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埔交附民字第1號原 告 黃昱霖被 告 高文海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被 告 南投縣政府仁愛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子孝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高文海涉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黃昱霖對其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原告因被告高文海之業務過失傷害行為,受有第二腰椎壓迫性骨折、左手第5 指撕裂傷2公分長、左大腿及小腿挫傷及擦傷、右大腿擦傷、左膝挫傷及血腫等傷害,因之向被告等請求給付財產損害、必要費用支出及精神慰撫金等共計新臺幣2,200,000 元之金額。惟此需調查原告之人格法益遭被告侵害之程度及二造社經地位等相關事項,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法 官 陳斐琪法 官 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郭勝華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