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6號附民原告 高金蘭附民被告 田春惠上列被告因民國101 年度附民字第16號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呂世文法 官 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