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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4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6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建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建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建寶前犯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5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 5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4年 1月1日縮刑期滿,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員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1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