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2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文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文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文聰前犯竊盜及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1年確定後,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嗣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7月確定,合併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3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3年12月4日縮刑期滿,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裕斗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員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