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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6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47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SIAMRAT AEKKARATN(中文譯名:比亞朋)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植株貳株(驗餘淨重貳點伍叁柒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4162號被告SIAMRAT AEKKARAT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被告被訴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無罪判決確定,惟扣案之大麻植株2 株,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4162號),其中被訴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259 號判決無罪確定,有前揭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而本案查扣之大麻植株2 株(驗前淨重2.8078公克,驗餘淨重2.5371公克),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後,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該院101 年12月7 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 份在卷可憑,足證扣案之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驗取樣部分既經檢驗用罄而滅失,自毋庸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孟熹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