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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2 年交附民字第 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原 告 吳曉妘被 告 陳弘哲上列被告陳弘哲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曉妘對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原告因被告之過失傷害行為,受有臉、頸及頭皮磨損或擦傷,眼除外,未提及感染;腦震盪伴有暫時性意識喪失;肘、前臂及腕磨損或擦傷,未提及感染;髖、大腿、小腿及踝磨損或擦傷,未提及感染;腹壁挫傷等傷害,因之向被告請求給付必要之醫療費用、交通費用、看護費用、無法工作之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共計新臺幣313,757 元。惟此需調查原告之人格法益遭被告侵害之程度及二造社經地位等相關事項,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法 官 陳斐琪法 官 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郭勝華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13-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