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埔交附民字第6號原 告 陳珍妮被 告 吳海青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原埔交附民字第6號因公共危險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陳鈴香法 官 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孟熹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