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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1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3號

103年度聲字第14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宋崑民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103 年度訴字第1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宋崑民(下稱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雖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犯罪工具數量、被害人財物損失金額及犯罪決意時間點之供述與被害人之供述內容尚有出入,然因被告已坦承主要犯行,且共同被告林玉麟亦在押,應無串證之虞,雖另一共同被告曾豊裕尚未到案,然均與被告犯罪之成立無影響,應無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給予被告自新機會,使被告得以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被害人,並返鄉處理年邁父母、就學中之子之生活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宋崑民因加重強盜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3955號、第4224號、第4302號、第4303號),前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供述、證人證述及其他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加重竊盜等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經拘提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尚有共同被告曾豊裕尚未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尚有勾串共犯之虞,另被告所犯加重竊盜罪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認被告非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乃自民國103 年1 月6 日起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先予說明。

㈡被告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然查被告

係經拘提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尚有共同被告曾豊裕尚未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尚有勾串共犯之虞,另被告所犯加重竊盜罪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經訊問後,其所涉加重竊盜及有關強盜被害人李聰陽所有新臺幣11萬元金額之犯罪事實均否認犯行,而就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仍有待就相關證人為調查,而目前尚有重要證人即共同被告曾豊裕尚未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本院認於對相關證人對質、詰問,並調查其他證據以明確釐清案情之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並禁止其接見、通信之必要。且查被告所提其他聲請事由,亦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本院不得駁回之情形。綜上,聲請人本件聲請均無理由,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法 官 蔡志明法 官 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莊惠雯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1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