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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3 年易字第 26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261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妙芳選任辯護人 徐鼎賢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緝字第20

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曾妙芳犯如附表一、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及拘役均緩刑叁年。

犯罪事實

一、曾妙芳前於民國98年間起,即自行招攬客戶,再向址設南投縣○○鎮○○路○ ○○ ○○ 號(於93年間自原址同鎮桂林里中正巷27之33號遷移)、林宗義擔任負責人而由其媳蕭惠丹實際執行業務之自由時報竹山辦事處批購自由時報後送報。詎曾妙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因蕭惠丹得知曾妙芳在外以訂自由時報1 年送半年之不敷成本方式促銷客戶向其訂報,惟恐曾妙芳無法履行波及自由時報竹山辦事處,遂於101 年2 月間向曾妙芳告知不得再以此等方式吸引客戶向其訂報,且造成之損失要曾妙芳自行吸收等語,否則將停止批報與曾妙芳,惟曾妙芳向蕭惠丹佯稱:已不會再以此等方式向客戶促銷訂報,且已將訂報款項退還客戶云云,以取信蕭惠丹,致蕭惠丹因而陷於錯誤,繼續自當月起至同年8 月間止批報與曾妙芳,共計價值達新臺幣(下同)121,500 元,而曾妙芳竟仍繼續以上述促銷方式及訂半年送3 個月、訂2 年5,000 元甚至訂1 年送1 年等向林清遐等人招攬訂報,至101 年9 月1 日起曾妙芳避不見面,林清遐等人向蕭惠丹反應,蕭惠丹始知受騙。

二、曾妙芳因自99年間即有經濟困窘、無法如期支付向自由時報竹山辦事處批報款項之狀況,明知其無法依如附表二詐欺方式欄所示之訂報內容履行,為取得現金供其週轉,竟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詐欺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向吳佐仁等人促銷訂報,致如附表二「訂報人」欄所示之人因而陷於錯誤,而向曾妙芳訂報並交付如附表二詐得金額欄所示之報費。嗣如附表二所示之訂報人於101 年8 、9 月間起陸續未收到所訂閱之報紙,而知上情。

三、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件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被告曾妙芳以外之人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

9 條之4 規定部分之審判外之陳述,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我們不爭執」等語(見本院卷第137 頁反面),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亦均表示沒意見等語,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且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堪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妙芳於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

害人林宗義於警詢時(見偵字卷第42頁至第43頁)、被害人蕭惠丹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審理時(見偵字卷第44頁至第47頁、第51頁至第53頁、偵緝字卷第31頁至第33頁、第

43 頁 至第44頁、本院卷第148 頁至第150 頁反面)、被害人吳佐仁、林惠蘭、鐘輝雄、林榮照、黃美真、謝文章、簡鳳英、劉懿萱、吳毓琛、李美琪、曾忠泉、詹千億、張錦賢、張萬青、葉竹吉、楊文榮、王敬盛、楊滿榮、張峰雄、林其文、陳培澤、林清遐、劉中和、呂邱挽、陳彩芳、李淑卿、王文吟、鄭聰和、張義男、張穎昭、蕭枔、黃信弘、吳杉田、張錦雄、劉錦廷、張月霞、林震生、王德慶、廖宏林、楊長慶、鄭玉印、曾建鈞、洪東波於警詢時(見偵字卷第54頁至第56頁、第58頁至第60頁、第63頁至第65頁、第67頁至第69頁、第73頁至第75頁、第78頁至第80頁、第83頁至第85頁、第88頁至第90頁、第93頁至第95頁、第98頁至第100 頁、第102 頁至第104 頁、第107 頁至第109 頁、第112 頁至第114 頁、第117 頁至第119 頁、第122 頁至第124 頁、第

127 頁至第129 頁、第132 至134 頁、第137 頁至第139 頁、第142 頁至第144 頁、第147 頁至第149 頁、第152 頁至第154 頁、第157 頁至第159 頁、第162 頁至第164 頁、第

167 頁至第169 頁、第172 頁至第174 頁、第177 頁至第17

9 頁、第182 頁至第184 頁、第188 頁至第190 頁、第193頁至第195 頁、第203 頁至第205 頁、第208 頁至第210 頁、第214 頁至第216 頁、第219 頁至第221 頁、第224 頁至第226 頁、第228 頁至第230 頁、第233 頁至第235 頁、第

238 頁至第240 頁、第243 頁至第245 頁、第247 頁至第24

9 頁、第251 之1 頁至第253 頁、第256 頁至第258 頁、第

26 1頁至第263 頁、第266 頁至第268 頁)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報費收據40紙(見警卷第10頁至第21頁、第23頁至第26頁、偵字卷第62頁、第72頁、第81頁、第87頁、第91頁、第110 頁、第125 頁、第150 頁、第156 頁、第186 頁、第191 頁、第223 頁)附卷可稽,其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

㈡至於被告自101 年2 月起至同年8 止向自由時報竹山辦事處

詐得報紙其價值之計算,蕭惠丹於審理時證稱:自由時報竹山辦事處提出被告總共積欠115,311 元,是被告批報的款項扣除應給付被告送報報酬之後的金額,報費明細中總報費就是被告當月向自由時報竹山辦事處批報之費用等語(見本院卷第148 頁反面、第150 頁反面),參以卷附自由時報竹山辦事處提出之101 年2 月至同年8 月之報費明細(見本院卷第122 頁至第128 頁),101 年2 月份總報費為18,600元、

10 1年3 月份總報費為18,600元、101 年4 月份總報費為18,000元、101 年5 月份總報費為16,500元、101 年6 月份總報費為15,600元、101 年7 月份總報費為17,100元、101 年

8 月份總報費為17,100元,合計總報費為121,500 元,是以被告詐得報紙之總價值應為121,500 元。

㈢另起訴書認如附表二編號42部分,麗堡汽車旅館僅向被告訂

閱自由時報,期間自101 年8 月15日起至102 年3 月31日止,報費為3,600 元等語,惟依卷附之報費收據所示(見偵字卷第217 頁),麗堡汽車旅館訂閱報別載有中國時報及自由時報,起迄日期同自101 年8 月15日起至102 年3 月31日止,金額合計同為3,600 元,是以起訴書此部分漏載麗堡汽車旅館亦同時向被告訂閱中國時報,應予補充。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新舊法之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曾妙芳行為後,刑法業於103 年6月18日公布施行修正第339 條,於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而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之規定,關於罰金刑部分,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折合為新臺幣3 萬元以下,修正後同項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下。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因修正後將第339 條第1 項罰金刑部分由3萬元以下提高為50萬元以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依刑法第

2 條第1 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予以論科。

㈡是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二(即附表二)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欄一、二(即附表二)所示之各罪間,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利用其長期向自由時報竹山辦事處批報,及其向

客戶招攬訂報之機會,遂行本案犯行,不思正途獲取財物,損害本案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惟被告於審理時已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尚佳,並賠償損失(詳後述),已見悔意,參以其犯罪之目的、手段、詐得之報紙價值及報費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各宣告刑、應執行拘役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思慮不周,致罹刑章,而被告向如附表二所示之訂報人招攬訂報後因未能如約定履行,係由自由時報竹山辦事處先行出面與如附表二所示之訂報人協調解決方式,此經蕭惠丹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偵緝字卷第31頁至第32頁、第44頁、本院卷第149 頁反面),並有明細表1 份可佐(見警卷第8 頁至第9 頁),被告事後則與自由時報竹山辦事處以180,000 元達成和解,此有蕭惠丹出具之證明書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各1 份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71 頁、第172 頁),已盡力彌補被害人之損失,經此次刑事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而認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資懲儆。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雖起訴書認被告係於100 年間起即向林宗義誆稱會如期給付

報費,使林宗義信以為真,而先後交付報紙與曾妙芳,而認被告係於斯時起即有接續向林宗義詐得報紙之犯行等語。經查,林宗義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均證稱:自由時報竹山辦事處之營收及業務都是由蕭惠丹負責,被告之犯罪手法蕭惠丹比較清楚等語(見偵字卷第42頁、偵緝字卷第31 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我原本是每月與被告結算報費,因為被告無法清償,所以我才要求如果被告有收到錢就要跟我結清,至於積欠報費部分,蕭惠丹比較清楚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至該頁反面);蕭惠丹則於檢察事務官詢問證稱:被告係向自由時報竹山辦事處批報,客戶都是被告自行招攬之客戶,另外被告還有幫我們送報,我們給她酬勞,被告從100 年間起就一直有欠報費,所以我們改每日結算,後來被告說沒有辦法每天結算,還是拖半個月或1 個月才付部分報費,被告每次都承諾會清償,但都一直拖延,向我們報社批報紙部分沒有詐欺等語(見偵緝字卷第31頁、第43頁至第44頁),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從98年起就有積欠批報款項之問題,中間曾經結清到只欠1,000 多元,後來越積越多,我們要求她每天拿的報紙要當天結,但1 個月之後又開始累積,沒辦法當天結,又變成週結、雙週結,甚至是月結,而自由時報竹山辦事處提出被告總共積欠115,311 元,是被告批報的款項扣除應給付被告送報報酬之後的金額,而因為我們不輕易換送報生,被告也有承諾會把積欠的款項付清,所以我們就繼續讓被告批報,於101 年9 月1 日之前半年即約101 年2 月間左右,有客戶反應曾妙芳稱向其訂報訂1年送半年,我告知曾妙芳說這樣會造成損失,你要自行吸收,被告說她知道,她已經把錢全部退給客戶,也沒有再以訂一年送半年的方式招攬訂報,我是在101 年9 月1 日事發之後,才知道被告有以訂1 年送1 年、訂2 年5,000 元等方式招攬訂報,若我知道被告以這種方式招攬客戶,我不會批報給她,還會制止她這種行為等語(見本院卷第148 頁至第15

0 頁反面)。復參以卷附之報費明細(見本院卷第83頁至第

128 頁),被告結算至98年底即有欠款40,024元,之後99年

1 月起至101 年8 月止每月月底均有積欠當月未清款項約1萬餘元,可知蕭惠丹及林宗義對於被告每月都有積欠款項之情形知之甚詳,卻仍決定每月讓被告批報,是以蕭惠丹及林宗義對於被告有資金困窘之經濟情狀相當清楚,難認被告以有支付能力之理由,即會致蕭惠丹及林宗義陷於錯誤而同意批報與被告,而是蕭惠丹於101 年2 月間得知被告有以前述不當方式招攬訂報,即向被告表示不得再以此等方式吸引客戶向其訂報等語,否則不再批報與被告,惟被告向蕭惠丹佯稱:已不會再以此等方式向客戶促銷訂報,且已將訂報款項退還客戶云云,始為被告所施行之詐術,而致蕭惠丹陷於錯誤而繼續批報與被告。

㈡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指被告於100 年間起至101 年2 月前有

以誆稱會如期給付報費云云,而使林宗義先後交付報紙與曾妙芳等語,尚不能證明被告確有此部分之詐欺取財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此部分犯行,而因公訴人認此部分犯行與前揭有罪部分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

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吳金玫法 官 廖慧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如犯罪事實欄一│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所示 │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訂報人│時 間 │地 點 │ 詐 欺 方 式 │詐得金額│ 宣告刑 ││ ├───┤ │ │ │( 新臺幣│ ││ │訂報戶│ │ │ │) │ ││ │名 │ │ │ │ │ │├───┼───┼───┼───┼───────────────────┼────┼─────────┤│1 │吳佐仁│99年12│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吳佐仁詐稱:向伊訂│7,2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月間某│竹山鎮│閱自由時報2 年只要新臺幣(下同)3,600 │ │,處拘役叁拾日,如││ │吳佐仁│日 │和興巷│元云云,致吳佐仁陷於錯誤,向曾妙芳訂購│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49號 │其自宅及其父吳達道2 處之報紙,並交付報│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費7,200 元與曾妙芳(原吳佐仁處之送報期│ │ ││ │ │ │ │間自100 年12月10日起至102 年12月9 日止│ │ ││ │ │ │ │,吳達道處之送報期間自100 年11月1 日起│ │ ││ │ │ │ │至102 年10月31日止,後因故吳達道處停止│ │ ││ │ │ │ │送報,吳佐仁處送報期間延長至104 年12月│ │ ││ │ │ │ │9日 止),嗣曾妙芳自101 年8 月起即未依│ │ ││ │ │ │ │約送報。 │ │ │├───┼───┼───┼───┼───────────────────┼────┼─────────┤│2 │林惠蘭│100年4│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林惠蘭詐稱:向伊訂│5,0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月間某│竹山鎮│閱自由時報25個月只要5,000 元云云,致林│ │,處拘役叁拾日,如││ │曾萬定│日 │集山路│惠蘭陷於錯誤,而以其配偶曾萬定名義訂報│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段694│,並於100 年4 月4 日交付報費3,600 元與│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號 │曾妙芳(送報期間自100 年5 月1 日起至10│ │ ││ │ │ │ │2 年5 月31日止),嗣曾妙芳自101 年9月 │ │ ││ │ │ │ │起即未依約送報。 │ │ │├───┼───┼───┼───┼───────────────────┼────┼─────────┤│3 │鐘輝雄│100年8│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鐘輝雄詐稱:向伊訂│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月間某│竹山鎮│閱自由時報1年,再加贈6個月期自由時報云│ │,處拘役貳拾日,如││ │鐘輝雄│日 │大和街│云,致鐘輝雄陷於錯誤,而交付1年期報費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87巷30│3600元與曾妙芳(送報期間自100年9月1日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號 │起至102年2月28【收據誤載為「31」】日止│ │ ││ │ │ │ │),嗣曾妙芳自101年8月起即未依約送報。│ │ │├───┼───┼───┼───┼───────────────────┼────┼─────────┤│4 │林榮照│100年9│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林榮照詐稱:繼續向│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月間某│竹山鎮│伊訂閱自由時報1年,再加贈1年期自由時報│ │,處拘役貳拾日,如││ │榮一書│日 │祖師街│云云,致林榮照因而陷於錯誤,而以榮一書│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局 │ │26之6 │局名義訂報,並於100年9月18日交付1年期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號 │報費3,600元與曾妙芳(送報期間自101年10│ │ ││ │ │ │ │月1日起至103年9月30日止),嗣曾妙芳未 │ │ ││ │ │ │ │依約送報。 │ │ │├───┼───┼───┼───┼───────────────────┼────┼─────────┤│5 │黃美真│100年9│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黃美真詐稱:向伊訂│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月間某│竹山鎮│閱自由時報1年,再加贈1年期自由時報云云│ │,處拘役貳拾日,如││ │新友洗│日 │集山路│,致黃美真陷於錯誤,以新友洗車場名義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車場 │ │3段732│報,並交付1年期報費3,600元與曾妙芳(送│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之1號 │報期間自100年9月10日起至102年9月9日止 │ │ ││ │ │ │新友洗│),嗣曾妙芳自101年8月起即未依約送報。│ │ ││ │ │ │車場 │ │ │ │├───┼───┼───┼───┼───────────────────┼────┼─────────┤│6 │謝文章│100年9│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謝文章詐稱:向伊訂│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月間某│竹山鎮│閱自由時報1年,再加贈6個月期自由時報云│ │,處拘役貳拾日,如││ │謝文章│日 │延正路│云,致謝文章陷於錯誤,而交付報費3,600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5之1號│元與曾妙芳(送報期間自100 年10月1 日起│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至102 年3 月31日止),嗣曾妙芳自101 年│ │ ││ │ │ │ │8 月起即未依約送報。 │ │ │├───┼───┼───┼───┼───────────────────┼────┼─────────┤│7 │簡鳳英│100年 │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簡鳳英詐稱:向伊訂│5,0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10月14│竹山鎮│閱自由時報2年只要5,000元云云,致簡鳳英│ │,處拘役叁拾日,如││ │張啟紋│日 │延正路│陷於錯誤,以其配偶張啟紋名義訂報,並交│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40之3 │付報費5,000元與曾妙芳(送報期間自100年│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號 │11月1日起至102年10月30日止),嗣曾妙芳│ │ ││ │ │ │ │自9月(起訴書附表誤載為「8月」)起即未│ │ ││ │ │ │ │依約送報。 │ │ │├───┼───┼───┼───┼───────────────────┼────┼─────────┤│8 │劉懿萱│100年 │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劉懿萱詐稱:向伊訂│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10月間│竹山鎮│閱自由時報1年,再加贈2個月期自由時報云│ │,處拘役貳拾日,如││ │同豐麵│某日 │集山路│云,致劉懿萱陷於錯誤,以同豐麵包店名義│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包店 │ │3段175│訂報,並交付1年期報費3,600元與曾妙芳(│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巷13號│送報期間自100年10月16日起至101年12月15│ │ ││ │ │ │同豐麵│日),嗣曾妙芳自101年8月起即未依約送報│ │ ││ │ │ │包店 │。 │ │ │├───┼───┼───┼───┼───────────────────┼────┼─────────┤│9 │吳毓琛│100年 │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吳毓琛詐稱:向伊訂│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10月間│竹山鎮│閱自由時報1年,再加贈1年期自由時報云云│ │,處拘役貳拾日,如││ │吳毓琛│某日 │東鄉路│,致吳毓琛陷於錯誤,而交付1 年期報費3,│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8之161│600 元與曾妙芳(送報期間自100 年11月1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號 │日起至102 年10月31日止),嗣曾妙芳自10│ │ ││ │ │ │ │1 年8 月起即未依約送報。 │ │ │├───┼───┼───┼───┼───────────────────┼────┼─────────┤│10 │李美琪│100年 │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國榮廣告材料行員工│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10月間│竹山鎮│李美琪詐稱:向伊訂閱自由時報1年,再加 │ │,處拘役貳拾日,如││ │國榮廣│某日 │延正路│贈1年期自由時報云云,致李美琪陷於錯誤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告材料│ │39之37│,而以該材料行名義訂報,並交付1年期報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行 │ │號 │費3,600 元與曾妙芳(送報期間自100 年11│ │ ││ │ │ │ │月1日 起至102 年10月30日止),嗣曾妙芳│ │ ││ │ │ │ │自101 年9 月起即未依約送報。 │ │ │├───┼───┼───┼───┼───────────────────┼────┼─────────┤│11 │曾忠泉│100年 │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曾忠泉詐稱:向伊訂│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10月底│竹山鎮│閱自由時報1年,再加贈1年期自由時報云云│ │,處拘役貳拾日,如││ │曾忠泉│某日 │延正路│,致曾忠泉陷於錯誤,而交付1 年期報費3,│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30之4 │600 元與曾妙芳(送報期間自100 年11月1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號 │日起至102 年10月31日止),嗣曾妙芳自10│ │ ││ │ │ │ │1 年9 月起即未依約送報。 │ │ │├───┼───┼───┼───┼───────────────────┼────┼─────────┤│12 │詹千億│100年 │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詹千億詐稱:向伊訂│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11月間│竹山鎮│閱自由時報2年只要3,600元云云,致詹千億│ │,處拘役貳拾日,如││ │陳嘉賓│某日 │和興巷│陷於錯誤,以其配偶陳嘉賓名義訂報,並交│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8號 │付報費3,600 元與曾妙芳(送報期間自100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年12月1 日起至102 年11月30【收據誤載為│ │ ││ │ │ │ │「31」】日止),嗣曾妙芳自101 年8 月起│ │ ││ │ │ │ │即未依約送報。 │ │ │├───┼───┼───┼───┼───────────────────┼────┼─────────┤│13 │張錦賢│100年 │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張錦賢詐稱:向伊訂│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11月間│竹山鎮│閱自由時報1年,再加贈1年期自由時報云云│ │,處拘役貳拾日,如││ │張錦賢│某日 │延平2 │,致張錦賢陷於錯誤,而交付1 年期報費3,│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路2號 │600 元與曾妙芳(送報期間自100 年11月1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日起至102 年10月31日止),嗣曾妙芳自10│ │ ││ │ │ │ │1 年9 月起即未依約送報。 │ │ │├───┼───┼───┼───┼───────────────────┼────┼─────────┤│14 │張萬青│100年 │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張萬青詐稱:向伊訂│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11月間│竹山鎮│閱自由時報1年,再加贈6個月期自由時報云│ │,處拘役貳拾日,如││ │張萬青│某日 │延正里│云,致張萬青陷於錯誤,而交付1年期報費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公正巷│3,600 元與曾妙芳(送報期間自100 年12月│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3之3 │1 日起至102 年5 月31日止),嗣曾妙芳自│ │ ││ │ │ │號 │101 年9 月起即未依約送報。 │ │ │├───┼───┼───┼───┼───────────────────┼────┼─────────┤│15 │葉竹吉│100年1│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葉竹吉詐稱:向伊訂│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2月初 │竹山鎮│閱自由時報1年,再加贈4個月期自由時報云│ │,處拘役貳拾日,如││ │龍華山│某日 │延正路│云,致葉竹吉陷於錯誤,以龍華山大道院之│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大道院│ │61之30│名義訂報,並交付1年期報費3,600元與曾妙│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號龍華│芳(送報期間自100年12月4日起至102年4月│ │ ││ │ │ │山大道│4日止),嗣曾妙芳自101年4月起即未依約 │ │ ││ │ │ │院 │送報。 │ │ │├───┼───┼───┼───┼───────────────────┼────┼─────────┤│16 │楊文榮│100年 │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楊文榮詐稱:向伊訂│5,0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12月間│竹山鎮│閱自由時報2年只要5,000元云云,致楊文榮│ │,處拘役叁拾日,如││ │楊文榮│某日 │江西路│陷於錯誤,而交付報費5,000 元與曾妙芳(│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3之36 │送報期間自100 年12月2 日起至102 年12月│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號 │1 日止),嗣曾妙芳自101 年8 月起即未依│ │ ││ │ │ │ │約送報。 │ │ │├───┼───┼───┼───┼───────────────────┼────┼─────────┤│17 │王敬盛│100年 │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王敬盛詐稱:向伊訂│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12月間│竹山鎮│閱自由時報1年,再加贈1年期自由時報云云│ │,處拘役貳拾日,如││ │雅式美│某日 │東鄉路│,致王敬盛陷於錯誤,以雅式美髮店名義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髮店 │ │24號 │報,並交付1 年期報費3,600 元與曾妙芳(│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送報期間自101 年1 月1 日起至102 年12月│ │ ││ │ │ │ │31 日 止),嗣曾妙芳自101 年8 月起即未│ │ ││ │ │ │ │依約送報。 │ │ │├───┼───┼───┼───┼───────────────────┼────┼─────────┤│18 │楊滿榮│100年 │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楊滿榮詐稱:向伊訂│5,0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12月24│竹山鎮│閱自由時報2年只要5,000元云云,致楊滿榮│ │,處拘役叁拾日,如││ │寶觀實│日 │江西路│陷於錯誤,以寶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業股份│ │19之36│報,並交付報費5,000 元與曾妙芳(送報期│ │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有限公│ │號 │間自101 年1 月1 日起至102 年12月31日止│ │ ││ │司 │ │ │),嗣曾妙芳自101 年8 月起即未依約送報│ │ ││ │ │ │ │。 │ │ │├───┼───┼───┼───┼───────────────────┼────┼─────────┤│19 │張峰雄│101年1│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張峰雄詐稱:向伊訂│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月間某│竹山鎮│閱自由時報12個月(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8│ │,處拘役貳拾日,如││ │張峰雄│日 │延正路│個月」),並贈送10人份電子鍋1 個云云,│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1之1 │致張峰雄陷於錯誤,而交付報費3,600 元與│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號 │曾妙芳(送報期間自101 年2 月1 日起至10│ │ ││ │ │ │ │2 年1 月31日止),嗣曾妙芳自101 年8月 │ │ ││ │ │ │ │起即未依約送報。 │ │ │├───┼───┼───┼───┼───────────────────┼────┼─────────┤│20 │林其文│101年1│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林其文詐稱:向伊訂│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月間某│竹山鎮│閱自由時報1年,再加贈6個月期自由時報云│ │,處拘役貳拾日,如││ │林其文│日 │集山路│云,致林其文陷於錯誤,而交付報費3,600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3段50 │元與曾妙芳(送報期間自101 年2 月1 日起│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巷2弄6│至102 年7 月31日止),嗣曾妙芳自101 年│ │ ││ │ │ │號 │8 月起即未依約送報。 │ │ │├───┼───┼───┼───┼───────────────────┼────┼─────────┤│21 │陳培澤│101年2│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陳培澤詐稱:向伊訂│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月間某│竹山鎮│閱自由時報1年,再加贈6個月期自由時報云│ │,處拘役貳拾日,如││ │陳培澤│日 │延山路│云,致陳培澤陷於錯誤,而交付1年期報費3│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47之6 │,600元與曾妙芳(送報期間自101年2月2日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號 │起至102年8月1日止),嗣曾妙芳自101年8 │ │ ││ │ │ │ │月起即未依約送報。 │ │ │├───┼───┼───┼───┼───────────────────┼────┼─────────┤│22 │林清遐│101年2│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林清遐詐稱:向伊訂│1,8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月間某│竹山鎮│閱自由時報半年,再加贈3個月期自由時報 │ │,處拘役貳拾日,如││ │林明清│日 │延正里│云云,致林清遐陷於錯誤,而以其父林明清│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公正巷│名義訂報,並交付半年期報費1,800 元與曾│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9 號 │妙芳(送報期間自101 年4 月1 日起至102 │ │ ││ │ │ │ │年1 月1 日止),嗣曾妙芳自101 年9 月起│ │ ││ │ │ │ │即未依約送報。 │ │ │├───┼───┼───┼───┼───────────────────┼────┼─────────┤│23 │劉中和│101年3│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劉中和詐稱:向伊訂│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月1日 │竹山鎮│閱自由時報14個月只要3,600 元云云,致劉│ │,處拘役貳拾日,如││ │璞園藝│前某日│延平新│中和陷於錯誤,以璞園藝術坊名義訂報,並│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術坊 │ │村1之 │交付報費3,600元與曾妙芳(送報期間自101│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0 號 │年3 月1 日起至102 年4 月30日),嗣曾妙│ │ ││ │ │ │璞園藝│芳自10 1年8 月起即未依約送報。 │ │ ││ │ │ │術坊 │ │ │ │├───┼───┼───┼───┼───────────────────┼────┼─────────┤│24 │呂邱挽│101年4│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呂邱挽詐稱:向伊訂│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月間某│竹山鎮│閱自由時報1年,再加贈1年期自由時報云云│ │,處拘役貳拾日,如││ │呂金城│日 │延正路│,致呂邱挽陷於錯誤,以呂金城名義訂報,│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之10│並交付1 年期報費3,600 元與曾妙芳(送報│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號 │期間自101 年5 月1 日起至103 年4 月30【│ │ ││ │ │ │ │收據誤載為「31」】日止),嗣曾妙芳自 │ │ ││ │ │ │ │101 年8 月起即未依約送報。 │ │ │├───┼───┼───┼───┼───────────────────┼────┼─────────┤│25 │陳彩芳│101年5│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陳彩芳詐稱:向伊訂│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月1日 │竹山鎮│閱自由時報1年,再加贈6年期自由時報云云│ │,處拘役貳拾日,如││ │陳彩芳│前某日│中山路│,致陳彩芳陷於錯誤,而交付1 年期報費3,│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之3號│600 元與曾妙芳(送報期間自101 年5 月1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日起至102 年10月30日止),嗣曾妙芳自10│ │ ││ │ │ │ │1 年9 月起即未依約送報。 │ │ │├───┼───┼───┼───┼───────────────────┼────┼─────────┤│26 │李淑卿│101年5│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李淑卿詐稱:向伊訂│5,0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月間某│竹山鎮│閱自由時報2年只要5,000元云云,致李淑卿│ │,處拘役叁拾日,如││ │曾浚洌│日 │延正路│陷於錯誤,以其配偶曾浚洌名義訂報,並交│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43之1 │付報費5,000 元與曾妙芳(送報期間自101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號 │年12月1 日起至103 年11月30日止),嗣曾│ │ ││ │ │ │ │妙芳未依約送報。 │ │ │├───┼───┼───┼───┼───────────────────┼────┼─────────┤│27 │王文吟│101年5│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余祥興業股份有限公│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月底某│竹山鎮│司員工王文吟詐稱:向伊訂閱自由時報1年 │ │,處拘役貳拾日,如││ │余祥興│日 │延平6 │,再加贈6個月期自由時報云云,致王文吟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業股份│ │路10號│陷於錯誤,而以該公司名義訂報,並交付1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有限公│ │ │年期報費3,600元與曾妙芳(送報期間自101│ │ ││ │司 │ │ │年6月1日起至102年11月30日止),嗣曾妙 │ │ ││ │ │ │ │芳自101年9月起即未依約送報。 │ │ │├───┼───┼───┼───┼───────────────────┼────┼─────────┤│28 │鄭聰和│101年 │南投縣│曾妙芳向鄭聰和詐稱:向伊訂閱自由時報2 │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5、6月│竹山鎮│年只要3,600 元云云,致鄭聰和陷於錯誤,│ │,處拘役貳拾日,如││ │鄭聰和│間某日│建國路│而於左列時、地預繳102 年6 月5 日起至10│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8號 │4 年6 月4 日止之報費3,600 元與曾妙芳,│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嗣曾妙芳未依約送報。 │ │ │├───┼───┼───┼───┼───────────────────┼────┼─────────┤│29 │張義男│101年 │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張義男詐稱:向伊訂│7,2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5、6月│竹山鎮│閱自由時報2年,再加贈4個月期自由時報云│ │,處拘役叁拾日,如││ │張義男│間某日│集山路│云,致張義男陷於錯誤,而交付報費7,200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3段50 │元與曾妙芳(送報期間自101 年6 月1 日起│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巷2弄7│),嗣曾妙芳自101 年8 月起即未依約送報│ │ ││ │ │ │號 │。 │ │ │├───┼───┼───┼───┼───────────────────┼────┼─────────┤│30 │張穎昭│101年 │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張穎昭詐稱:向伊訂│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5、6月│竹山鎮│閱自由時報1年,再加贈1年期自由時報云云│ │,處拘役貳拾日,如││ │張長堉│間某日│延正路│,致張穎昭陷於錯誤,以張長堉名義訂報,│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62號 │並交付報費3,600 元與曾妙芳(送報期間自│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0 1年12月12日起至103 年12月11日止),│ │ ││ │ │ │ │嗣曾妙芳未依約送報。 │ │ │├───┼───┼───┼───┼───────────────────┼────┼─────────┤│31 │蕭枔 │101年6│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蕭枔詐稱:向伊訂閱│1,8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月1日 │竹山鎮│自由時報8 個月只要1,800 元云云,致蕭枔│ │,處拘役貳拾日,如││ │古早味│前某日│集山路│陷於錯誤,以古早味小吃麵店名義訂報,並│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小吃麵│ │3段156│交付報費1,800 元與曾妙芳(送報期間自10│ │壹仟元折算壹日。 ││ │店 │ │號古早│1 年6 月1 日起至102 年1 月31日),嗣曾│ │ ││ │ │ │味小吃│妙芳自10 1年8 月起即未依約送報。 │ │ ││ │ │ │麵店 │ │ │ │├───┼───┼───┼───┼───────────────────┼────┼─────────┤│32 │黃信弘│101年6│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黃信弘詐稱:向伊訂│1,8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月1日 │竹山鎮│閱自由時報半年,再加贈3個月期自由時報 │ │,處拘役貳拾日,如││ │黃信弘│前某日│桂林里│云云,致黃信弘陷於錯誤,而交付半年期報│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中正巷│費1,800元與曾妙芳(送報期間自101年6月1│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7之43│日起至102年2月28日止),嗣曾妙芳自101 │ │ ││ │ │ │號 │年9月起即未依約送報。 │ │ │├───┼───┼───┼───┼───────────────────┼────┼─────────┤│33 │吳杉田│101年6│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吳杉田詐稱:向伊訂│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月1日 │竹山鎮│閱自由時報1年,再加贈1年期自由時報云云│ │,處拘役貳拾日,如││ │山田養│前某日│竹山路│,致吳杉田陷於錯誤,而以山田養雞場名義│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雞場 │ │12號 │訂報,並交付1年期報費3,600元與曾妙芳(│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送報期間自101年6月1日起至103年5月31 日│ │ ││ │ │ │ │止),嗣曾妙芳自101年9月起即未依約送報│ │ ││ │ │ │ │。 │ │ │├───┼───┼───┼───┼───────────────────┼────┼─────────┤│34 │張錦雄│101年6│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張錦雄詐稱:向伊訂│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月間某│竹山鎮│閱自由時報2年只要3,600元云云,致張錦雄│ │,處拘役貳拾日,如││ │張錦雄│日 │大義街│陷於錯誤,而交付報費3,600 元與曾妙芳(│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38號 │送報期間自101 年7 月1 日起至103 年6 月│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30日止),嗣曾妙芳自101 年8 月起即未依│ │ ││ │ │ │ │約送報。 │ │ │├───┼───┼───┼───┼───────────────────┼────┼─────────┤│35 │劉錦廷│101年6│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劉錦廷詐稱:向伊訂│1,8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月間某│竹山鎮│閱自由時報6個月,再加贈2個月期自由時報│ │,處拘役貳拾日,如││ │劉錦廷│日 │延正路│云云,致劉錦廷陷於錯誤,而交付報費1,80│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72之1 │0 元與曾妙芳(送報期間自101 年7 月1 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號 │起至102 年2 月28日止),嗣曾妙芳自 │ │ ││ │ │ │ │101 年8 月起即未依約送報。 │ │ │├───┼───┼───┼───┼───────────────────┼────┼─────────┤│36 │張月霞│101 年│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張月霞詐稱:向伊訂│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6、7月│竹山鎮│閱自由時報1年,再加贈6個月期自由時報云│ │,處拘役貳拾日,如││ │宏益機│間某日│集山路│云,致張月霞陷於錯誤,以宏益機車行名義│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車行 │ │3段789│訂報,並預繳1年期報費3,600元與曾妙芳(│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號 │送報期間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6月30 日│ │ ││ │ │ │ │止),嗣曾妙芳未依約送報。 │ │ │├───┼───┼───┼───┼───────────────────┼────┼─────────┤│37 │林震生│101年 │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林震生詐稱:向伊訂│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6、7 │竹山鎮│閱自由時報1年,再加贈6個月期自由時報云│ │,處拘役貳拾日,如││ │林震生│月間某│鹿山路│云,致林震生陷於錯誤,而交付報費3,600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日 │138號 │元與曾妙芳(送報期間自101 年11月1 日起│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至10 3年4 月30日止),嗣曾妙芳未依約送│ │ ││ │ │ │ │報。 │ │ │├───┼───┼───┼───┼───────────────────┼────┼─────────┤│38 │王德慶│101年7│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王德慶詐稱:自由時│1,5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月1日 │竹山鎮│報1個月報費原價300元,向伊訂閱優惠價格│ │,處拘役貳拾日,如││ │王德慶│前某日│江西路│每月只需250元云云,致王德慶陷於錯誤,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3之18 │而預繳101年7月1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共│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號 │6個月報費1,500元與曾妙芳,嗣曾妙芳未依│ │ ││ │ │ │ │約送報。 │ │ │├───┼───┼───┼───┼───────────────────┼────┼─────────┤│39 │廖宏林│101年7│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廖宏林詐稱:向伊訂│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月間某│竹山鎮│閱自由時報18個月,優惠價格只需3,600 元│ │,處拘役貳拾日,如││ │廖宏林│日 │大義街│云云,致廖宏林陷於錯誤,而預繳102 年1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46號 │月1 日至103 年6 月30日共18個月報費3,60│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0 元與曾妙芳,嗣曾妙芳未依約送報。 │ │ │├───┼───┼───┼───┼───────────────────┼────┼─────────┤│40 │楊長慶│101年7│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楊長慶詐稱:向伊訂│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月間某│竹山鎮│閱自由時報1年,再加贈6年期自由時報云云│ │,處拘役貳拾日,如││ │李勇廟│日 │延正路│,致楊長慶陷於錯誤,而以李勇廟名義訂報│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30之6 │,並交付1年期報費3,600元與曾妙芳(送報│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號李勇│期間自101年8月1日起至103年1月31日止) │ │ ││ │ │ │廟 │,嗣曾妙芳自101年10月起即未依約送報。 │ │ │├───┼───┼───┼───┼───────────────────┼────┼─────────┤│41 │鄭玉印│101年7│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鄭玉印詐稱:向伊訂│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月底某│竹山鎮│閱自由時報1年,再加贈6個月期自由時報云│ │,處拘役貳拾日,如││ │鄭玉印│日 │延正路│云,致鄭玉印陷於錯誤,而交付報費3,600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38之6│元與曾妙芳(送報期間自101 年8 月1 日起│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號 │至10 3年1 月31日止),嗣曾妙芳未依約送│ │ ││ │ │ │ │報。 │ │ │├───┼───┼───┼───┼───────────────────┼────┼─────────┤│42 │曾建鈞│101年8│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曾建鈞詐稱:向伊訂│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月15日│竹山鎮│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只要共3,600 元云云│ │,處拘役貳拾日,如││ │麗堡汽│前某日│籐湖巷│,致曾建鈞陷於錯誤,以麗堡汽車旅館名義│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車旅館│ │1弄1號│訂報,並由該汽車旅館會計劉惠端交付報費│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麗堡汽│3,6 00 元與曾妙芳(送報期間均自101 年8│ │ ││ │ │ │車旅館│月15日起至102 年3 月31日止),嗣曾妙芳│ │ ││ │ │ │ │未依約送報。 │ │ │├───┼───┼───┼───┼───────────────────┼────┼─────────┤│43 │洪東波│101年 │南投縣│曾妙芳於左列時、地向洪東波詐稱:向伊訂│3,600元 │曾妙芳犯詐欺取財罪││ ├───┤10月初│竹山鎮│閱自由時報1 年,再加贈1 年期自由時報云│ │,處拘役貳拾日,如││ │洪東波│某日 │和興巷│云,致洪東波陷於錯誤,而交付報費3,600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200號 │元與曾妙芳(送報期間自101 年10月3 日起│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至103 年10月2 日止),嗣曾妙芳未依約送│ │ ││ │ │ │ │報。 │ │ │├───┼───┴───┴───┴───────────────────┼────┴─────────┤│合計 │ │159,700元 │└───┴───────────────────────────────┴──────────────┘附錄: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