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20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韋美麗選任辯護人 陳玉林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36
1 、103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均為有罪之陳述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韋美麗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韋美麗明知如附表一所示被看護人之身體狀況,均不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行政院勞動部,以下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雇主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之資格條件」,竟分別意圖營利,基於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意,各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由韋美麗陪同如附表一所示之被看護人前往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就診,並指示被看護人以如附表一所示之佯病方式,經不知情之宋昇峯醫師看診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評估被看護人需24小時之全日照護,而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診斷證明文件,韋美麗再將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事宜介紹予如附表一所示不知情之仲介公司辦理,由不知情之仲介公司代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請人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嗣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實質審查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許可招募、聘僱外籍看護工,而由不知情之仲介公司媒介如附表一所示之印尼籍看護工至申請人之處所工作,惟外籍看護工各從事如附表一所示與家庭看護工無關之工作,韋美麗則各向申請人、仲介公司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報酬。
二、韋美麗明知如附表二所示被保險人之身體狀況,均不符合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竟分別與如附表二所示之被保險人(均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6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各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由韋美麗陪同如附表二所示之被保險人前往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就診,並指示被保險人以如附表二所示之佯病方式,經不知情之宋昇峯醫師看診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日期,診斷被保險人失智且為永久身心障礙,而開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韋美麗再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日期,持被保險人出具之農保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並檢附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向如附表二所示之農會申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使不知情之農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經轉送勞工保險局審核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日期核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身心障礙給付金額,並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日期匯入如附表二所示被保險人申辦之金融帳戶內,韋美麗則向被保險人各收取如附表二所示之報酬。
三、嗣為警於102 年1 月10日17時40分許,持本院搜索票前往韋美麗位於嘉義縣○○鎮○○里○○街○○號4 樓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其所有供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行聯絡使用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及如附表四編號2 、3 所示之物;復於10
1 年1 月11日9 時30分許,前往址設嘉義市○○路○○○ 號之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四編號4 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韋美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如後述之證據為憑,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㈠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犯罪事實部分:
①證人彭志杰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警卷三第1 至13頁;
101 年度他字第219 號卷〈以下稱他字卷〉第102 至110 頁;102 年度偵字第361 號卷〈以下稱偵字卷〉第191 至195頁)。
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 年10月20日勞職許字第0000000000號
函稿(許可招募)、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戶口名簿;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 年12月23日勞職許字第0000000000號函(許可聘僱)、外國人聘僱許可名冊、外勞居留資料查詢- 明細內容顯示畫面暨基本資料(YATI SUSIATI);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被指認人相片(指認人:彭志杰)各1 份(見警卷三第14至15、19、
25、27、33至34、35之1 頁)。③附於被告調查筆錄之被告與彭志杰通訊監察譯文1 份(見警卷一第6 至8 頁)。
④扣案之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彭志杰病歷(含病症暨失能
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臨床失智評估量表之分期、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
㈡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犯罪事實部分:
①證人林育昇、洪年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警卷三第37至
43、46至54頁;他字卷第156 至161 頁;偵字卷第67至71頁)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 月26日勞職許字第0000000000號函
稿(許可招募)、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戶口名簿、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5 月26日勞職許字第0000000000號函、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外國人名冊;外勞居留資料查詢- 明細內容顯示畫面(ROMMI HIDAYAT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被指認人相片(指認人:林育昇)各1 份(見警卷三第44至45、62至64、67頁)。
③被告與林育昇之通訊監察譯文1 份(見警卷三第57至60頁)。
④扣案之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洪年病歷(含病症暨失能診
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
㈢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犯罪事實部分:
①證人王嘉鳳、陳水山、BUDIONO (普弟)於警詢、偵訊時之
證述(見警卷二第117 至119 、138 至141 頁;他字卷第18
2 至187 頁)。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2月13日勞職許字第0000000000號函
稿(許可招募)、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戶口名簿;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 年6 月27日勞職許字第0000000000號函稿(許可遞補招募)、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外勞居留資料查詢- 明細內容顯示畫面(BUDIONO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被指認人相片(指認人:陳水山)各1 份(見警卷二第126 至127 、129 至
131 、133 頁)。③扣案之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陳水山病歷(含病症暨失能
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臨床失智評估量表之分期、神經內科檢查報告、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
㈣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犯罪事實部分:
①證人王冠華、王明煌、YARNO (阿諾)於警詢、偵訊時之證
述(見警卷二第1 至8 、11至18、21至23、25至30頁;他字卷第306至308頁;偵字卷第52至60頁)。
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 年8 月17日勞職許字第0000000000號
書函、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證明書、外國人名冊、外國人、原雇主及新雇主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戶口名簿;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 年8 月30日勞職許字第0000000000號函稿(許可接續聘僱)、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外勞居留資料查詢- 明細內容顯示畫面(YARNO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被指認人相片(指認人:王冠華、王明煌、YARN
O )各1 份(見警卷二第9 至10、19至20、34至35、39至44頁)。
③扣案之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王明煌病歷(含病症暨失能
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肌電圖及神經傳導檢查報告、神經內科檢查報告、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
㈤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犯罪事實部分:
①證人劉玲君、簡江綉縫、SUNARDI (蘇納帝)於警詢、偵訊
時之證述(見警卷二第58至64、67至76、88至96頁;他字卷第348 至350 頁;偵字卷第25至30、38至44頁)。
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 年3 月12日勞職許字第0000000000號
函稿(許可招募)、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戶口名簿;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 年4 月17日勞職許字第0000000000號函稿(許可接續聘僱)、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外國人、原雇主及新雇主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或接續外國人通報證明書、外國人名冊、外國人聘僱許可名冊;外勞居留資料查詢- 明細內容顯示畫面(SUNARDI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被指認人相片(指認人:劉玲君、SUNARDI )各1份(見警卷二第65至66、97至98、105 至106 、108 至110、112 、114 頁)。
③扣案之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簡江綉縫病歷(含病症暨失
能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臨床失智評估量表之分期、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
㈥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犯罪事實部分:
①證人林黃款、林世武、陳宥杉、SUPARYONO (尤諾)於警詢
、偵訊時之證述(見警卷二第146 至149 、152 至155 、15
8 至164 、186 至188 頁;他字卷第220 至222 、232 至23
6 、245 至247 、256 至259 頁;偵字卷第78至83頁)。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1月30日勞職許字第0000000000號函
稿(許可招募)、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 年3 月13日勞職許字第0000000000號函稿(許可遞補招募)、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
1 年4 月16日勞職許字第0000000000號函稿(許可接續聘僱)、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外國人、原雇主及新雇主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外國人及新雇主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外國人名冊;外勞居留資料查詢- 明細內容顯示畫面(SUPARYONO )各1 份(見警卷二第170 、175 至177 、
183 至185 頁)。③附於被告調查筆錄之被告與林世武通訊監察譯文1 份(見警卷一第8 至9 頁)。
④扣案之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林世武病歷(含病症暨失能
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
㈦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犯罪事實部分:
①證人張文堅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警卷三第83至85頁;偵字卷第235 至239 頁)。
②勞工保險局102 年9 月30日保受給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精神神經障礙填表說明及障礙詳況、勞工保險局
101 年5 月22日保受核字第000000000000號函;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張文堅病歷各1 份(見本院卷第61至66、94至
116 頁)。③附於被告調查筆錄之被告與張文堅配偶通訊監察譯文1 份(見警卷一第53頁)。
㈧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犯罪事實部分:
①證人賴文欽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警卷三第88至90頁;偵字卷第242 至246 頁)。
②勞工保險局102 年9 月30日保受給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精神神經障礙填表說明及障礙詳況、勞工保險局
101 年9 月24日保受核字第000000000000號函;賴文欽農會帳戶內頁影本;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賴文欽病歷各1 份(見警卷三第91頁;本院卷第61、67至71、73至93頁)。
③附於被告調查筆錄之被告與賴文欽通訊監察譯文1 份(見警卷一第53至54頁)。
㈨關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罪事實部分:
①證人宋昇峯、吳紹義、湯廖立琦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
警卷三第93至96、107 至111 頁;他字卷第359 至368 、37
8 至382、411至413頁)。②本院101 年聲監字第54號、聲監續字第68、80、85、92、99
、110 、125 、139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本院搜索票2 份(見警卷一第11至16頁;警卷三第97至101、135 至140 、142 至143 、145 至146 、14 8至149 、15
1 至152 、154 至155 、157 至158 頁);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三、核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均係意圖營利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應依同法第64條第2 項之規定處斷;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明知如附表一所示被看護人之身體狀況均不符合「雇主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之資格條件」,仍將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事宜介紹予如附表一所示不知情之仲介公司辦理,利用該仲介公司媒介如附表一所示之外籍看護工至申請人之處所工作,為間接正犯。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示詐欺取財犯行,各與被保險人張文堅、賴文欽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如附表一所示6 次非法媒介外籍看護工之犯行及如附表二所示2 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竟指示被看護人、被保險人佯病就診,以取得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利用不知情之仲介公司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及詐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損害主管機關對於外籍勞工人力資源管理、農民健康保險金給付之正確性,影響本國勞工之就業權益,破壞農民健康保險制度,足見其漠視法治之態度,惡性非輕,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素行良好,且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斟酌其為醫護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此觀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調查筆錄記載即明(見警卷一第21頁;本院卷第33頁),及其各次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詐欺取財行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因之,本院綜核前述各情,認量處上開刑度已屬適當,檢察官就被告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部分各求處有期徒刑8 月,併科罰金15萬元,詐欺取財部分各求處有期徒刑10月,尚有過重,附此敘明。至辯護人及被告雖請求宣告緩刑,惟本院審酌被告乃醫護專科畢業,竟利用其護理專業知識,指示被看護人、被保險人佯病就診,以取得相關診斷證明文件,進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共6 次、詐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共2 次,以此不法手段恣意掠取社會福利資源,衡其犯罪手段、情節、所生危害均難認輕微,及漠視法治之態度殊不可取,實應給予相當之法律制裁,以資警惕,認不宜給予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五、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1 張),為被告所有,係供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次犯行聯絡使用,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150 頁),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病患資料4 袋(彭志杰、洪年、王明煌、陳水山)、印尼外勞薪資表1 份(劉玲君)、印尼外勞薪資表1 份(林黃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文1 份(林黃款)、錸那人力派遣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單1 份(林黃款)、錸那人力派遣有限公司客戶空白合約書5 份、錸那人力派遣有限公司空白委託書6 份、印章2 顆(尤諾、王明煌),雖分別係供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所用及預備之用,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均否認為其所有(見本院卷第150 頁),亦無證據證明為其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 所示之張文堅印章1 顆,經核對與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犯行之農保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上之印文不同,且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本件犯行所用或預備之用,故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 所示之病歷0 本(彭志杰、洪年、王明煌、林世武、陳水山、江簡綉縫)、宋昇峯醫師100 年、101 年開立外籍監護工患者清冊各1 份,係自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所扣得,並非被告所有,亦不予宣告沒收。而本案一併查獲之錸那人力派遣有限公司繳款通知單1 張、身心障礙者手冊、記事本各1 本、NIA KURNIASIH 個人資料2 份、病患資料451 袋、印章2 顆(王葉秀琴、林金釵),尚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本件犯行所用或預備之用,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榮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 依 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顏 緗 穎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申請人│被看護│外籍看│韋美麗指│醫師評估│行政院│韋美麗│聘僱之外籍││號│ │人 │護工仲│示被看護│日期暨開│勞工委│各向申│勞工暨來臺││ │ │ │介公司│人佯病就│立之診斷│員會許│請人、│工作情形 ││ │ │ │ │診之期間│證明文件│可招募│仲介公│ ││ │ │ │ │、方式 │ │、聘僱│司收取│ ││ │ │ │ │ │ │外籍看│之報酬│ ││ │ │ │ │ │ │護工之│ │ ││ │ │ │ │ │ │日期 │ │ │├─┼───┼───┼───┼────┼────┼───┼───┼─────┤│1 │王芬蘭│彭志杰│錸那人│於民國10│100 年9 │100 年│新臺幣│YATI SUSIA││ │ │ │力派遣│0 年間,│月7 日開│10月20│(下同│TI(雅弟)││ │ │ │有限公│指示彭志│立病症暨│日許可│) │於100 年11││ │ │ │司 │杰佯裝須│失能診斷│招募、│2 萬5,│月21日入境││ │ │ │ │乘坐輪椅│證明書(│100 年│000 元│臺灣後,前││ │ │ │ │、須他人│失智)、│11月21│/ │往彭志杰所││ │ │ │ │攙扶始能│申請聘僱│日許可│1 萬5,│經營位於南││ │ │ │ │站立、盡│外籍看護│聘僱 │000 元│投縣埔里鎮││ │ │ │ │量不說話│工基本資│ │ │寶湖街350 ││ │ │ │ │或答非所│料傳遞單│ │ │號之「寶湖││ │ │ │ │問等方式│。 │ │ │山莊」民宿││ │ │ │ │。 │ │ │ │從事打掃工││ │ │ │ │ │ │ │ │作,其後轉││ │ │ │ │ │ │ │ │介至他處工││ │ │ │ │ │ │ │ │作。 │├─┼───┼───┼───┼────┼────┼───┼───┼─────┤│2 │林育昇│洪年 │賓紛實│於98、99│99年1 月│99年1 │1 萬5,│ROMMI HIDA││ │ │ │業有限│年間,指│7 日開立│月26日│000 元│YAT(羅迷) ││ │ │ │公司 │示洪年佯│病症暨失│許可招│至2 萬│於99年4 月││ │ │ │ │裝須乘坐│能診斷證│募、99│元 │11日入境臺││ │ │ │ │輪椅、身│明書、巴│年5 月│/ │灣後,前往││ │ │ │ │體虛弱及│氏量表、│10日許│4,000 │真實姓名年││ │ │ │ │反應遲緩│申請聘僱│可聘僱│元至5,│籍均不詳之││ │ │ │ │等方式。│外籍看護│ │000 元│人處所工作││ │ │ │ │ │工基本資│ │ │。 ││ │ │ │ │ │料傳遞單│ │ │ ││ │ │ │ │ │。 │ │ │ │├─┼───┼───┼───┼────┼────┼───┼───┼─────┤│3 │王嘉鳳│陳水山│錸那人│於99年間│99年11月│100 年│2 萬元│BUDIONO (││ │ │ │力派遣│,指示陳│18日開立│6 月27│至3 萬│普弟)於10││ │ │ │有限公│水山佯裝│病症暨失│日許可│元 │0 年11月17││ │ │ │司 │行動緩慢│能診斷證│遞補招│/ │日入境臺灣││ │ │ │ │、須他人│明書(失│募 │1 萬5,│後,前往陳││ │ │ │ │攙扶始能│智)、申│ │000 元│水山之親戚││ │ │ │ │行走、表│請聘僱外│ │ │陳善將位於││ │ │ │ │現肢體無│籍看護工│ │ │嘉義縣梅山││ │ │ │ │法自主、│基本資料│ │ │鄉梅北村龍││ │ │ │ │盡量不說│傳遞單。│ │ │眼林28號之││ │ │ │ │話等方式│ │ │ │茶園從事農││ │ │ │ │。 │ │ │ │務工作。 │├─┼───┼───┼───┼────┼────┼───┼───┼─────┤│4 │王冠華│王明煌│錸那人│於101 年│101 年7 │101 年│1 萬8,│YARNO (阿││ │ │ │力派遣│間,指示│月20日開│8 月3 │000 元│諾)101 年││ │ │ │有限公│王明煌佯│立病症暨│日許可│/ │5 月17日入││ │ │ │司 │裝須乘坐│失能診斷│接續聘│1 萬5,│境臺灣後,││ │ │ │ │輪椅、須│證明書、│僱 │000 元│於101 年9 ││ │ │ │ │使用輔助│巴氏量表│ │ │月6 日轉換││ │ │ │ │器或他人│、申請聘│ │ │雇主前往王││ │ │ │ │攙扶始能│僱外籍看│ │ │明煌所經營││ │ │ │ │行走、表│護工基本│ │ │位於嘉義縣││ │ │ │ │現肢體無│資料傳遞│ │ │梅山鄉龍眼││ │ │ │ │法自主、│單。 │ │ │林32號之茶││ │ │ │ │動作緩慢│ │ │ │園從事農務││ │ │ │ │等方式。│ │ │ │工作。 │├─┼───┼───┼───┼────┼────┼───┼───┼─────┤│5 │劉玲君│簡江綉│錸那人│於100 、│101 年1 │101 年│1 萬8,│SUNARDI (││ │ │縫 │力派遣│101 年間│月18日開│3 月12│000 元│蘇納帝)於││ │ │ │有限公│,指示簡│立病症暨│日許可│/ │101 年2 月││ │ │ │司 │江綉縫佯│失能診斷│招募、│1 萬5,│14日入境臺││ │ │ │ │裝須乘坐│證明書(│101 年│000 元│灣後,於10││ │ │ │ │輪椅、須│失智)、│3 月28│ │1 年4 月19││ │ │ │ │他人攙扶│申請聘僱│日許可│ │日轉換雇主││ │ │ │ │始能行走│外籍看護│接續聘│ │前往劉玲君││ │ │ │ │、腳抬不│工基本資│僱 │ │所經營位於││ │ │ │ │起來、表│料傳遞單│ │ │嘉義縣梅山││ │ │ │ │現肢體無│。 │ │ │鄉龍眼村3 ││ │ │ │ │法自主、│ │ │ │之1 號附近││ │ │ │ │盡量不說│ │ │ │之製茶廠從││ │ │ │ │話等方式│ │ │ │事農務工作││ │ │ │ │。 │ │ │ │。 │├─┼───┼───┼───┼────┼────┼───┼───┼─────┤│6 │林黃款│林世武│錸那人│於99年間│99年11月│101 年│1 萬8,│SUPARYONO ││ │ │ │力派遣│,指示林│3 日開立│3 月13│000 元│(尤諾)於││ │ │ │有限公│世武佯裝│病症暨失│日許可│/ │100 年11月││ │ │ │司 │須乘坐輪│能診斷證│遞補招│1 萬5,│27日入境臺││ │ │ │ │椅等方式│明書、巴│募、10│000 元│灣後,於10││ │ │ │ │。 │氏量表、│1年3月│ │1 年4 月19││ │ │ │ │ │申請聘僱│22日許│ │日轉換雇主││ │ │ │ │ │外籍看護│可接續│ │前往陳宥杉││ │ │ │ │ │工基本資│聘僱 │ │所經營位於││ │ │ │ │ │料傳遞單│ │ │嘉義縣梅山││ │ │ │ │ │。 │ │ │鄉太平村頂││ │ │ │ │ │ │ │ │橋2 號之茶││ │ │ │ │ │ │ │ │園從事農務││ │ │ │ │ │ │ │ │工作。 │└─┴───┴───┴───┴────┴────┴───┴───┴─────┘
附表二┌─┬────┬──────┬───┬────┬────┬─────┬───┐│編│被保險人│韋美麗指示被│醫師診│申請身心│勞工保險│匯入身心障│韋美麗││號│ │保險人佯病就│斷日期│障礙給付│局核付身│礙給付之日│向被保││ │ │診之期間、方│ │日期、單│心障礙給│期、帳戶 │險人收││ │ │式 │ │位 │付日期、│ │取之報││ │ │ │ │ │金額 │ │酬 │├─┼────┼──────┼───┼────┼────┼─────┼───┤│1 │張文堅 │於101 年間,│101 年│101 年4 │101 年5 │101 年5 月│3 萬7,││ │ │指示張文堅佯│4 月11│月16日向│月21日核│24、25日間│000 元││ │ │裝行動不便、│日 │雲林縣古│付14萬9,│匯入雲林縣│ ││ │ │須他人攙扶始│ │坑鄉農會│600 元 │古坑農會帳│ ││ │ │能行走、精神│ │申請 │ │號00000000│ ││ │ │渙散、盡量不│ │ │ │00000000號│ ││ │ │說話等方式。│ │ │ │帳戶內 │ │├─┼────┼──────┼───┼────┼────┼─────┼───┤│2 │賴文欽 │於101 年間,│101 年│101 年8 │101 年9 │101 年9 月│3 萬7,││ │ │指示賴文欽佯│8 月9 │月間某日│月21日核│25日匯入嘉│000 元││ │ │裝需手持柺杖│日 │向嘉義縣│付14萬9,│義縣梅山鄉│ ││ │ │、行動不便、│ │梅山鄉農│600 元 │農會帳號61│ ││ │ │精神渙散、講│ │會申請 │ │0000000000│ ││ │ │話慢一點、裝│ │ │ │7370號帳戶│ ││ │ │傻等方式。 │ │ │ │內 │ │└─┴────┴──────┴───┴────┴────┴─────┴───┘
附表三┌─┬─────────┬───────────────────────┐│編│犯罪事實 │主文 ││號│ │ │├─┼─────────┼───────────────────────┤│1 │如附表一編號1 所載│韋美麗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 │ │他人工作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 │ │物沒收。 │├─┼─────────┼───────────────────────┤│2 │如附表一編號2 所載│韋美麗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 │ │他人工作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 │ │物沒收。 │├─┼─────────┼───────────────────────┤│3 │如附表一編號3 所載│韋美麗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 │ │他人工作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 │ │物沒收。 │├─┼─────────┼───────────────────────┤│4 │如附表一編號4 所載│韋美麗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 │ │他人工作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 │ │物沒收。 │├─┼─────────┼───────────────────────┤│5 │如附表一編號5 所載│韋美麗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 │ │他人工作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 │ │物沒收。 │├─┼─────────┼───────────────────────┤│6 │如附表一編號6 所載│韋美麗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 │ │他人工作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 │ │物沒收。 │├─┼─────────┼───────────────────────┤│7 │如附表二編號1 所載│韋美麗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 │ │收。 │├─┼─────────┼───────────────────────┤│8 │如附表二編號2 所載│韋美麗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物沒││ │ │收。 │└─┴─────────┴───────────────────────┘
附表四┌─┬────────────────────────┐│編│扣案物 ││號│ │├─┼────────────────────────┤│1 │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 │1 張) │├─┼────────────────────────┤│2 │病患資料4 袋(彭志杰、洪年、王明煌、陳水山)、印││ │尼外勞薪資表1 份(劉玲君)、印尼外勞薪資表1 份(││ │林黃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文1 份(林黃款)、錸││ │那人力派遣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單1 份(林黃款)、錸那││ │人力派遣有限公司客戶空白合約書5 份、錸那人力派遣││ │有限公司空白委託書6 份、印章2 顆(尤諾、王明煌)│├─┼────────────────────────┤│3 │張文堅印章1 顆 │├─┼────────────────────────┤│4 │病歷0 本(彭志杰、洪年、王明煌、林世武、陳水山、││ │江簡綉縫)、宋昇峯醫師100 年、101 年開立外籍監護││ │工患者清冊各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