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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3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93號聲 請 人 簡榮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簡紹宣侵占案件(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671 號),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671 號案件經受理進行中,懇請指定期日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規定,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同法第38條前段亦有明文。是辯護人、被告之代理人或自訴人之代理人以外之人,依法並無檢閱卷宗及證物等之權利,至為明灼。經查,被告簡紹宣因侵占案件,由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671 號審理中,聲請人為該案件之代行告訴人,依照上開法條規定,並無檢閱卷宗之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林雷安法 官 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慶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
裁判日期:2012-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