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7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正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正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吉前犯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3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3年9月10縮刑期滿,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裕斗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員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