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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6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63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姓名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壹點陸玖柒柒公克、零點參柒陸玖公克,含包裝袋貳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7號被告不詳一案,因查無犯罪人,巳簽請報結。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聲請書誤載為25包,應予更正),(淨重分別為2.0公克、0.5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1.6977公克、0.3769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再按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此有該院102年11月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而依現今鑑驗技術,該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無法將之與上開包裝袋完全析離,是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個)均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至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 昆 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 孟 熹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