成該屬私文書性質之借款 │ ││ │ │ │申請書,並持之向國泰公司行使質押借款│ ││ │ │ │1萬9,000元,使國泰公司之承辦人陷於錯│ ││ │ │ │誤,誤信該申請書係真正而准予質借,致│ ││ │ │ │生損害於陳許月嬌、陳坤溶及國泰公司對│ ││ │ │ │於核放貸款之正確性。 │ │├─┼─────┼────┼──────────────────┤ ││34│93年7月1日│借款 │未經陳許月嬌、陳坤溶同意,即針對保單│ ││ │ │8,000元 │號碼0000000000,為保單借款借據之「立│ ││ │ │ │據人要保人」欄偽造「陳許月嬌」之署名│ ││ │ │ │1枚及「被保險人」欄偽造「陳坤溶」之 │ ││ │ │ │署名1枚後,完成該屬私文書性質之借款 │ ││ │ │ │申請書,並持之向國泰公司行使質押借款│ ││ │ │ │8,000元,使國泰公司之承辦人陷於錯誤 │ ││ │ │ │,誤信該申請書係真正而准予質借,致生│ ││ │ │ │損害於陳許月嬌、陳坤溶及國泰公司對於│ ││ │ │ │核放貸款之正確性。 │ │├─┼─────┼────┼──────────────────┤ ││35│94年8月9日│借款 │未經陳許月嬌、陳坤溶同意,即針對保單│ ││ │ │15,000元│號碼0000000000,為保單借款借據之「立│ ││ │ │ │據人要保人」欄偽造「陳許月嬌」之署名│ ││ │ │ │1枚及「被保險人」欄偽造「陳坤溶」之 │ ││ │ │ │署名1枚後,完成該屬私文書性質之借款 │ ││ │ │ │申請書,並持之向國泰公司行使質押借款│ ││ │ │ │1萬5,000元,使國泰公司之承辦人陷於錯│ ││ │ │ │誤,誤信該申請書係真正而准予質借,致│ ││ │ │ │生損害於陳許月嬌、陳坤溶及國泰公司對│ ││ │ │ │於核放貸款之正確性。 │ │├─┼─────┼────┼──────────────────┤ ││36│95年3月27 │借款 │未經陳許月嬌、陳坤溶同意,即針對保單│ ││ │日 │14,000元│號碼0000000000,為保單借款借據之「立│ ││ │ │ │據人要保人」欄偽造「陳許月嬌」之署名│ ││ │ │ │1枚及「被保險人」欄偽造「陳坤溶」之 │ ││ │ │ │署名1枚後,完成該屬私文書性質之借款 │ ││ │ │ │申請書,並持之向國泰公司行使質押借款│ ││ │ │ │1萬4,000元,使國泰公司之承辦人陷於錯│ ││ │ │ │誤,誤信該申請書係真正而准予質借,致│ ││ │ │ │生損害於陳許月嬌、陳坤溶及國泰公司對│ ││ │ │ │於核放貸款之正確性。 │ │└─┴─────┴────┴──────────────────┴────────┘附表二:

┌──┬────┬─────┐│編號│提款日期│提款金額(││ │ │新臺幣) │├──┼────┼─────┤│1 │900822 │ 81,000 │├──┼────┼─────┤│2 │900827 │ 138,000 │├──┼────┼─────┤│3 │901018 │ 114,500 │├──┼────┼─────┤│4 │901111 │ 92,000 │├──┼────┼─────┤│5 │910115 │ 22,500 │├──┼────┼─────┤│6 │910315 │ 27,000 │├──┼────┼─────┤│7 │910409 │ 5,000 │├──┼────┼─────┤│8 │910730 │ 32,000 │├──┼────┼─────┤│9 │920320 │ 70,000 │├──┼────┼─────┤│10 │921204 │ 68,500 │├──┼────┼─────┤│11 │930702 │ 49,500 │├──┼────┼─────┤│12 │940404 │ 34,150 │├──┼────┼─────┤│13 │940816 │ 54,400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13-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