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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7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79號上 訴 人 董坤融即 被 告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參照)。是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董坤融(下稱上訴人)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收受本件判決,上開不服本判決於103年7月8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又本院於103年8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上開裁定於103年8月26日送達上訴人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裁定、本院送達證書2份及本院收文查詢單在卷可稽。是上開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益 茂

法 官 楊 國 煜法 官 丁 婉 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1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