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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7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遠忠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遠忠解除禁止通信。

理 由

一、被告劉遠忠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5條第1 項第3 款之罪嫌疑重大,又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患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2 年3 月6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經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102 年5 月13日發函檢送該會102 年第4 次考績委員會審議懲處案件陳述通知單予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依法通知被告就懲處提案陳述意見,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2 年5 月13日輔人字第0000000000B 號書函在卷可憑,茲考量上開情事對於公務人員權益有重大影響,特予解除禁止通信,俾被告以書面資料陳述意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林依蓉法 官 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慶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貪污
裁判日期:2013-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