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簡素華特別代理人 簡碩政被 告 洪德興
黃堂秋三福煤氣行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陳 哲被 告 邱英文
方景亮簡宏保林弘敏林弘己蘇衍禎劉復應蔡年豐吳方琴上列被告洪德興、黃堂秋因本院103 年度交易字第26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楊捷羽法 官 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佳慧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