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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3 年智易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顧心瑋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683號),並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顧心瑋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參年。

事 實

一、顧心瑋明知如附表一商標名稱欄所示之商標圖樣及名稱,附表一商標權人欄所示各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經核准使用於如附表一指定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上,專用期限至如附表一註冊、審定號及專用期限欄所示,非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前揭商標之圖樣;且明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所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生產或授權製造,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2年7月間某日起,在南投縣○○鎮○○路○段○○○號所經營之「Cauliflower-花椰菜」商店內,陳列附表二所示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供不特定人得以選購。

嗣經警於102年9月25日14時12分,在上開「Cauliflower-花椰菜」商店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香港歐柔寇禮品有限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英商凱斯金斯頓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警大隊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查本案被告顧心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卓欣宜於警詢證述明確,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相片14幀、如附件一至十六所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印列本、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2 紙、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明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產品鑑定報告書、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識證明、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美商新維爾康國際公司鑑定報告附卷可參,且有上開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扣案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實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自102 年7 月間某日起至102 年9 月25日14時12分為警查獲時止,基於一個意圖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陳列仿冒商標之商品,其犯行之性質具有反覆性,且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內為之,應屬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之集合犯,為包括的一罪。又被告基於一個意圖販賣之犯意,而同時陳列數個仿冒商標商品,侵害數商標權人之法益,以一行為觸犯數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處斷。審酌被告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未能尊重商標專用權人之權利及消費者利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以謀利,破壞市場公平競爭及我國國際形象,所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非少,誠屬不該;惟念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業分別與被害人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人香港歐柔寇禮品有限公司調解成立,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英商凱斯金斯頓有限公司成立和解,有本院

104 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1 號、第2 號調解成立筆錄、和解契約書2 份在卷可憑,且其營業期間非長,造成損害非鉅,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分別為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陳列仿冒如附表二備註欄所載商標之仿冒商標商品,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二)末查被告不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犯後坦承犯行,顯有悔意,且分別與被害人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人香港歐柔寇禮品有限公司調解成立,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英商凱斯金斯頓有限公司成立和解,已如上述。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已足促其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依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 綺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商標圖樣詳見附件一至五)┌──┬───────┬──────┬───────┬────────┐│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商品 ││ │ │ │專用期限 │ │├──┼───────┼──────┼───────┼────────┤│1 │Hello Kitty之 │日商三麗鷗股│(1)第00000000 │(1)人體用及非人 ││ │商標圖樣詳如附│份有限公司 │號/109年6月15 │體用肥皂;植物性││ │件一至三 │ │日 │天然香料;動物性││ │ │ │ │天然香料;合成香││ │ │ │ │料;調合香料;香││ │ │ │ │精油製食品香料;││ │ │ │ │薰香香料/薰香植 ││ │ │ │ │物精油;化妝品;││ │ │ │ │裝飾假指甲;假睫││ │ │ │ │毛;假髮用黏膠;││ │ │ │ │假睫毛用黏著劑;││ │ │ │ │洗燙衣物用漿粉;││ │ │ │ │洗燙衣物用漿液;││ │ │ │ │潔齒劑;去污劑;││ │ │ │ │衣物柔軟精;洗衣││ │ │ │ │用漂白劑;亮光劑││ │ │ │ │;研磨紙;研磨布││ │ │ │ │;鞋油;鞋膏;去││ │ │ │ │漆劑;輕便型擦鞋││ │ │ │ │亮光劑;香水;燙││ │ │ │ │髮劑;染髮料(劑)││ │ │ │ │;人體用清潔劑;││ │ │ │ │家庭用清潔劑;香││ │ │ │ │料;茶浴包;錄影││ │ │ │ │機及錄音機磁頭用││ │ │ │ │清潔劑磁碟片清潔││ │ │ │ │液;線香;研磨劑││ │ │ │ │;動物用化妝品/ ││ │ │ │ │動物用洗滌劑(不 ││ │ │ │ │含藥);家庭用除 ││ │ │ │ │濕劑;口紅/護唇 ││ │ │ │ │膏;洗髮精/潤髮 ││ │ │ │ │乳;睫毛膏;指甲││ │ │ │ │油;面霜;嬰兒撲││ │ │ │ │粉;脂粉;眼線高││ │ │ │ │/眼線筆;眼影; ││ │ │ │ │防曬油/仿曬油; ││ │ │ │ │化妝水;口腔清香││ │ │ │ │劑;用於清潔及除││ │ │ │ │塵的罐裝加壓空氣││ │ │ │ │。 ││ │ │ ├───────┼────────┤│ │ │ │(2)第00000000 │(2)塗料;染料; ││ │ │ │號/110年8月31 │顏料;油墨;圖畫││ │ │ │日 │顏料;木材防腐劑││ │ │ │ │;食用色素;清漆││ │ │ │ │;釉;影印機用碳││ │ │ │ │粉;防銹劑;未加││ │ │ │ │工天然樹脂;塗漆││ │ │ │ │用/裝潢用/印刷室││ │ │ │ │及藝術用金屬箔與││ │ │ │ │金屬粉;漆;影印││ │ │ │ │機及印表機用裝有││ │ │ │ │碳粉之碳粉匣;影││ │ │ │ │印機用空碳粉匣。││ │ │ ├───────┼────────┤│ │ │ │(3)第00000000 │(3)編織花邊;刺 ││ │ │ │號/111年11月15│繡花邊;穗帶;裝││ │ │ │日 │飾用貼布;緞帶;││ │ │ │ │窗簾下擺墜帶;鈕││ │ │ │ │扣;縫紉編織用針││ │ │ │ │;編織針;棒針;││ │ │ │ │針線盒;縫紉用劃││ │ │ │ │線器;縫衣用頂針││ │ │ │ │;針插器;針盒( ││ │ │ │ │非貴金屬製);衣 ││ │ │ │ │服用證章(非貴金 ││ │ │ │ │屬製);衣服用帶 ││ │ │ │ │扣(非貴金屬製);││ │ │ │ │衣服用胸針;腰帶││ │ │ │ │扣;帽徽(非貴金 ││ │ │ │ │屬製);徽章;臂 ││ │ │ │ │章;袖夾;假髭;││ │ │ │ │假鬍鬚;鞋面裝飾││ │ │ │ │夾(非貴金屬製);││ │ │ │ │鞋帶眼;鞋帶;金││ │ │ │ │屬鞋扣;人造花;││ │ │ │ │布帶;手機吊飾;││ │ │ │ │手機裝飾;編織帶││ │ │ │ │;日式穗帶;飾帶││ │ │ │ │;花邊;緞帶花;││ │ │ │ │中國結;髮夾;髮││ │ │ │ │帶;拉鏈;假髮;││ │ │ │ │非貴金屬製胸針;││ │ │ │ │口針;髮飾品;鬆││ │ │ │ │緊帶;香袋;黏扣││ │ │ │ │帶;皮包扣;皮包││ │ │ │ │用扣眼;皮包用封││ │ │ │ │口扣;皮包用帶扣││ │ │ │ │;衣服墊肩;貴金││ │ │ │ │屬製針線盒;捲髮││ │ │ │ │器;安全別針;電││ │ │ │ │熱式髮捲。 │├──┼───────┼──────┼───────┼────────┤│2 │KEROKEROKEROP-│日商三麗鷗股│第00000000 號 │塗料;染料;顏料││ │PI之商標圖樣詳│份有限公司 │110年7月15日 │;油墨;圖畫顏料││ │如附件四 │ │ │;木材防腐劑;食││ │ │ │ │用色素;清漆;影││ │ │ │ │印機用碳粉;防銹││ │ │ │ │劑;未加工天然樹││ │ │ │ │脂;塗漆用/裝潢 ││ │ │ │ │用/印刷用及藝術 ││ │ │ │ │用金屬箔與金屬粉││ │ │ │ │;漆;影印機及印││ │ │ │ │表機用裝有碳粉之││ │ │ │ │碳粉匣;影印機用││ │ │ │ │空碳粉匣。 │├──┼───────┼──────┼───────┼────────┤│3 │MY MELODY之商 │日商三麗鷗股│第00000000號 │人體用及非人體用││ │標圖樣詳如附件│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15日 │肥皂;植物性天然││ │五 │ │ │香料;動物性天然││ │ │ │ │香料;合成香料;││ │ │ │ │調合香料;香精油││ │ │ │ │製食品香料;薰香││ │ │ │ │香料/薰香植物精 ││ │ │ │ │油;化妝品;裝飾││ │ │ │ │假指甲;假睫毛;││ │ │ │ │假髮用黏膠;假睫││ │ │ │ │毛用黏著劑;洗燙││ │ │ │ │衣物用漿粉;洗燙││ │ │ │ │衣物用漿液;潔齒││ │ │ │ │劑;去污劑;衣物││ │ │ │ │柔軟精;洗衣用漂││ │ │ │ │白劑;亮光劑;研││ │ │ │ │磨紙;研磨布;鞋││ │ │ │ │油;鞋膏;去漆劑││ │ │ │ │;輕便型擦鞋亮光││ │ │ │ │劑;香水;燙髮劑││ │ │ │ │;染髮料(劑);人││ │ │ │ │體用清潔劑;家庭││ │ │ │ │用清潔劑;香料;││ │ │ │ │茶浴包;錄影機及││ │ │ │ │錄音機磁頭用清潔││ │ │ │ │劑磁碟片清潔液;││ │ │ │ │線香;研磨劑;動││ │ │ │ │物用化妝品/動物 ││ │ │ │ │用洗滌劑(不含藥)││ │ │ │ │;家庭用除濕劑;││ │ │ │ │口紅/護唇膏;洗 ││ │ │ │ │髮精/潤髮乳;睫 ││ │ │ │ │毛膏;指甲油;面││ │ │ │ │霜;嬰兒撲粉;脂││ │ │ │ │粉;眼線高/眼線 ││ │ │ │ │筆;眼影;防曬油││ │ │ │ │/仿曬油;化妝水 ││ │ │ │ │;口腔清香劑;用││ │ │ │ │於清潔及除塵的罐││ │ │ │ │裝加壓空氣。 │├──┼───────┼──────┼───────┼────────┤│4 │Candies之商標 │香港歐柔寇禮│第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護套 ││ │圖樣詳如附件六│品有限公司 │112年2月28日 │ ││ │ │ │ │ │├──┼───────┼──────┼───────┼────────┤│5 │hTc之商標圖樣 │弘達國際電子│第00000000號 │行動電話;附資料││ │詳如附件七 │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15日 │傳輸功能之行動電││ │ │ │ │話;影像電話;智││ │ │ │ │慧型電話;網路電││ │ │ │ │話;相機電話;耳││ │ │ │ │機;電池;具無線││ │ │ │ │傳輸功能之耳機;││ │ │ │ │電池;交流電變壓││ │ │ │ │器,充電器,行動││ │ │ │ │電話皮套,行動電││ │ │ │ │話外殼,車用充電││ │ │ │ │組,行動電話用之││ │ │ │ │車用充電器,行動││ │ │ │ │電話用之車用之價││ │ │ │ │、無線遙控器。 │├──┼───────┼──────┼───────┼────────┤│6 │agens b.之商標│法商畢佛爾艾│第00000000號 │電信通訊設備;電││ │圖樣詳如附件八│弗公司 │109年11月30日 │話機;行動電話機││ │ │ │ │;電話聽筒;電話││ │ │ │ │機用變壓器;電話││ │ │ │ │機用充電器;行動││ │ │ │ │電話車用固定架;││ │ │ │ │電話用免持裝置;││ │ │ │ │行動電話及其組件││ │ │ │ │用護套;電話卡;││ │ │ │ │MP3播放器;晶片 ││ │ │ │ │儲值卡;磁條儲值││ │ │ │ │卡;攝影機;電子││ │ │ │ │出版品;數位影音││ │ │ │ │光碟;電話機用耳││ │ │ │ │機;電話受話器;││ │ │ │ │聲音、影像或編碼││ │ │ │ │數據發送之器具;││ │ │ │ │聲音、影像或編碼││ │ │ │ │數據紀錄之器具;││ │ │ │ │聲音、影像或編碼││ │ │ │ │數據傳送之器具;││ │ │ │ │聲音、影像或編碼││ │ │ │ │數據複製之器具;││ │ │ │ │照相機;電影攝影││ │ │ │ │機;電影片剪輯裝││ │ │ │ │置;磁性資料載體││ │ │ │ │;磁片;計算機;││ │ │ │ │資料處理裝置;電││ │ │ │ │腦;電子記事簿。│├──┼───────┼──────┼───────┼────────┤│7 │DORAEMON小叮噹│日商小學館集│(1)第00000000 │(1)蠟紙、色紙、 ││ │之商標圖樣詳如│英社製作股份│號/110年5月31 │紙板、複寫紙、牛││ │附件九至十 │有限公司 │日 │皮紙、包裝紙、瓦││ │ │ │ │楞紙、銅版紙、玻││ │ │ │ │璃紙、打字紙、白││ │ │ │ │報紙、壁報紙、吸││ │ │ │ │油紙、浮花紙、描││ │ │ │ │圖紙、圖畫紙、畫││ │ │ │ │紙、非碳複寫紙、││ │ │ │ │影印紙、螢光紙、││ │ │ │ │傳真紙、面紙、吸││ │ │ │ │油面紙、紙巾、化││ │ │ │ │妝紙、餐巾紙、濕││ │ │ │ │紙巾、馬桶衛生墊││ │ │ │ │紙、衛生用紙、除││ │ │ │ │塵紙、紙製餐巾、││ │ │ │ │紙製桌巾、紙製手││ │ │ │ │帕、紙製圍兜、紙││ │ │ │ │製圍裙、紙毛巾、││ │ │ │ │紙浴巾、紙抹布、││ │ │ │ │紙製杯墊、貼紙、││ │ │ │ │塑膠貼紙、音樂貼││ │ │ │ │紙、汽車裝飾用貼││ │ │ │ │紙、裝飾用塑膠貼││ │ │ │ │紙、塑膠製車身裝││ │ │ │ │飾用反光貼紙、活││ │ │ │ │頁紙加強圈貼紙、││ │ │ │ │紋身貼紙、水彩、││ │ │ │ │紙尿布、紙尿片、││ │ │ │ │紙圍兜、卡片、信││ │ │ │ │封、信紙、信箋、││ │ │ │ │名片、賀卡、書籤││ │ │ │ │、請帖、謝帖、禮││ │ │ │ │卷、票卷、報紙、││ │ │ │ │目錄、型錄、便條││ │ │ │ │、便條紙、郵簡、││ │ │ │ │明信片、美術明信││ │ │ │ │片、價目表、功課││ │ │ │ │表、宣傳單、傳單││ │ │ │ │、時刻表、貴賓卡││ │ │ │ │、會員卡、生日卡││ │ │ │ │、結婚卡、音樂卡││ │ │ │ │、集郵封、書籤卡││ │ │ │ │片、塑膠卡片、廣││ │ │ │ │告印刷物、程式卡││ │ │ │ │片、賀年卡、聖誕││ │ │ │ │卡、活頁紙、兌換││ │ │ │ │卷、可黏性便條、││ │ │ │ │留言卡、訂購單、││ │ │ │ │期刊、書刊、漫畫││ │ │ │ │、連環圖畫冊、簿││ │ │ │ │本、辭典、手冊、││ │ │ │ │字典、故事書、卡││ │ │ │ │通書、寫生簿、相││ │ │ │ │片簿、相簿、名片││ │ │ │ │簿、筆記簿、筆記││ │ │ │ │本、小筆記簿、日││ │ │ │ │記簿、記事本、簽││ │ │ │ │名本、複寫簿、圖││ │ │ │ │畫簿、作業簿、收││ │ │ │ │據簿、著色簿、剪││ │ │ │ │貼簿、資料簿、收││ │ │ │ │支簿、集郵冊、紀││ │ │ │ │念冊、資料手冊、││ │ │ │ │日曆手冊、旅行指││ │ │ │ │南、書籤卡片不、││ │ │ │ │活頁資料簿、電話││ │ │ │ │號碼簿、電話地址││ │ │ │ │簿、人名地址簿、││ │ │ │ │書籍、雜誌、集郵││ │ │ │ │簿、備忘錄、曆書││ │ │ │ │、收集冊、百科全││ │ │ │ │書、行事曆、小冊││ │ │ │ │子、圖書、素描本││ │ │ │ │、日曆、月曆、桌││ │ │ │ │曆、萬年曆、週曆││ │ │ │ │、年曆、海報、立││ │ │ │ │體圖片、圖畫、照││ │ │ │ │片、相片架、紙袋││ │ │ │ │、紙箱、紙筒、紙││ │ │ │ │盒、紙製垃圾袋、││ │ │ │ │塑膠袋、食品保存││ │ │ │ │袋、包裝用塑膠收││ │ │ │ │縮膜、膠紙、膠帶││ │ │ │ │、膠水、漿糊、印││ │ │ │ │泥、黑板、板擦、││ │ │ │ │筆座、筆筒、筆架││ │ │ │ │、圖釘、別針、信││ │ │ │ │插、算盤、圖章、││ │ │ │ │印章、色帶、書套││ │ │ │ │、報夾、書夾、畫││ │ │ │ │板、畫架、活頁夾││ │ │ │ │、粉筆夾、打孔機││ │ │ │ │、訂書機、訂書針││ │ │ │ │、大頭針、迴紋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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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用安全帽、││ │ │ │ │潛水用具、泳鏡、││ │ │ │ │游泳用浮物、救生││ │ │ │ │防護用具、游泳圈││ │ │ │ │、浮水背心、電熨││ │ │ │ │斗、電腦螢幕顯示││ │ │ │ │器、電腦鍵盤、家││ │ │ │ │用電腦、筆記型電││ │ │ │ │腦、抽取式硬碟、││ │ │ │ │電腦滑鼠、電腦軟││ │ │ │ │體、電子翻譯機、││ │ │ │ │磁碟盒、電腦用防││ │ │ │ │塵罩、磁碟整理盒││ │ │ │ │、影像掃描器、磁││ │ │ │ │片清洗機、電子書││ │ │ │ │、電子辭典、手提││ │ │ │ │電腦專用袋、光碟││ │ │ │ │整理盒、數位影像││ │ │ │ │儲存機、空白光碟││ │ │ │ │片、滑鼠墊、鍵盤││ │ │ │ │手靠、開關、插座││ │ │ │ │、從網際網路下載││ │ │ │ │之音樂、從網際網││ │ │ │ │路下載之影片、從││ │ │ │ │網際網路下載之圖││ │ │ │ │片、電腦用腕靠、││ │ │ │ │筆記型電腦專用袋││ │ │ │ │、錄有電腦遊戲程││ │ │ │ │式之磁片、電視遊││ │ │ │ │樂器軟體、從網際││ │ │ │ │網路下載之遊戲程││ │ │ │ │式、錄有電腦程式││ │ │ │ │之磁性資料載體、││ │ │ │ │計算機、數位相機││ │ │ │ │、數位影音光碟機││ │ │ │ │、音箱、電視機、││ │ │ │ │電視錄放影機、電││ │ │ │ │子攝影機、音響喇││ │ │ │ │叭、音箱、眼鏡及││ │ │ │ │其組件、隱形眼鏡││ │ │ │ │容器、放大鏡、電││ │ │ │ │線、電影片、錄音││ │ │ │ │帶、唱片、錄音帶││ │ │ │ │、電話機、行動電││ │ │ │ │話、通訊器材、密││ │ │ │ │碼鎖、體重器、直││ │ │ │ │尺、圓規、信用卡││ │ │ │ │、電話卡、金融卡││ │ │ │ │、儲值卡、智慧卡││ │ │ │ │、電視遊樂器、電││ │ │ │ │池、卡通片、動畫││ │ │ │ │片、防身呼救器、││ │ │ │ │切換開關、遙控設││ │ │ │ │備、販賣機、溫度││ │ │ │ │計、量筒、量杯、││ │ │ │ │量管、量瓶、身高││ │ │ │ │器、指北針、計步││ │ │ │ │器。 │├──┼───────┼──────┼───────┼────────┤│8 │adidas之商標圖│德商阿迪達斯│(1)第00000000 │(1)各種膠紙、標 ││ │樣詳如附件十一│公司 │號/112年5月31 │籤、燙壓標籤。 ││ │至十二 │ │日 │ ││ │ │ │ │ ││ │ │ ├───────┼────────┤│ │ │ │(2)第00000000 │(2)各種膠紙、標 ││ │ │ │號/112年5月31 │籤、燙壓標籤。 ││ │ │ │日 │ │├──┼───────┼──────┼───────┼────────┤│9 │CATH KIDSTON之│英商凱斯金斯│(1)第00000000 │(1)裝潢用油漆, ││ │商標圖樣詳如附│頓有限公司 │號/105年6月15 │家具用油漆,內牆││ │件十三至十四 │ │日 │用油漆。 ││ │ │ ├───────┼────────┤│ │ │ │(2)第00000000 │(2)雙筒望遠鏡; ││ │ │ │號/111年9月15 │照相機;照相器材││ │ │ │日 │專用箱;時間記錄││ │ │ │ │器;電腦程式;滑││ │ │ │ │鼠墊;收音機;眼││ │ │ │ │鏡、眼鏡盒、眼鏡││ │ │ │ │框、太陽眼鏡;電││ │ │ │ │話機及其配件、行││ │ │ │ │動電話配件;膝上││ │ │ │ │型電腦外殼;聲音││ │ │ │ │和影像之記錄、傳││ │ │ │ │輸和複製器具;磁││ │ │ │ │性資料載體、記錄││ │ │ │ │光碟。 │├──┼───────┼──────┼───────┼────────┤│10 │海綿寶寶圖之商│美商新維爾康│第00000000號 │洗髮精、護膚皂、││ │標圖樣詳如附件│國際公司 │105年10月31日 │牙膏、潤髮乳、化││ │十五 │ │ │妝品、護膚乳液、││ │ │ │ │潤膚霜、個人用除││ │ │ │ │臭劑、洗浴泡劑、││ │ │ │ │香水、古龍水。 │├──┼───────┼──────┼───────┼────────┤│11 │Rilakkuma之商 │日商森克斯股│第00000000號 │讀卡機;手提電腦││ │標圖樣詳如附件│份有限公司 │110年12月15日 │專用袋;電腦連接││ │十六 │ │ │器;電腦支架;耳││ │ │ │ │機;電腦鍵盤;電││ │ │ │ │腦鍵盤用防塵罩;││ │ │ │ │滑鼠;滑鼠墊;隨││ │ │ │ │機存取記憶體; ││ │ │ │ │DVD播放機;電腦 ││ │ │ │ │喇叭;電腦;安全││ │ │ │ │帽;信用卡;計算││ │ │ │ │機;照相機;眼鏡││ │ │ │ │;電話機;與電視││ │ │ │ │連用之電子遊戲機││ │ │ │ │。 │└──┴───────┴──────┴───────┴────────┘附表二┌──┬─────────────┬───┬───────────┐│編號│品名 │數量 │備註(仿冒商標資料) │├──┼─────────────┼───┼───────────┤│1 │仿冒HelloKitty公仔 │11個 │詳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2 │仿冒HelloKitty行動電源 │3個 │詳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3 │仿冒HelloKitty保護貼 │6個 │詳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4 │仿冒HelloKitty手機殼 │22個 │詳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5 │仿冒HelloKitty耳機塞 │13個 │詳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6 │仿冒HelloKitty按鍵貼 │5個 │詳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7 │仿冒MY MELODY手機殼 │4個 │詳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8 │仿冒KEROKEROKEROPPI商標貼 │12個 │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 │紙 │ │ │├──┼─────────────┼───┼───────────┤│9 │仿冒HelloKitty筆筒 │1件 │詳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10 │仿冒CANDIES手機殼 │8個 │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11 │仿冒agens b.手機殼 │3個 │詳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12 │仿冒agens b.貼紙 │1個 │詳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13 │仿冒hTc手機殼 │2件 │詳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14 │仿冒哆啦A夢行動電源 │2個 │詳如附表一編號7(2)所示│├──┼─────────────┼───┼───────────┤│15 │仿冒哆啦A夢手機殼 │4個 │詳如附表一編號7(2)所示│├──┼─────────────┼───┼───────────┤│16 │仿冒哆啦A夢捲線器 │2個 │詳如附表一編號7(2)所示│├──┼─────────────┼───┼───────────┤│17 │仿冒哆啦A夢貼紙 │13個 │詳如附表一編號7(1)所示│├──┼─────────────┼───┼───────────┤│18 │仿冒adidas手機按鍵貼紙 │14套 │詳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19 │仿冒CATH KIDSTON行動電話保│4組 │詳如附表一編號9(2)所示││ │護套 │ │ │├──┼─────────────┼───┼───────────┤│14 │仿冒CATH KIDSTON手機按鍵貼│16套 │詳如附表一編號9(1)所示││ │紙 │ │ │├──┼─────────────┼───┼───────────┤│15 │仿冒海綿寶寶防滑墊 │1個 │詳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 │├──┼─────────────┼───┼───────────┤│16 │仿冒Rilakkuma耳機塞 │3個 │詳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 │├──┼─────────────┼───┼───────────┤│17 │仿冒Rilakkuma手機殼 │1個 │詳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日期:201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