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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8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6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許瑞彬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許瑞彬(下稱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2371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然依證人之證述、警方職務報告、現場照片、相驗照片、法醫檢驗報告書、法醫鑑定報告書、扣案水果單刀等卷證資料,認其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重罪,其因預期判決刑度非輕,為規避刑罰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02 年8 月29日起予以羈押,又於102 年11月26日裁定自同年11 月2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 月在案,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我想要與被害人家屬方面協調,因身體狀況不好,也要出去看醫生,請准改以具保代替羈押或解除禁見等語。

三、惟查:被告所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嫌疑仍然重大,且所涉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

5 年以上之重罪,依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之基本人性,可預期涉及之刑度既重,則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另關於被告之健康狀況,經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該所覆以:「該被告經本所特約醫師102 年12月9 日診視病例後簽註意見:被告診斷為肝臟腫瘤〔已接受手術切除〕、腦中風,目前病況穩定,續門診治療」等語,有該所102 年12月12日投所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之該所衛生科門診看診紀錄表影本1 份附於卷內可佐,足見被告並無現罹疾病而非保外治療顯難治癒之情形。參以被告之犯罪情狀,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及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之要素後,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等手段替代維持羈押處分。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吳 金 玫法 官 李 昇 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鉉 岱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1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