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32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金煖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6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洪金煖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褫奪公權叁年。
犯罪事實
一、洪金煖自民國86年間任職於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擔任財務組徵收股工友,嗣該會於98年12月25日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2條授權制定之「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13條規定改任技工,仍續任於該會財務組徵收股迄102 年4 月30日退休,負責收取該會業務承辦單位受理申請人申辦水利建造物、搭排使用費案件核定後,函文通知申請人於限期內繳納使用費,土地、房屋及建造物承租人依約繳納之租金及電腦系統登打等帳務處理業務,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上開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收取使用費、租金等公款之作業流程,係繳款人如數向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或所屬工作站收款人員繳納款項後,收款人即列印「繳款書」之3 聯單並於其上蓋立當日收費章,除第3 聯交付繳款人收執外,第1 聯、第2 聯則分別交回收款人員所屬財務組及工作站留存,洪金煖收取繳款人繳納之款項及所屬工作站收款人員收取之上開款項後,應於當日或次日將收受之現金存入該會設於土地銀行草屯分行公庫帳戶(下稱公庫帳戶)內,票據則交由該會出納股人員入公庫帳戶兌現,將繳款日期、繳款金額、收費科目、繳款人姓名等資料,登載於該會財務組所管理之電腦收費系統之各種收入作業視窗內,再列印當日電腦收費系統已作帳之收費通知書3 聯單,並將收費通知書第1 聯、第2 聯分別交由所屬工作站及財務組留存,第3 聯則由洪金煖以製作收款收入日報表方式檢送主計單位,由主計人員據以編製會計憑證,而於出納及主計人員與實際繳入公庫帳戶之金額比對無誤、完成會核後,送該會總幹事裁決,即完成該項收繳金額之入帳手續。
二、詎洪金煖明知收取繳款人繳納之款項及所屬工作站收款人員收取之上開款項係公有財物,應繳回該會公庫帳戶,不得娜為私用,並依照前開流程完成該項收繳金額之入帳手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其擔任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財務組技工,因業務上之職掌而知悉上開費用之報核程序,主計人員並未就繳款書上及電腦收費系統之各種收入作業視窗實際登入金額進行查核,僅需收費通知書所載之金額與公庫帳戶之收入金額相符,即可完成入帳手續,利用此審核漏洞,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76號侵占日期欄所示之時間,收受繳款人直接交付或經由所屬工作站人員轉交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76號收取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後,基於侵占公有財物之接續犯意,將如附表一編號1 至76號侵占金額欄所示之各該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207 萬1,033 元,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吞入己(侵占之時間、金額等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76號),而未繳入該會公庫帳戶。
三、洪金煖為圖掩飾其侵占前開款項之事實,利用收取繳款人繳納之款項及所屬工作站收款人員收取之上開款項後,未依規定如實登載繳款日期、繳款金額、收費科目、繳款人姓名等資料,於該會財務組所管理之電腦收費系統之各種收入作業視窗內,並列印當日電腦收費系統已作帳之收費通知書3 聯單,及製作收款收入日報表檢送主計單位稽核,主計人員將不易查知該會已收取該筆款項之機會,於收受繳款人繳納之上開款項及所屬工作站收款人員收取之上開款項,而由洪金煖持有上開款項,其明知收受之如附表一編號2 至8 、13、17至19、21至23、34至36、38至39、43至47、49、52至56、62至63、65至67、69至70、72、74至76號侵占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並未存入該會公庫帳戶,竟基於登載不實事項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準公文書之接續犯意,於上開各該編號侵占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財務組辦公室內,除接續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準公文書即如附表一編號34、
39、44、46、56、66、76號之電腦收費系統之各種收入作業視窗內登載各該編號實際入帳金額欄所示款項之不實事項外,其餘如附表編號1 至33、35至38、40至43、45、47至55、57至65、67至75號則均未於電腦收費系統之各種收入作業視窗內登打各該編號收取金額欄所示之款項(此部分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罪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下述),之後再接續列印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如附表一編號2 至8 、13、17至19、21至23、34至36、38至39、43至47、49、52至56、62至63、65至67、69至70、72、74至76號侵占日期欄所示日期之內容不實收費通知書,並將前開不實之收費通知書交由主計人員完成會核後,送該會總幹事裁決,完成該項收繳金額之入帳手續,使主計人員、總幹事及相關核章人員誤信上開各該編號侵占日期欄所示之日期並未收取如附表一編號2 至8 、13、17至19、21至
23、35至36、38、43、45、47、49、52至55、62至63、65、
67、69至70、72、74至75號收取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如附表一編號34、39、44、46、56、66、76號則僅收取實際入帳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編號2 至8 、13、17至19、21至23、34至36、38至39、43至47、49、52至56、62至63、65至67、69至70、72、74至76號所示之繳款人及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對於各項收入收費管理之正確性。
四、嗣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於102 年2 月21日辦理工作站業務檢查各項收入查對時,發現如附表一編號76號之繳款人鄭淑齡於101 年12月5 日向該會繳納水利建造物費用12萬9,600 元,留存該工作站之繳款書第2 聯金額為12萬9,600 元,但洪金煖製作之收費通知單,僅為9 萬3,000 元,因認可疑,遂全面清查並對帳,而查知上情。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本件證人即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財產股股長黃富絹、證人即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主計主任李嬌嬌、證人即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財務組組長蔡介祐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具結所為之陳述,均係以證人之身分,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由其等具結,而於負擔偽證罪處罰之心理下所為,復經具結擔保其等證述之真實性。又證人黃富絹、李嬌嬌、蔡介祐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被告洪金煖及辯護人亦未主張檢察官偵訊時對證人黃富絹、李嬌嬌、蔡介祐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是證人黃富絹、李嬌嬌、蔡介祐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證述,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該等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皆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該等供述證據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洪金煖固坦承擔任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財務組技工,收受繳款人繳納使用費、租金為其職務上掌理之事項,其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76號侵占日期欄所示之時間,收受如附表一編號1 至76號所示繳款人繳納之各該編號侵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後,未存入公庫帳戶,而侵吞入己,復於如附表一編號34、39、44、46、56、66、76號之電腦收費系統之各種收入作業視窗上登載實際入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另列印如附表一編號2 至8 、13、17至19、21至23、34至36、38至39、43至47、49、52至56、62至63、65至67、69至70、72、74至76號侵占日期欄所示日期之內容不實收費通知書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占公有財物之犯行,辯稱:我不是公務員云云(見本院卷第132頁、第588 頁),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農田水利會所有人員之任用或進用,其法源依據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2條之規定,而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則依據該通則第22條而訂定,惟縱觀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之規定,並無任何關於技工之規定,該規則明定之職員,並不包括技工,又就農田水利會職員之任用資格,均設有相當資格條件與任用程序之規定,然技工部分,並未設有任何之規定,顯見技工並非該規則所稱之職員,自無法定職務或權限,再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中,雖有關於技工進用員額之規定,然並無關於技工進用之資格、條件等限制,亦無關於技工法定權責之規定,綜上,農田水利會職員任用,係以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2條授權制定之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為其任用之法令依據,而技工則非該人事管理規則所稱之職員,另被告於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中擔任技工工作,僅依主管指示,從事收費、電腦登錄等機械性、勞力性之工作,並無任何權限,自非刑法上之公務員,再者,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3條規定:「農田水利會之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反面解釋,亦堪認被告擔任技工工作,並非刑法上之公務員,被告在法律上應不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所稱之公務員等語(見本院卷第13 6頁、第549 頁至第553 頁)。惟查:
(一)被告係擔任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財務組技工,收受繳款人繳納使用費、租金為其職務上掌理之事項,其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76號侵占日期欄所示之時間,收受如附表一編號
1 至76號所示繳款人繳納之各該編號侵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未存入公庫帳戶,而侵吞入己,復於如附表一編號34、39、44、46、56、66、76號之電腦收費系統之各種收入作業視窗上登載實際入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另列印如附表一編號2 至8 、13、17至19、21至23、34至36、38至39、43至47、49、52至56、62至63、65至67、69至70、72、74至76號侵占日期欄所示日期之內容不實收費通知書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32 頁、第136 頁、第588 頁),並經證人黃富絹、李嬌嬌、蔡介祐調詢、偵訊時證述綦詳(見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102 年7 月22日投廉仁字第00000000000 號案件移送書附件卷【下稱調查局卷】第22頁至第26頁、第29頁至第32頁、第35頁至第41頁、偵卷第12頁至第14頁、第
269 頁至第272 頁),復有農田水利會徵收各項費用作業手冊影本1 紙在卷可稽(見調查局卷第27頁),此外,另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76號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堪認真正。
(二)被告及辯護人雖均辯稱:被告並非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所稱之公務員等語。惟按刑法第10條第2 項明定公務員係指下列人員:⑴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⑵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因此,關於公務員之定義,分為3 種類型:第一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名之為「身分公務員」;第二為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名之為「授權公務員」;第三為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名之為「委託公務員」,此類型公務員並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但具有依「其他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故應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又按授權公務員係指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但因從事法定之公共行政事務,被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應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故於第1 款後段併規定之。此類之公務員,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其他尚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故就授權公務員而言,如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其所從事公共事務範圍內之事項均屬之,亦不以涉及公權力為必要,即私經濟行為而與公共事務有關者,亦包括在內。至「法定職務權限」之「法定」,係指法律、法規命令等規定而言,包括各機關組織法或條例、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機關「本於授權」訂定之內部行政規則(例如組織規程、處務規程、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等)在內,此為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626 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3043號、10
1 年度台上字第5654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3028號等刑事判決所採相同見解,堪認已變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510 號刑事判決所指「公共事務以具有國家公權力性質之事項為限」之見解,亦即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在其所從事公共事務範圍內之事項,並不以涉及公權力為必要,雖本質上屬私經濟行為而兼與公共事務有關者,亦包括在內。凡為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均屬之,即該公務機關長官基於內部事務分配而為之行政命令內容,亦屬該員之法定職務權限範圍,負有依法令公正廉潔加以執行之義務,非謂基於內部事務分配而為之行政命令者即非公務。又按農田水利會之組織規程及其編製、各級員工之任用、待遇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而農田水利會技工、工友之管理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2條、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84條分別定有明文。農田水利會技工工友管理要點,即依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84條第2 項規定訂定之,農田水利會技工工友管理要點第1 條亦有明文。查被告既係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2條授權制定之「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13條規定進用之人員,且其之進用屬會長之權限,另任用資格依「農田水利會技工工友管理要點」定之,而於86年間任職於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擔任財務組徵收股工友,嗣於98年12月25日改任「技工」,仍續任該會財務組徵收股迄102 年4 月30日退休,負責收取該會業務承辦單位受理申請人申辦水利建造物、搭排使用費案件核定後,函文通知申請人於限期內繳納使用費,土地、房屋及建造物承租人依約繳納之租金及電腦系統登打等帳務處理業務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調查局卷第1 頁背面、偵卷第262 頁),並經證人黃富絹、李嬌嬌、蔡介祐調詢時證述明確(見調查局卷第22頁背面、第29頁背面、第38頁背面),並有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104 年5 月7 日投農水財字第0000000000號函、98年12月25日投農水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各1 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22 頁至第523 頁),顯係從事農田水利工作等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且依其有製發繳款書予繳款人之職務內容以觀,其工作顯非純屬機械性、肉體性之勞務,是被告於上開規定修正施行後,仍屬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規定之「授權公務員」無誤。被告及其辯護人均辯稱:被告僅係工友並非刑法上公務員,容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前開所辯,均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所犯罪名:
1、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被告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屬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所指之公務員;本案被告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 至76號收取金額欄所示之款項為被告之職務,且上開款項,在被告收取後尚未繳入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公庫帳戶前,該等款項仍屬其持有之公有財物,被告利用其負責收款業務之便,在作業流程上未能受到確實監督檢查之疏漏,未將其所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 至76號侵占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存入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公庫帳戶,反將其持有之上開各該款項挪作他用而侵占入己。是核被告就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2、犯罪事實欄三部分:⑴附表一編號34、39、44、46、56、66、76號電腦收費系統之各種收入作業視窗內登打相關資料部分: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收取如附表一編號34、39、44、46、56、66、76號收取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後,應於當日或次日將收受之現金存入該會公庫帳戶,票據則交由該會出納股人員入公庫帳戶後,將繳款日期、繳款金額、收費科目、繳款人姓名等資料,登載於該會財務組所管理之電腦收費系統之各種收入作業視窗,依前開說明,此等電磁紀錄仍以刑法上之文書論。故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34、39、44、46、56、66、76號侵占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在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登入該會電腦收費系統之各種收入作業視窗內登載實際入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等資料,乃藉電腦處理之電磁紀錄,足以表示該等編號之費用收取情形,自屬該管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刑法第220 條第
2 項規定以文書論之公文書,自屬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行為無訛。是核被告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0 條第2 項、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罪。
⑵列印如附表一編號2 至8 、13、17至19、21至23、34至36
、38至39、43至47、49、52至56、62至63、65至67、69至
70、72、74至76號侵占日期欄所示日期之內容不實收費通知書部分:
核被告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罪。
(二)罪數之認定:
1、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所謂「數行為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之認定,需依所犯之罪質,受侵害之法益,行為之態樣,及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予以盱衡斷定,並無必須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所為為限(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59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主觀上自始即以侵占公有財物及登載不實公文書、準公文書之犯意,於99年
1 月1 日起至101 年12月11日止此期間內,於附表一編號
1 至76號侵占日期欄所示之時間,以1 天數次或1 月數次之頻率,密切、接續以將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 至76號侵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未存入公庫帳戶之方式,侵占其所持有之公有財物,並於如附表一編號34、39、44、46、56、66、76號侵占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電腦收費系統之各種收入作業視窗內登載實際入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另於如附表一編號2 至8 、13、17至19、21至23、34至36、38至39、43至47、49、52至56、62至63、65至67、69至70、72、74至76號侵占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列印上開各該編號之內容不實收費通知書,被告雖係於不同時間所為,然被告所登載不實之公文書、準公文書及侵占之公有財物均為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向繳款人收取之費用,被害法益實則同一、行為之態樣相類,並於一定期間密切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尚難強行分割,且被告在該期間主觀上係基於接續之犯意為之,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此部分之犯行均應論以接續犯。檢察官雖認被告所犯係集合犯之包括一罪,惟按所謂「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稽以公文書、準公文書登載不實及侵占公有財物罪,法律並未規定必須向多數人為之,始得成立,實無從憑以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準此,本件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至76號侵占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侵占如附表一編號1 至76號侵占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並於如附表一編號34、39、44、46、56、66、76號侵占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電腦收費系統之各種收入作業視窗內登載實際入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另於如附表一編號2 至8、13、17至19、21至23、34至36、38至39、43至47、49、52至56、62至63、65至67、69至70、72、74至76號侵占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列印上開各該編號之內容不實收費通知書,其多次公文書、準公文書登載不實及侵占公有財物犯行,難認係集合犯,檢察官此部分所認,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2、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係於密切之時間,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34、39、44、46、56、66、76號侵占時間欄所示之時間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附表一編號2 至8 、13、17至19、21至23、34至36、38至39、43至47、49、52至56、62至
63、65至67、69至70、72、74至76號侵占日期欄所示之時間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其目的係為實現其侵占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繳款人繳納之款項,其主觀上乃出於同一行為決意,達成其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目的,彼此間並有部分行為之重疊或局部同一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倘認係數個意思活動,成立數罪,分論併罰,顯然過度評價有違罪刑衡平原則,不符國民法律感情。其上開如附表一編號2至8、13、17至19、21至23、34至36、38至39、43至47、49、52至56、62至63、65至67、69至70、72、74至76號之行為應評價為法律上之一行為,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斷。起訴書認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三)刑之減輕: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51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被告利用職務上機會侵占繳款人繳納之使用費、租金,其行為固屬國家嚴懲之貪污犯行,確值非難,然本件侵占標的並非直接關乎民生社稷、撼動政府行政之關鍵公物,又被告所侵占之財物價值非鉅,並已將侵占所得之公有財物合計207 萬1,033 元,悉數返還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足認其犯罪行為非難評價較低,且被告目前年屆54歲,其於
103 年2 月20日接受睡眠多項生理檢查,睡眠呼吸中止指數為每小時65.6次等情,有泰安醫院103 年3 月11日門字第103.3.1101號診斷證明書1 紙可參(本院卷第554 頁),又被告復無前科,素行尚稱良好,而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 億元以下罰金,若不分情節輕重,一律處以最低之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將致罪責不相當之失衡現象,綜觀被告犯罪情節,認科以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上,仍有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顯可憫恕之情輕法重情狀,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四)刑之量定:
1、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身為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技工,不思守法而為本案犯行,所為業已影響國家公務員之廉能形象,又因貪念知法犯法,侵占公有財物,並以登載不實之事項於公文書、準公文書以規避管制查核,侵占時間長達2 年,侵占之筆數計76筆,金額高達207 萬1,033 元,嚴重侵害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之權益,並損及公務員形象,惟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客觀犯罪事實已坦認,僅就是否為公務員身分之法律適用爭執之犯後態度,並已繳回所侵占之款項,另患有重度阻塞型睡眠呼吸中止症,有泰安醫院診斷證明書1 份附卷可佐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5 年10月,至辯護人請求宣告緩刑,然本案被告經判處有期徒刑5 年10月,不符合宣告緩刑之要件,併予敘明。
2、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是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凡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應併予宣告褫奪公權,與刑法第37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不同,貪污治罪條例係特別法,自應優先於普通刑法而適用,亦即應優先於刑法第37條第2 項有關褫奪公權之規定而適用。至於所宣告褫奪公權之「被褫奪之資格」與「褫奪期間」,貪污治罪條例並未規定,自應回歸適用刑法37條第2 項之規定,所宣告之褫奪公權期間,仍為1 年以上10年以下,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 項之規定,併予宣告被告褫奪公權3 年。
3、末按「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固有明文規定,惟按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所定應予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之財物,以實施犯罪行為者自己或其共犯所得者為限,其無所得或已發還者,自無從再為追繳或發還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3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業於102 年2 月22日至同年4月26日向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繳回上開侵占之款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調查站卷第4 頁至第6 頁、第17頁至第21頁),核與證人黃富絹調詢、偵訊、證人李嬌嬌、蔡介祐、證人即被告之夫朱明輝調詢時證述明確(見調查局卷第24頁背面至第25頁、第31頁、第40頁、第44頁至第45頁、偵卷第13頁),並有被告承辦各項費用帳目不符案補繳差額明細表、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102 年6 月13日投農水財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收費通知書、存摺類取款憑條暨傳票各1 份、支票影本8 份、南投農田水利會收入核定單12份附卷可佐(見調查局卷第9 頁、第47頁、第72頁至第92頁、第127 頁至第128 頁),本案被告既已將上開侵占所得之全部款項如數繳回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自毋庸再為追繳或發還之諭知。
貳、不另諭知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洪金煖自99年1 月1 日起迄101 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內,基於登載不實事項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在其業務職掌所製作、屬於公文書之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如附表二編號1 至76號所示之繳款書第1 聯、第2 聯上虛偽登載不實之金額。
(二)被告基於登載不實事項於其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之犯意,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準公文書即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如附表二編號1 至33、35至38、40至43、45、47至55、57至
65、67至75號之收費紀錄上虛偽登載不實之金額。
(三)被告基於登載不實事項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如附表二編號1 、9 至12、14至16、20、24至33、37、40至42、
48、50至51、57至61、64、68、71、73號之收費通知書第
1 聯至第3 聯上虛偽登載不實之金額。
(四)被告基於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準公文書之犯意,於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如附表二編號1 至76所示之業務職掌所製作、屬於公文書之繳款書第1 聯、第2 聯、收費通知書第1 聯至第3 聯,及在其所管理之電腦收費系統內、屬於準公文書之收費紀錄上虛偽登載不實之金額後,轉呈不知情之主計人員及上級會核,完成該等收繳金額之入帳手續,進而行使。
(五)因認被告上述一㈠、㈢部分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
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罪嫌;上述一㈡部分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3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罪嫌;上述一㈣部分所示之犯行,係分別犯刑法第216 條、第
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罪嫌、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準公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時,事實審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29年台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另按無罪判決,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判決既依下述理由為被告不另諭知無罪,依前開說明,自無庸先一一論說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證人即被告之夫朱明輝、證人即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財產股股長黃富絹、證人即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主計主任李嬌嬌、證人即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財務組組長蔡介祐於調詢時及偵訊中之證述,及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函、財務組被告承辦各項費用帳目不符案查辦情形資料、被告補繳差額明細表、被告所有臺灣土地銀行草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承辦各項費用帳目不符案查帳結果及查帳明細表、收費通知書、繳款書、入帳收費通知書、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空白之填發日期10
2 年6 月1 日繳納人李其得等繳款書影本等,為其主要論據。
五、經查:
(一)上述一㈠部分:證人黃富絹於調詢時證稱:依農田水利會徵收各項費用作業手冊規定,承辦人當日收取各項費用之現金或票據時,應於繳款人之繳款書蓋立收費章,將收執聯交給繳款人,本會工作站人員於102 年2 月21日辦理各項收入核對時,發現繳款人鄭淑齡101 年12月5 日繳納本會水利建造物費用現金12萬9,600 元,由洪金煖親收留存該工作站蓋立洪金煖收費章之繳款書第2 聯,金額為12萬9,600 元,但洪金煖填製判行入本會公庫之收費通知書,僅為9 萬3,000元,查核發現短報入公庫差額3 萬6,600 元等語(見調查局卷第22頁背面至第23頁);偵訊時證稱:繳款書是電腦自動產生,繳款書上面會記載收費期間、期別、繳款人、繳款金額、收費別(租金或費用種類),如果應繳人是自己到水利會本會來繳款,收款人會將第3 聯交給繳款人,第1 聯、第2 聯都是由實際收款人存查,如果繳款人是到各地工作站繳款,工作站會將第3 聯給繳款人,並將收到的金額及第1 聯繳回本會,第2 聯由工作站自己留存,本案會發現帳目不符,就是因為工作站收到裁決後的收費通知書與他們留存的第2 聯繳款書比對,發現金額不符,經過全面清查結果,才清查出這70幾筆帳目不符等語(見偵卷第269 頁至第270 頁),可知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發覺被告侵占本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76號之76筆款項,係因該會發現有收費通知書與繳款書記載之金額不符之情事而起疑,且該等繳款書係於繳款人繳款後,由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交給繳款人收執,類似收據之性質,是繳款書上所載之金額當屬正確無誤,再依卷內所附如附表二編號1 、9至10、13至15、17至18、22、24至26、29至30、33至48、50至56、59至60、63至66、69至70、72至76號繳款書記載之金額均與卷附上開各該編號之電腦收費系統各種收入作業視窗上所載之應繳金額相符,而無不實可言,是被告列印繳款書之行為,自無由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
(二)上述一㈡、㈢部分:按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係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構成要件,如僅單純消極故意不予登載或製作,並無積極為不實登載之行為,即難繩以該罪名(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031號、88年度台上字第706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1、證人黃富絹、李嬌嬌、蔡介祐於調詢時均證稱:洪金煖於收繳費用時,沒有將當日已收繳未入公庫之差額款項之納費人或金額等,全部輸入本會電腦收費系統作帳,簽辦判行時並自電腦收費系統列印前述短報入公庫帳戶之收費通知書,送交出納、主計人員會核已入公庫之款項作帳後,洪金煖再另行輸入、更改前述已判行之電腦收費系統紀錄,登入已收繳短報入公庫之差額款項,以使電腦收費系統帳目符合,避免本會因繳款人逾期未繳費稽催而被發現等語(見調查局卷第23頁背面至第24頁、第30頁背面、第39頁背面),可見被告於收受如附表二編號1 至33、35至38、40至43、45、47至55、57至65、67至75號洪金煖於電腦收費系統登載之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後,並未於電腦收費系統登載收費資料。
⑴上述一㈡部分:
依證人黃富絹、李嬌嬌、蔡介祐上開證述,被告收受此部分款項,完全未於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電腦收費系統之各種收入作業視窗為任何登載行為,核屬前述完全消極不製作文書之情形相當,自與刑法第213 條、刑法220 條第2項規定「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準公文書」之構成要件不符。是被告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33、35至38、40至43、45、47至55、57至65、67至75號洪金煖於電腦收費系統登載之繳費日期欄所示之時間收受各該編號洪金煖於電腦收費系統登載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於電腦收費系統之各種收入作業視窗上,完全未為任何文字之登載,對各該編號所示之繳款人繳款之情形,自未作成任何電磁紀錄,要難以刑法第213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罪相繩。
⑵上述一㈢部分:
依證人黃富絹、李嬌嬌、蔡介祐上開證述,被告收受此部分款項,完全未於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電腦收費系統之各種收入作業視窗為任何登載行為,且遍查卷內資料,被告並未列印如附表二編號1 、9 至12、14至16、20、24至33、37、40至42、48、50至51、57至61、64、68、71、73號洪金煖於電腦收費系統登載之繳費日期欄所示日期之收費通知單,送交出納及主計人員會核後,送該會總幹事裁決,完成該等收繳金額之入帳手續,完全未作成任何文書,核屬前述完全消極不製作文書之情形,自與刑法第213 條規定「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構成要件不符。
(三)上述一㈣部分:
1、行使如附表二編號1 至76號之電腦收費系統各種收入作業視窗屬於準公文書之收費紀錄:
⑴如附表二編號1 至33、35至38、40至43、45、47至55、57至65、67至75號部分:
被告收受此部分款項後,並未於電腦收費系統各種收入作業視窗登載收費資料,業據證人黃富絹、李嬌嬌、蔡介祐於調詢時證述明確,已如上述,被告自無從為行使此部分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之行為。
⑵如附表二編號34、39、44、46、56、66、76號部分:
被告收受如附表二編號34、39、44、46、56、66、76號部分之款項後,雖有於電腦收費系統登載不實之收費資料,業經本院認定如上,然證人黃富絹於偵訊時證稱:被告收取現金後應於3 天內繳回農田水利會的帳戶,同時被告必須列出收費清單載明該次所收取的金額及項目,讓出納及主計核對,金額核對無誤後將報表送總幹事裁決,這樣就算完成入庫程序等語(見偵卷第12頁),觀之上開被告平日收費後回報農田水利會之流程,無需列印電腦收費系統各種收入作業視窗之資料,是被告並無就此部分準公文書之內容向他人有所主張而行使之行為。
2、行使如附表二編號1 至76號所示繳款書之公文書:如附表二編號1 至76號繳款書記載之金額均與卷附上開各該編號之電腦收費系統各種收入作業視窗上所載之應繳金額相符,並無不實可言,已如上述,是被告列印並交付繳款書之行為,自無由成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罪。
3、行使如附表二編號1至76號所示收費通知書之公文書:⑴附表二編號1 、9 至12、14至16、20、24至33、37、40至
42、48、50至51、57至61、64、68、71、73號部分:被告收受此部分款項,並未列印如附表二編號1 、9 至12、14至16、20、24至33、37、40至42、48、50至51、57至
61、64、68、71、73號洪金煖於電腦收費系統登載之繳費日期欄所示日期之收費通知單,送交出納、主計人員會核後,交該會總幹事裁決,完成該等收繳金額之入帳手續,業經認定如上,被告自無從為行使此部分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行為。
⑵如附表二編號2 至8 、13、17至19、21至23、34至36、38
至39、43至47、49、52至56、62至63、65至67、69至70、
72、74至76號洪金煖於電腦收費系統登載之繳費日期欄所示收費通知書之公文書:
刑法上所謂行使偽造之文書,乃依文書之用法,以之充作真正文書而加以使用之意,故必須行為人就偽造文書之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始足當之,若行為人於職務上所應掌理、製作之文書上為不實之登載,並逐級交由使用單位蓋章後,列入帳冊內,倘僅機關單位內部文書製作之流程,能否認已就文書之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而為行使,非無疑義(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827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係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技工,負責收取該會業務承辦單位受理申請人申辦水利建造物、搭排使用費案件核定後,函文通知申請人於限期內繳納使用費,土地、房屋及建造物承租人依約繳納之租金及電腦系統登打等帳務處理業務,而被告收費後回報臺灣南投農田水利會之作業流程,係被告收取現金後,存入公庫帳戶,同時被告必須列出收費通知書載明該次所收取的金額及項目,讓出納及主計人員核對,金額核對無誤後將報表送總幹事裁決,即完成入庫程序,此業據證人黃富絹於偵訊時證述明確(見偵卷第12頁),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76號證據出處欄所示之收費通知書在卷可參,是被告將其製作之上開內容不實收費通知書之公文書,依作業流程逐級轉呈予主辦人員及上級之行為,應僅係為完成該公文書之製作,而屬機關單位內部文書製作之流程,難認被告有就文書之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而行使之行為。
六、綜上所述,依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然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或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均不足為被告此部分有罪之積極證明,或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此部分有罪之心證,檢察官此部分並未舉證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故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罪疑唯輕、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自不得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則此部分既無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此部分檢察官所指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此部分被訴事實如成立犯罪,與上述有罪部分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屬實質上一罪,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7條,刑法第11條、第213 條、第220條第2 項、第55條、第59條、第37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楊捷羽法 官 吳金玫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佳慧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侵占日│繳款人 │收入類別│收取金額 │實際入│侵占金額│證據出處 ││ │期 │ │ │ │帳金額│ │ │├──┼───┼────┼────┼─────┼───┼────┼────────┤│1 │民國99│曾信清 │搭排費 │10,860元 │0 │10,86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年1 月│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1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 │款書、存摺內頁、││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各1 紙(見本院卷││ │ │ │ │ │ │ │第145 頁至第148 ││ │ │ │ │ │ │ │頁) │├──┼───┼────┼────┼─────┼───┼────┼────────┤│2 │99年1 │邱瑞聰 │土地租金│2,040元 │0 │2,040元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8日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存││ │ │ │ │ │ │ │摺內頁、各種收入││ │ │ │ │ │ │ │作業視窗2 紙(見││ │ │ │ │ │ │ │本院卷第149 頁至││ │ │ │ │ │ │ │第152 頁、第162 ││ │ │ │ │ │ │ │頁) │├──┼───┼────┼────┼─────┼───┼────┼────────┤│3 │99年2 │林永河 │建造物 │8,535元 │0 │8,535元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6日 │ │使用費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各││ │ │ │ │ │ │ │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99年度喀哩工作站││ │ │ │ │ │ │ │繳費財務組簽收單││ │ │ │ │ │ │ │各1 紙(見本院卷││ │ │ │ │ │ │ │第163 頁至第167 ││ │ │ │ │ │ │ │頁) │├──┼───┼────┼────┼─────┼───┼────┼────────┤│4 │99年2 │林永河 │建造物 │4,267元 │0 │4,267元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6日 │ │使用費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各││ │ │ │ │ │ │ │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99年度喀哩工作站││ │ │ │ │ │ │ │繳費財務組簽收單││ │ │ │ │ │ │ │各1 紙(見本院卷││ │ │ │ │ │ │ │第163 頁至第167 ││ │ │ │ │ │ │ │頁) │├──┼───┼────┼────┼─────┼───┼────┼────────┤│5 │99年2 │黃國彬 │建造物 │96,640元 │0 │96,64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8日 │ │使用費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建││ │ │ │ │ │ │ │造物使用等規費收││ │ │ │ │ │ │ │入存根(檔)、99││ │ │ │ │ │ │ │年度喀哩工作站繳││ │ │ │ │ │ │ │費財務組簽收單、││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各1 紙(見本院卷││ │ │ │ │ │ │ │第168 頁至第170 ││ │ │ │ │ │ │ │頁、第173 頁至第││ │ │ │ │ │ │ │175 頁) │├──┼───┼────┼────┼─────┼───┼────┼────────┤│6 │99年2 │林倍甫 │建造物 │1,884元 │0 │1,884元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12日│ │租金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各││ │ │ │ │ │ │ │種收入作業視窗各││ │ │ │ │ │ │ │1 紙(見本院卷第││ │ │ │ │ │ │ │176 頁至第178 頁││ │ │ │ │ │ │ │) │├──┼───┼────┼────┼─────┼───┼────┼────────┤│7 │99年2 │林倍甫 │建造物 │1,884元 │0 │1,884元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12日│ │租金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各││ │ │ │ │ │ │ │種收入作業視窗各││ │ │ │ │ │ │ │1 紙(見本院卷第││ │ │ │ │ │ │ │176 頁至第178 頁││ │ │ │ │ │ │ │) │├──┼───┼────┼────┼─────┼───┼────┼────────┤│8 │99年2 │李其得 │建造物 │22,200元 │0 │22,20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26日│ │租金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各││ │ │ │ │ │ │ │種收入作業視窗各││ │ │ │ │ │ │ │1 紙(見本院卷第││ │ │ │ │ │ │ │180 頁至第182 頁││ │ │ │ │ │ │ │) │├──┼───┼────┼────┼─────┼───┼────┼────────┤│9 │99年2 │黃月枝 │搭排費 │10,860元 │0 │10,86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27日│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 │款書、存摺內頁、││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各1 紙(見調查局││ │ │ │ │ │ │ │卷第169 頁;本院││ │ │ │ │ │ │ │卷第185 頁至第18││ │ │ │ │ │ │ │7 頁) │├──┼───┼────┼────┼─────┼───┼────┼────────┤│10 │99月2 │陳彩琴 │搭排費 │10,860元 │0 │10,86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27日│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 │款書、存摺內頁、││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各1 紙(見本本院││ │ │ │ │ │ │ │卷第185 頁至第18││ │ │ │ │ │ │ │6 頁、第188 頁、││ │ │ │ │ │ │ │第191 頁) │├──┼───┼────┼────┼─────┼───┼────┼────────┤│11 │99年2 │蕭裕民 │土地租金│500元 │0 │500元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27日│ │ │ │ │ │會收費通知書、存││ │ │ │ │ │ │ │摺內頁、各種收入││ │ │ │ │ │ │ │作業視窗各1 紙(││ │ │ │ │ │ │ │見本院卷第185 頁││ │ │ │ │ │ │ │至第186 頁、第18││ │ │ │ │ │ │ │9 頁) │├──┼───┼────┼────┼─────┼───┼────┼────────┤│12 │99年2 │周植子 │房屋租金│18,000元 │0 │18,00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27日│ │ │ │ │ │會收費通知書、存││ │ │ │ │ │ │ │摺內頁、各種收入││ │ │ │ │ │ │ │作業視窗1 紙(見││ │ │ │ │ │ │ │本院卷第185 頁至││ │ │ │ │ │ │ │第186 頁、第190 ││ │ │ │ │ │ │ │頁) │├──┼───┼────┼────┼─────┼───┼────┼────────┤│13 │99年2 │林曾彩娥│建造物租│35,340元 │0 │35,34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27日│ │金 │ │ │ │會收費通知書、簽││ │ │ │ │ │ │ │收單、台灣省南投││ │ │ │ │ │ │ │農田水利會使用費││ │ │ │ │ │ │ │/ 租金繳款書、收││ │ │ │ │ │ │ │費通知單、存摺內││ │ │ │ │ │ │ │頁各1 份、各種收││ │ │ │ │ │ │ │入作業視窗2 份(││ │ │ │ │ │ │ │見本院卷第192 頁││ │ │ │ │ │ │ │至第196 頁、第19││ │ │ │ │ │ │ │9頁至第200頁) │├──┼───┼────┼────┼─────┼───┼────┼────────┤│14 │99年2 │洪寬成 │土地租金│87,600元 │0 │87,60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28日│ │ │ │ │ │會收費通知書、存││ │ │ │ │ │ │ │摺內頁、各種收入││ │ │ │ │ │ │ │作業視窗各1 紙(││ │ │ │ │ │ │ │見本院卷第201 頁││ │ │ │ │ │ │ │至第203 頁) │├──┼───┼────┼────┼─────┼───┼────┼────────┤│15 │99年2 │洪寬成 │土地租金│21,600元 │0 │21,60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28日│ │ │ │ │ │會收費通知書、存││ │ │ │ │ │ │ │摺內頁、各種收入││ │ │ │ │ │ │ │作業視窗各1 紙(││ │ │ │ │ │ │ │見本院卷第201 頁││ │ │ │ │ │ │ │至第202 頁、第20││ │ │ │ │ │ │ │4 頁) │├──┼───┼────┼────┼─────┼───┼────┼────────┤│16 │99年3 │黃文乾 │土地租金│10,800元 │0 │10,80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1日 │黃文俊 │ │ │ │ │會收費通知書、各││ │ │ │ │ │ │ │種收入作業視窗各││ │ │ │ │ │ │ │1 紙(見本院卷第││ │ │ │ │ │ │ │205 頁、第545 頁││ │ │ │ │ │ │ │) │├──┼───┼────┼────┼─────┼───┼────┼────────┤│17 │99年3 │蔡林嬌 │搭排費 │10,860元 │0 │10,86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2日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窗各1 紙(見本院││ │ │ │ │ │ │ │卷第208 頁至第20││ │ │ │ │ │ │ │9 頁、第211 頁、││ │ │ │ │ │ │ │第214 頁) │├──┼───┼────┼────┼─────┼───┼────┼────────┤│18 │99年3 │洪口舜 │搭排費 │10,860元 │0 │10,86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2日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窗各1 紙(見本院││ │ │ │ │ │ │ │卷第208 頁、第21││ │ │ │ │ │ │ │0 頁至第211 頁、││ │ │ │ │ │ │ │第215 頁) │├──┼───┼────┼────┼─────┼───┼────┼────────┤│19 │99年3 │劉進淙 │土地租金│16,800元 │0 │16,80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3日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各││ │ │ │ │ │ │ │種收入作業視窗各││ │ │ │ │ │ │ │1 紙(見本院卷第││ │ │ │ │ │ │ │216 頁至第218 頁││ │ │ │ │ │ │ │) │├──┼───┼────┼────┼─────┼───┼────┼────────┤│20 │99年4 │黃建清 │房屋租金│216,000 元│0 │216,000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15日│ │ │ │ │元 │會收費通知書、存││ │ │ │ │ │ │ │摺內頁、各種收入││ │ │ │ │ │ │ │作業視窗各1 紙(││ │ │ │ │ │ │ │見本院卷第220 頁││ │ │ │ │ │ │ │至第222 頁) │├──┼───┼────┼────┼─────┼───┼────┼────────┤│21 │99年4 │柯武榮 │土地租金│4,050元 │0 │4,050元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19日│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各││ │ │ │ │ │ │ │種收入作業視窗各││ │ │ │ │ │ │ │1 紙(見本院卷第││ │ │ │ │ │ │ │223 頁至第225 頁││ │ │ │ │ │ │ │) │├──┼───┼────┼────┼─────┼───┼────┼────────┤│ 22 │99年4 │黃旗中 │建造物 │11,040元 │0 │11,040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26日│ │租金 │ │ │元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窗、手寫簽收單各││ │ │ │ │ │ │ │1 紙(見本院卷第││ │ │ │ │ │ │ │228 頁至第230 頁││ │ │ │ │ │ │ │、第233 頁至第23││ │ │ │ │ │ │ │4 頁) │├──┼───┼────┼────┼─────┼───┼────┼────────┤│ 23 │99年4 │林其昌 │土地租金│1,440元 │ 0 │1,440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28日│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各││ │ │ │ │ │ │ │種收入作業視窗各││ │ │ │ │ │ │ │1 紙(見調查局卷││ │ │ │ │ │ │ │第189 頁至第191 ││ │ │ │ │ │ │ │頁;本院卷第236 ││ │ │ │ │ │ │ │頁) │├──┼───┼────┼────┼─────┼───┼────┼────────┤│ 24 │99年5 │洪麗蘭 │建造物 │12,793元 │ 0 │12,793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13日│ │租金 │ │ │ │會收費通知書、存││ │ │ │ │ │ │ │摺內頁、台灣省南││ │ │ │ │ │ │ │投農田水利會使用││ │ │ │ │ │ │ │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各1 紙(見本院卷││ │ │ │ │ │ │ │第243 頁至第245 ││ │ │ │ │ │ │ │頁、第252 頁) │├──┼───┼────┼────┼─────┼───┼────┼────────┤│ 25 │99年5 │詹嬌 │土地租金│12,000元 │ 0 │12,00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13日│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 │款書、各種收入作││ │ │ │ │ │ │ │業視窗各1 紙(見││ │ │ │ │ │ │ │本院卷第243 頁至││ │ │ │ │ │ │ │第244 頁、第246 ││ │ │ │ │ │ │ │頁、第252 頁) │├──┼───┼────┼────┼─────┼───┼────┼────────┤│ 26 │99年5 │劉新連 │土地租金│3,000元 │ 0 │3,000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13日│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 │款書、各種收入作││ │ │ │ │ │ │ │業視窗各1 紙(見││ │ │ │ │ │ │ │本院卷第243 頁至││ │ │ │ │ │ │ │第244 頁、第247 ││ │ │ │ │ │ │ │頁、第252頁) │├──┼───┼────┼────┼─────┼───┼────┼────────┤│ 27 │99年5 │許廖瑞娥│土地租金│1,560元 │ 0 │1,560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13日│ │ │ │ │ │會收費通知書、手││ │ │ │ │ │ │ │寫簽收單、各種收││ │ │ │ │ │ │ │入作業視窗各1 紙││ │ │ │ │ │ │ │(見本院卷第248 ││ │ │ │ │ │ │ │頁至第249 頁、第││ │ │ │ │ │ │ │251頁) │├──┼───┼────┼────┼─────┼───┼────┼────────┤│ 28 │99年5 │許廖瑞娥│土地租金│1,200元 │ 0 │1,200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13日│ │ │ │ │ │會收費通知書、手││ │ │ │ │ │ │ │寫簽收單、各種收││ │ │ │ │ │ │ │入作業視窗各1 紙││ │ │ │ │ │ │ │(見本院卷第248 ││ │ │ │ │ │ │ │頁、第250 頁至第││ │ │ │ │ │ │ │251頁) │├──┼───┼────┼────┼─────┼───┼────┼────────┤│ 29 │99年5 │楊清河 │建造物 │92,160元 │ 0 │92,16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30日│ │使用費 │ │ │ │會收費通知書、存││ │ │ │ │ │ │ │摺內頁、台灣省南││ │ │ │ │ │ │ │投農田水利會使用││ │ │ │ │ │ │ │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各1 紙(見本院卷││ │ │ │ │ │ │ │第253 頁至第256 ││ │ │ │ │ │ │ │頁) │├──┼───┼────┼────┼─────┼───┼────┼────────┤│ 30 │99年6 │吳秀玉 │建造物 │133,200 元│ 0 │133,200 │南投農田水利會收││ │月9日 │ │使用費 │ │ │元(洪金│入核定單、支票、││ │ │ │ │ │ │煖於102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 │ │ │ │ │年3 月7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日補票據│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1 張、發│會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票日102 │款書、存摺內頁、││ │ │ │ │ │ │年3 月6 │各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日、票號│各1 紙(見調查局││ │ │ │ │ │ │BA392428│卷第80頁至第81頁││ │ │ │ │ │ │5 、金額│;本院卷第257 頁││ │ │ │ │ │ │133,200 │第260 頁) ││ │ │ │ │ │ │元) │ │├──┼───┼────┼────┼─────┼───┼────┼────────┤│ 31 │99年6 │曾美慧 │建造物 │44,800元 │ 0 │44,800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11日│ │使用費 │ │ │元 │會收費通知書、臺││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建造物使用等規││ │ │ │ │ │ │ │費收入存檔、存摺││ │ │ │ │ │ │ │內頁、各種收入作││ │ │ │ │ │ │ │業視窗各1 紙(見││ │ │ │ │ │ │ │本院卷第262 頁至││ │ │ │ │ │ │ │第265 頁) │├──┼───┼────┼────┼─────┼───┼────┼────────┤│ 32 │99年7 │董士明 │建造物 │480元 │ 0 │480 元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25日│ │租金 │ │ │ │會收費通知書、存││ │ │ │ │ │ │ │摺內頁、各種收入││ │ │ │ │ │ │ │作業視窗各1 紙(││ │ │ │ │ │ │ │見本院卷第266 頁││ │ │ │ │ │ │ │至第268 頁) │├──┼───┼────┼────┼─────┼───┼────┼────────┤│ 33 │99年8 │余陳鈴蘭│搭排費 │11,615元 │ 0 │11,615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27日│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 │款書、存摺內頁、││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各1 紙(見本院卷││ │ │ │ │ │ │ │第269 頁至第272 ││ │ │ │ │ │ │ │頁) │├──┼───┼────┼────┼─────┼───┼────┼────────┤│ 34 │99年8 │森鐵鋼鐵│建造物 │245,443 元│234,20│11,243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31日│股份有限│使用費 │ │0元 │ │會收費通知書、存││ │ │公司 │ │ │ │ │摺內頁、台灣省南││ │ │ │ │ │ │ │投農田水利會使用││ │ │ │ │ │ │ │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台灣省南投農田││ │ │ │ │ │ │ │水利會收費通知單││ │ │ │ │ │ │ │各1 紙(見本院卷││ │ │ │ │ │ │ │第273 頁至第277 ││ │ │ │ │ │ │ │頁) │├──┼───┼────┼────┼─────┼───┼────┼────────┤│ 35 │99年9 │蕭清彬 │建造物 │14,418元 │ 0 │14,418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10日│ │租金 │ │ │ │會收費通知書、手││ │ │ │ │ │ │ │寫簽收單、台灣省││ │ │ │ │ │ │ │南投農田水利會使││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窗、存摺內頁、台││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收費通知單各1 ││ │ │ │ │ │ │ │紙(見本院卷第28││ │ │ │ │ │ │ │0 頁至第281 頁、││ │ │ │ │ │ │ │第283 頁至第284 ││ │ │ │ │ │ │ │頁、第287 頁至第││ │ │ │ │ │ │ │288 頁) │├──┼───┼────┼────┼─────┼───┼────┼────────┤│ 36 │99年9 │趙春笙 │建造物 │2,160元 │ 0 │2,160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10日│ │租金 │ │ │ │會收費通知書、手││ │ │ │ │ │ │ │寫簽收單、台灣省││ │ │ │ │ │ │ │南投農田水利會收││ │ │ │ │ │ │ │費通知書、使用費││ │ │ │ │ │ │ │/ 租金繳款書、各││ │ │ │ │ │ │ │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存摺內頁各1 紙(││ │ │ │ │ │ │ │見本院卷第280 頁││ │ │ │ │ │ │ │、第282 至284 頁││ │ │ │ │ │ │ │、第287 頁至第28││ │ │ │ │ │ │ │8 頁) │├──┼───┼────┼────┼─────┼───┼────┼────────┤│ 37 │99年9 │阮國安 │房屋租金│3,000元 │ 0 │3,000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10日│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 │款書、存摺內頁、││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各1 紙(見本院卷││ │ │ │ │ │ │ │第289 頁至第291 ││ │ │ │ │ │ │ │頁、第295 頁) │├──┼───┼────┼────┼─────┼───┼────┼────────┤│38 │99年9 │319 租屋│房屋租金│8,669元 │0 │8,669元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10日│網商行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窗各1 紙(見本院││ │ │ │ │ │ │ │卷第296 頁至第29││ │ │ │ │ │ │ │8頁、第301 頁) │├──┼───┼────┼────┼─────┼───┼────┼────────┤│ 39 │99年12│余陳鈴蘭│建造物 │35,376元 │28,080│7,296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16日│ │使用費 │ │元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窗各1 紙(見本院││ │ │ │ │ │ │ │卷第302 頁至第30││ │ │ │ │ │ │ │3 頁、第307 頁、││ │ │ │ │ │ │ │第310 頁) │├──┼───┼────┼────┼─────┼───┼────┼────────┤│ 40 │99年12│李麗鶴 │房屋租金│7,500元 │0 │7,500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29日│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 │款書、存摺內頁、││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各1 紙(見本院卷││ │ │ │ │ │ │ │第311 頁至第314 ││ │ │ │ │ │ │ │頁) │├──┼───┼────┼────┼─────┼───┼────┼────────┤│ 41 │99年12│弘凱畜牧│建造物 │121,920 元│ 0 │121,920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31日│場 │使用費 │ │ │元 │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 │款書、存摺內頁、││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各1 紙(見本院卷││ │ │ │ │ │ │ │第315 頁至第318 ││ │ │ │ │ │ │ │頁) │├──┼───┼────┼────┼─────┼───┼────┼────────┤│ 42 │99年12│余居福 │建造物 │11,400元 │ 0 │11,40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月31日│ │租金 │ │ │ │會收費通知書、存││ │ │ │ │ │ │ │摺內頁、各種收入││ │ │ │ │ │ │ │作業視窗各1 紙(││ │ │ │ │ │ │ │見本院卷第319 頁││ │ │ │ │ │ │ │至第321 頁) │├──┼───┼────┼────┼─────┼───┼────┼────────┤│ 43 │100 年│賴定邦 │土地租金│500元 │ 0 │500 元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1 月13│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各││ │ │ │ │ │ │ │種收入作業視窗各││ │ │ │ │ │ │ │1 紙(見本院卷第││ │ │ │ │ │ │ │322 頁至第324 頁││ │ │ │ │ │ │ │) │├──┼───┼────┼────┼─────┼───┼────┼────────┤│ 44 │100 年│張金堆 │建造物 │34,560元 │28,000│6,560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1 月25│ │使用費 │ │元 │ │會收費通知書、存││ │日 │ │ │ │ │ │摺內頁、各種收入││ │ │ │ │ │ │ │作業視窗、台灣省││ │ │ │ │ │ │ │農田水利會受理申││ │ │ │ │ │ │ │請使用水利建造物││ │ │ │ │ │ │ │案審查表、使用南││ │ │ │ │ │ │ │投農田水利會水利││ │ │ │ │ │ │ │建造物申請書、收││ │ │ │ │ │ │ │費通知書、使用費││ │ │ │ │ │ │ │/ 租金繳款書各1 ││ │ │ │ │ │ │ │份(見本院卷第32││ │ │ │ │ │ │ │7 頁至第332 頁、││ │ │ │ │ │ │ │第335 頁) │├──┼───┼────┼────┼─────┼───┼────┼────────┤│ 45 │100 年│林阿燕 │建造物 │51,321元 │0 │51,321元│南投農田水利會收││ │2 月10│ │使用費 │ │ │(洪金煖│入核定單、支票、││ │日 │ │ │ │ │於102 年│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 │ │ │ │ │3 月13日│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補票據1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張、發票│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日102 年│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3 月8 日│、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票號HD│窗各1 紙(見調查││ │ │ │ │ │ │0000000 │局卷第89頁、第91││ │ │ │ │ │ │、金額51│頁;本院卷第336 ││ │ │ │ │ │ │,321元)│頁至338 頁、第34││ │ │ │ │ │ │ │1 頁) │├──┼───┼────┼────┼─────┼───┼────┼────────┤│ 46 │100 年│顏饒麗 │建造物 │218,150 元│215,15│3,000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3 月11│ │使用費 │ │0元 │ │會收費通知書、台││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窗各1 紙(見本院││ │ │ │ │ │ │ │卷第343 頁至第34││ │ │ │ │ │ │ │5頁、第348頁) │├──┼───┼────┼────┼─────┼───┼────┼────────┤│ 47 │100 年│周植子 │房屋租金│9,000元 │0 │9,000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4 月15│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窗各1 紙(見本院││ │ │ │ │ │ │ │卷第349 頁至第35││ │ │ │ │ │ │ │1 頁、第353頁) │├──┼───┼────┼────┼─────┼───┼────┼────────┤│ 48 │100 年│劉景齡 │建造物 │75,000元 │0 │75,000元│南投農田水利會收││ │6 月22│ │使用費 │ │ │(洪金煖│入核定單、臺灣南││ │日 │ │ │ │ │於102 年│投農田水利會收費││ │ │ │ │ │ │3 月13日│通知書、台灣省南││ │ │ │ │ │ │補票據1 │投農田水利會使用││ │ │ │ │ │ │張、發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日102 年│各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3 月7 日│、支票、存摺內頁││ │ │ │ │ │ │、票號BY│各1 紙(見調查局││ │ │ │ │ │ │0000000 │卷第87頁;本院卷││ │ │ │ │ │ │、金額75│第354 頁至第357 ││ │ │ │ │ │ │,000元)│頁、第359 頁) │├──┼───┼────┼────┼─────┼───┼────┼────────┤│ 49 │100 年│陳淑珍 │房屋租金│25,000元 │ 0 │25,00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10月31│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存││ │ │ │ │ │ │ │摺內頁、各種收入││ │ │ │ │ │ │ │作業視窗各1 紙(││ │ │ │ │ │ │ │見本院卷第360 頁││ │ │ │ │ │ │ │至第363 頁) │├──┼───┼────┼────┼─────┼───┼────┼────────┤│ 50 │100 年│張百練 │土地租金│5,160元 │ 0 │5,160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11月1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 │款書、各種收入作││ │ │ │ │ │ │ │業視窗各1 紙(見││ │ │ │ │ │ │ │本院卷第365 頁至││ │ │ │ │ │ │ │第367 頁) │├──┼───┼────┼────┼─────┼───┼────┼────────┤│ 51 │100 年│張百練 │土地租金│5,160元 │ 0 │5,160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11月1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 │款書、各種收入作││ │ │ │ │ │ │ │業視窗各1 紙(見││ │ │ │ │ │ │ │本院卷第365 頁至││ │ │ │ │ │ │ │第366 頁、第368 ││ │ │ │ │ │ │ │頁) │├──┼───┼────┼────┼─────┼───┼────┼────────┤│ 52 │100 年│簡秉峙 │搭排費 │10,175元 │ 0 │10,175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11月1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窗各1 紙(見本院││ │ │ │ │ │ │ │卷第369 頁至第37││ │ │ │ │ │ │ │1 頁、第374頁) │├──┼───┼────┼────┼─────┼───┼────┼────────┤│ 53 │100 年│林進杉 │搭排費 │10,761元 │ 0 │10,761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11月16│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窗各1 紙(見本院││ │ │ │ │ │ │ │卷第375 頁至第37││ │ │ │ │ │ │ │7 頁、第380頁) │├──┼───┼────┼────┼─────┼───┼────┼────────┤│ 54 │100 年│洪峰村等│搭排費 │10,980元 │ 0 │10,98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11月16│4 人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窗各1 紙(見本院││ │ │ │ │ │ │ │卷第381 頁至第38││ │ │ │ │ │ │ │3 頁、第386頁) │├──┼───┼────┼────┼─────┼───┼────┼────────┤│ 55 │100 年│黃建清 │房屋租金│10,000元 │ 0 │10,00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11月16│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窗各1 紙(見本院││ │ │ │ │ │ │ │卷第384 頁至第38││ │ │ │ │ │ │ │6頁、第389頁) │├──┼───┼────┼────┼─────┼───┼────┼────────┤│ 56 │101 年│楊忠益 │建造物 │24,798元 │3,840 │20,958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1 月4 │ │使用費 │ │元 │ │會收費通知書、台││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窗各1 紙(見本院││ │ │ │ │ │ │ │卷第390 頁至第39││ │ │ │ │ │ │ │2頁、第395頁) │├──┼───┼────┼────┼─────┼───┼────┼────────┤│ 57 │101 年│陳惠敏 │建造物 │86,016元 │ 0 │86,016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3 月14│ │使用費 │ │ │ │會收費通知書、臺││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喀哩工作站101 ││ │ │ │ │ │ │ │年3 月9 日喀工字││ │ │ │ │ │ │ │第0000000 號函暨││ │ │ │ │ │ │ │臺灣省南投農田水││ │ │ │ │ │ │ │利會建造物使用等││ │ │ │ │ │ │ │規費收入存檔、10││ │ │ │ │ │ │ │1 年度喀哩工作站││ │ │ │ │ │ │ │繳費財務組簽收單││ │ │ │ │ │ │ │、存摺內頁、各種││ │ │ │ │ │ │ │收入作業視窗、臺││ │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建造物使用等規││ │ │ │ │ │ │ │費收入存根各1 份││ │ │ │ │ │ │ │(見本院卷第396 ││ │ │ │ │ │ │ │頁至第402 頁) │├──┼───┼────┼────┼─────┼───┼────┼────────┤│ 58 │101 年│簡文芳 │建造物 │42,000元 │ 0 │42,000元│南投農田水利會收││ │3 月15│ │租金 │ │ │(洪金煖│入核定單、支票、││ │日 │ │ │ │ │於102 年│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 │ │ │ │ │3 月7 日│會收費通知書、各││ │ │ │ │ │ │補票據1 │種收入作業視窗各││ │ │ │ │ │ │張、發票│1紙 (見調查局卷││ │ │ │ │ │ │日102 年│第82頁至第83頁;││ │ │ │ │ │ │3 月7 日│本院卷第403 頁至││ │ │ │ │ │ │、票號AA│第404 頁) ││ │ │ │ │ │ │0000000 │ ││ │ │ │ │ │ │、金額42│ ││ │ │ │ │ │ │,000元)│ │├──┼───┼────┼────┼─────┼───┼────┼────────┤│ 59 │101 年│陳賞 │土地租金│900元 │ 0 │900 元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3 月21│ │ │ │ │ │會收費通知書、存││ │日 │ │ │ │ │ │摺內頁、各種收入││ │ │ │ │ │ │ │作業視窗、台灣省││ │ │ │ │ │ │ │南投農田水利會使││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各1 紙(見本院卷││ │ │ │ │ │ │ │第406 頁至第408 ││ │ │ │ │ │ │ │頁、第410 頁) │├──┼───┼────┼────┼─────┼───┼────┼────────┤│ 60 │101 年│黃清塔 │土地租金│1,440元 │ 0 │1,440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3 月21│ │ │ │ │ │會收費通知書、存││ │日 │ │ │ │ │ │摺內頁、各種收入││ │ │ │ │ │ │ │作業視窗、台灣省││ │ │ │ │ │ │ │南投農田水利會使││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各1 紙(見本院卷││ │ │ │ │ │ │ │第406 頁至第407 ││ │ │ │ │ │ │ │頁、第409 頁、第││ │ │ │ │ │ │ │411 頁) │├──┼───┼────┼────┼─────┼───┼────┼────────┤│ 61 │101 年│洪嘉良 │土地租金│17,400元 │ 0 │17,40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3 月28│ │ │ │ │ │會收費通知書、存││ │日 │ │ │ │ │ │摺內頁、各種收入││ │ │ │ │ │ │ │作業視窗各1 紙(││ │ │ │ │ │ │ │見本院卷第412 頁││ │ │ │ │ │ │ │至第414 頁) │├──┼───┼────┼────┼─────┼───┼────┼────────┤│ 62 │101 年│劉佳宜 │房屋租金│4,500元 │ 0 │4,500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4 月5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存││ │日 │ │ │ │ │ │摺內頁、各種收入││ │ │ │ │ │ │ │作業視窗、台灣省││ │ │ │ │ │ │ │南投農田水利會收││ │ │ │ │ │ │ │費通知書各1 紙(││ │ │ │ │ │ │ │見本院卷第415 頁││ │ │ │ │ │ │ │至第418 頁) │├──┼───┼────┼────┼─────┼───┼────┼────────┤│ 63 │101 年│許淑晶 │房屋租金│10,000元 │ 0 │10,00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4 月10│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 │款書、存摺內頁、││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 │各1 紙、台灣省南││ │ │ │ │ │ │ │投農田水利會收費││ │ │ │ │ │ │ │通知書3 份(見本││ │ │ │ │ │ │ │院卷421 頁、第42││ │ │ │ │ │ │ │8 頁至第431 頁、││ │ │ │ │ │ │ │第436 頁至第437 ││ │ │ │ │ │ │ │頁) │├──┼───┼────┼────┼─────┼───┼────┼────────┤│ 64 │101 年│廖錦輝 │建造物 │94,640元 │ 0 │94,64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4 月20│ │使用費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 │款書、各種收入作││ │ │ │ │ │ │ │業視窗各1 紙(見││ │ │ │ │ │ │ │本院卷第439 頁至││ │ │ │ │ │ │ │第441 頁) │├──┼───┼────┼────┼─────┼───┼────┼────────┤│ 65 │101 年│許巽傑 │建造物 │82,944元 │ 0 │82,944元│南投農田水利會收││ │4 月23│ │使用費 │ │ │(洪金煖│入核定單、支票、││ │日 │ │ │ │ │於102 年│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 │ │ │ │ │3 月4 日│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補票據1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張、發票│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日101 年│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7月1日、│、存摺內頁、各種││ │ │ │ │ │ │票號BY01│收入作業視窗各1 ││ │ │ │ │ │ │72209 、│紙(見調查局卷第││ │ │ │ │ │ │金額82,9│73頁至第74頁;本││ │ │ │ │ │ │44元) │院卷第442 頁至第││ │ │ │ │ │ │ │445 頁、第448 頁││ │ │ │ │ │ │ │) │├──┼───┼────┼────┼─────┼───┼────┼────────┤│ 66 │101 年│許巽傑 │搭排費 │66,822元 │66,473│349 元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4 月27│ │ │ │元 │ │會收費通知書、台││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存摺內頁、各種││ │ │ │ │ │ │ │收入作業視窗各1 ││ │ │ │ │ │ │ │紙(見本院卷第44││ │ │ │ │ │ │ │3 頁、第450 頁至││ │ │ │ │ │ │ │第451 頁、第453 ││ │ │ │ │ │ │ │頁、第456 頁) │├──┼───┼────┼────┼─────┼───┼────┼────────┤│ 67 │101 年│廖淑真 │土地租金│16,500元 │0 │16,50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4 月27│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收費通知書、存摺││ │ │ │ │ │ │ │內頁、各種收入作││ │ │ │ │ │ │ │業視窗各1 紙(見││ │ │ │ │ │ │ │本院卷第443 頁、││ │ │ │ │ │ │ │第450 頁、第452 ││ │ │ │ │ │ │ │頁至第453 頁) │├──┼───┼────┼────┼─────┼───┼────┼────────┤│ 68 │101 年│吳燕芬 │土地租金│960元 │ 0 │960 元 │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5 月11│ │ │ │ │ │會收費通知書、各││ │日 │ │ │ │ │ │種收入作業視窗各││ │ │ │ │ │ │ │1 紙(見本院卷第││ │ │ │ │ │ │ │457 頁、第546 頁││ │ │ │ │ │ │ │) │├──┼───┼────┼────┼─────┼───┼────┼────────┤│ 69 │101 年│林炎龍 │建造物 │21,565元 │ 0 │21,565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5 月18│ │使用費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窗各1 紙(見本院││ │ │ │ │ │ │ │卷第461 頁至第46││ │ │ │ │ │ │ │3 頁、第465頁) │├──┼───┼────┼────┼─────┼───┼────┼────────┤│ 70 │101 年│李素靜 │建造物 │36,000元 │ 0 │36,000元│南投農田水利會收││ │6 月28│ │使用費 │ │ │(洪金煖│入核定單、支票、││ │日 │ │ │ │ │於102 年│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 │ │ │ │ │3 月4 日│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補票據1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張、發票│會收費通知單、使││ │ │ │ │ │ │日101 年│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11月5 日│、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票號AC│窗各1 紙(見調查││ │ │ │ │ │ │0000000 │局卷第75頁至第76││ │ │ │ │ │ │、金額36│頁;本院卷第466 ││ │ │ │ │ │ │,000元)│頁至第468 頁、第││ │ │ │ │ │ │ │471頁) │├──┼───┼────┼────┼─────┼───┼────┼────────┤│ 71 │101 年│林麗煌 │建造物 │10,500元 │ 0 │10,50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7 月2 │ │租金 │ │ │ │會收費通知書、各││ │日 │ │ │ │ │ │種收入作業視窗各││ │ │ │ │ │ │ │1 紙、存摺內頁2 ││ │ │ │ │ │ │ │紙(見本院卷第47││ │ │ │ │ │ │ │3 頁至第476 頁)│├──┼───┼────┼────┼─────┼───┼────┼────────┤│ 72 │101 年│洪松田 │土地租金│34,500元 │ 0 │34,500元│台灣省南投農田水││ │7 月10│ │ │ │ │ │利會收費通知書、││ │日 │ │ │ │ │ │使用費/ 租金繳款││ │ │ │ │ │ │ │書、臺灣南投農田││ │ │ │ │ │ │ │水利會收費通知書││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窗各1 紙(見本院││ │ │ │ │ │ │ │卷第477 頁至第47││ │ │ │ │ │ │ │9 頁、第482頁) │├──┼───┼────┼────┼─────┼───┼────┼────────┤│ 73 │101 年│林山富 │建造物 │136,610 元│0元 │136,610 │南投農田水利會收││ │7 月20│ │使用費 │(起訴書誤│(起訴│元(洪金│入核定單、支票、││ │日 │ │ │載為227,92│書誤載│煖於102 │台灣省南投農田水││ │ │ │ │4 元,應予│為91,3│年3 月12│利會使用費/ 租金││ │ │ │ │更正) │14元)│日補票據│繳款書、臺灣南投││ │ │ │ │ │ │1 張、發│農田水利會收費通││ │ │ │ │ │ │票日102 │知書、存摺內頁、││ │ │ │ │ │ │年3 月10│各種收入作業視窗││ │ │ │ │ │ │日、票號│各1 紙(見調查局││ │ │ │ │ │ │AM080990│卷第84頁至第85頁││ │ │ │ │ │ │5 、金額│;本院卷第483 頁││ │ │ │ │ │ │136,610 │至第485 頁、第48││ │ │ │ │ │ │元) │9 頁) │├──┼───┼────┼────┼─────┼───┼────┼────────┤│ 74 │101 年│劉漢忠 │建造物 │76,000元 │0 │76,000元│南投農田水利會收││ │8 月7 │ │使用費 │ │ │(洪金煖│入核定單、支票、││ │日 │ │ │ │ │於102 年│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 │ │ │ │ │3 月4 日│會收費通知書、台││ │ │ │ │ │ │補票據1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張、發票│會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日101 年│款書、各種收入作││ │ │ │ │ │ │12月20日│業視窗各1 紙、台││ │ │ │ │ │ │、票號BY│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0000000 │會收費通知單6 份││ │ │ │ │ │ │、金額76│(見調查局卷第77││ │ │ │ │ │ │,000元)│頁至第78頁;本院││ │ │ │ │ │ │ │卷第491 頁至第49││ │ │ │ │ │ │ │3 頁、第496 頁、││ │ │ │ │ │ │ │第499 頁、第502 ││ │ │ │ │ │ │ │頁、第505 頁、第││ │ │ │ │ │ │ │508 頁) │├──┼───┼────┼────┼─────┼───┼────┼────────┤│ 75 │101 年│曾傳興 │土地租金│2,700元 │0 │2,700 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8 月7 │ │ │ │ │ │會收費通知書、台││ │日 │ │ │ │ │ │灣省南投農田水利││ │ │ │ │ │ │ │會收費通知書、使││ │ │ │ │ │ │ │用費/ 租金繳款書││ │ │ │ │ │ │ │、各種收入作業視││ │ │ │ │ │ │ │窗各1 紙(見本院││ │ │ │ │ │ │ │卷第510 頁至第51││ │ │ │ │ │ │ │2 頁、第514頁) │├──┼───┼────┼────┼─────┼───┼────┼────────┤│ 76 │101 年│鄭淑齡 │建造物 │36,600 元 │0 元 │36,600元│臺灣南投農田水利││ │12月11│ │使用費 │ │ │(洪金煖│會收費通知書2 份││ │日 │ │ │ │ │於102 年│、台灣省南投農田││ │ │ │ │ │ │2 月22日│水利會收費通知書││ │ │ │ │ │ │補現金36│、使用費/ 租金繳││ │ │ │ │ │ │,600元)│款書、各種收入作││ │ │ │ │ │ │ │業視窗各1 份(見││ │ │ │ │ │ │ │調查局卷第72頁;││ │ │ │ │ │ │ │本院卷第515 頁至││ │ │ │ │ │ │ │第517 頁、第520 ││ │ │ │ │ │ │ │頁) │├──┼───┴────┴────┴─────┴───┴────┴────────┤│合計│短缺總金額:2,071,033元 ││ │補入總金額:2,071,033元 │├──┴─────────────────────────────────────┤│備註:洪金煖於102 年2 月22日補入36,600 元、同年3 月4 日補入現金144,832 元、同年3││ 月12日補入現金539,033 元、同年月14日補入現金223,343 元、同年4月26日補入494││ ,150 元。 │└────────────────────────────────────────┘附表二:
┌──┬─────┬───┬────┬─────┬────┬─────┬───────┬──────┐│編號│洪金煖於電│繳款人│收入類別│洪金煖於電│主計室實│ 差 額 │洪金煖補帳金額│洪金煖補入帳││ │腦收費系統│姓名 │ │腦收費系統│際入帳金│ │ │金額日期 ││ │登載之繳費│ │ │登載之金額│額 │(新臺幣) │ │ ││ │日期 │ │ │ ⑴ │ │⑶=⑴-⑵│ │ ││ │ │ │ │(新臺幣) │ ⑵ │ │ │ │├──┼─────┼───┼────┼─────┼────┼─────┼───────┼──────┤│ 1 │99.01.01 │曾信清│搭排費 │10,860元 │ 0 │ 10,860元 │ 0 │ │├──┼─────┼───┼────┼─────┼────┼─────┼───────┼──────┤│ 2 │99.01.08 │邱瑞聰│土地租金│ 2,040元 │ 0 │ 2,040元 │ 0 │ │├──┼─────┼───┼────┼─────┼────┼─────┼───────┼──────┤│ 3 │99.02.06 │林永河│建造物 │ 8,535元 │ 0 │ 8,535元 │ 0 │ ││ │ │ │使用費 │ │ │ │ │ │├──┼─────┼───┼────┼─────┼────┼─────┼───────┼──────┤│ 4 │99.02.06 │林永河│建造物 │ 4,267元 │ 0 │ 4,267元 │ 0 │ ││ │ │ │使用費 │ │ │ │ │ │├──┼─────┼───┼────┼─────┼────┼─────┼───────┼──────┤│ 5 │99.02.08 │黃國彬│建造物 │96,640元 │ 0 │ 96,640元 │ 0 │ ││ │ │ │使用費 │ │ │ │ │ │├──┼─────┼───┼────┼─────┼────┼─────┼───────┼──────┤│ 6 │99.02.12 │林倍甫│建造物 │ 1,884元 │ 0 │ 1,884元 │ 0 │ ││ │ │ │租金 │ │ │ │ │ │├──┼─────┼───┼────┼─────┼────┼─────┼───────┼──────┤│ 7 │99.02.12 │林倍甫│建造物 │ 1,884元 │ 0 │ 1,884元 │ 0 │ ││ │ │ │租金 │ │ │ │ │ │├──┼─────┼───┼────┼─────┼────┼─────┼───────┼──────┤│ 8 │99.02.26 │李其得│建造物 │ 22,200元 │ 0 │ 22,200元 │ 0 │ ││ │ │ │租金 │ │ │ │ │ │├──┼─────┼───┼────┼─────┼────┼─────┼───────┼──────┤│ 9 │99.02.27 │黃月枝│搭排費 │ 10,860元 │ 0 │ 10,860元 │ 0 │ │├──┼─────┼───┼────┼─────┼────┼─────┼───────┼──────┤│ 10 │99.02.27 │陳彩琴│搭排費 │ 10,860元 │ 0 │ 10,860元 │ 0 │ │├──┼─────┼───┼────┼─────┼────┼─────┼───────┼──────┤│ 11 │99.02.27 │蕭裕民│土地租金│ 500元 │ 0 │ 500元 │ 0 │ │├──┼─────┼───┼────┼─────┼────┼─────┼───────┼──────┤│ 12 │99.02.27 │周植子│房屋租金│ 18,000元 │ 0 │ 18,000元 │ 0 │ │├──┼─────┼───┼────┼─────┼────┼─────┼───────┼──────┤│ 13 │99.02.27 │林曾彩│建造物 │ 35,340元 │ 0 │ 35,340元 │ 0 │ ││ │ │娥 │租金 │ │ │ │ │ │├──┼─────┼───┼────┼─────┼────┼─────┼───────┼──────┤│ 14 │99.02.28 │洪寬成│土地租金│ 87,600元 │ 0 │ 87,600元 │ 0 │ │├──┼─────┼───┼────┼─────┼────┼─────┼───────┼──────┤│ 15 │99.02.28 │洪寬成│土地租金│ 21,600元 │ 0 │ 21,600元 │ 0 │ │├──┼─────┼───┼────┼─────┼────┼─────┼───────┼──────┤│ 16 │99.03.01 │黃文乾│土地租金│ 10,800元 │ 0 │ 10,800元 │ 0 │ ││ │ │黃文俊│ │ │ │ │ │ │├──┼─────┼───┼────┼─────┼────┼─────┼───────┼──────┤│ 17 │99.03.02 │蔡林嬌│搭排費 │ 10,860元 │ 0 │ 10,860元 │ 0 │ │├──┼─────┼───┼────┼─────┼────┼─────┼───────┼──────┤│ 18 │99.03.02 │洪口舜│搭排費 │ 10,860元 │ 0 │ 10,860元 │ 0 │ │├──┼─────┼───┼────┼─────┼────┼─────┼───────┼──────┤│ 19 │99.03.03 │劉進淙│土地租金│ 16,800元 │ 0 │ 16,800元 │ 0 │ │├──┼─────┼───┼────┼─────┼────┼─────┼───────┼──────┤│ 20 │99.04.15 │黃建清│房屋租金│216,000元 │ 0 │216,000元 │ 0 │ │├──┼─────┼───┼────┼─────┼────┼─────┼───────┼──────┤│ 21 │99.04.19 │柯武榮│土地租金│ 4,050元 │ 0 │ 4,050元 │ 0 │ │├──┼─────┼───┼────┼─────┼────┼─────┼───────┼──────┤│ 22 │99.04.26 │黃旗中│建造物 │ 11,040元 │ 0 │ 11,040元 │ 0 │ ││ │ │ │租金 │ │ │ │ │ │├──┼─────┼───┼────┼─────┼────┼─────┼───────┼──────┤│ 23 │99.04.28 │林其昌│土地租金│ 1,440元 │ 0 │ 1,440元 │ 0 │ │├──┼─────┼───┼────┼─────┼────┼─────┼───────┼──────┤│ 24 │99.05.13 │洪麗蘭│建造物 │ 12,793元 │ 0 │ 12,793元 │ 0 │ ││ │ │ │租金 │ │ │ │ │ │├──┼─────┼───┼────┼─────┼────┼─────┼───────┼──────┤│ 25 │99.05.13 │詹 嬌│土地租金│ 12,000元│ 0 │ 12,000元 │ 0 │ │├──┼─────┼───┼────┼─────┼────┼─────┼───────┼──────┤│ 26 │99.05.13 │劉新連│土地租金│ 3,000元│ 0 │ 3,000元 │ 0 │ │├──┼─────┼───┼────┼─────┼────┼─────┼───────┼──────┤│ 27 │99.05.13 │許廖瑞│土地租金│ 1,560元│ 0 │ 1,560元 │ 0 │ ││ │ │娥 │ │ │ │ │ │ │├──┼─────┼───┼────┼─────┼────┼─────┼───────┼──────┤│ 28 │99.05.13 │許廖瑞│土地租金│ 1,200元│ 0 │ 1,200元 │ 0 │ ││ │ │娥 │ │ │ │ │ │ │├──┼─────┼───┼────┼─────┼────┼─────┼───────┼──────┤│ 29 │99.05.30 │楊清河│建造物 │ 92,160元│ 0 │ 92,160元 │ 0 │ ││ │ │ │使用費 │ │ │ │ │ │├──┼─────┼───┼────┼─────┼────┼─────┼───────┼──────┤│ 30 │99.06.09 │吳秀玉│建造物 │ 133,200元│ 0 │133,200元 │ 133,200元 │102.3.7 補票││ │ │ │使用費 │ │ │ │ │據1張102.3.6││ │ │ │ │ │ │ │ │票號 ││ │ │ │ │ │ │ │ │BY0000000 │├──┼─────┼───┼────┼─────┼────┼─────┼───────┼──────┤│ 31 │99.06.11 │曾美慧│建造物 │ 44,800元│ 0 │ 44,800元 │ 0 │ ││ │ │ │使用費 │ │ │ │ │ │├──┼─────┼───┼────┼─────┼────┼─────┼───────┼──────┤│ 32 │99.07.25 │董士明│建造物 │ 480元│ 0 │ 480元 │ 0 │ ││ │ │ │租金 │ │ │ │ │ │├──┼─────┼───┼────┼─────┼────┼─────┼───────┼──────┤│ 33 │99.08.27 │余陳鈴│搭排費 │ 11,615元│ 0 │ 11,615元 │ 0 │ ││ │ │蘭 │ │ │ │ │ │ │├──┼─────┼───┼────┼─────┼────┼─────┼───────┼──────┤│ 34 │99.08.31 │森鐵鋼│建造物 │ 245,443元│ 234,200│ 11,243元 │ 0 │ ││ │ │鐵股份│使用費 │ │元 │ │ │ ││ │ │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35 │99.09.10 │蕭清彬│建造物 │ 14,418元│ 0 │ 14,418元 │ 0 │ ││ │ │ │租金 │ │ │ │ │ │├──┼─────┼───┼────┼─────┼────┼─────┼───────┼──────┤│ 36 │99.09.10 │趙春笙│建造物 │ 2,160元│ 0 │ 2,160元 │ 0 │ ││ │ │ │租金 │ │ │ │ │ │├──┼─────┼───┼────┼─────┼────┼─────┼───────┼──────┤│ 37 │99.09.10 │阮國安│房屋租金│ 3,000元│ 0 │ 3,000元 │ 0 │ │├──┼─────┼───┼────┼─────┼────┼─────┼───────┼──────┤│ 38 │99.09.10 │3 1 9 │房屋租金│ 8,669元│ 0 │ 8,669元 │ 0 │ ││ │ │租屋網│ │ │ │ │ │ │├──┼─────┼───┼────┼─────┼────┼─────┼───────┼──────┤│ 39 │99.12.16 │余陳鈴│建造物 │ 35,376元│ 28,080 │ 7,296元 │ 0 │ ││ │ │蘭 │使用費 │ │元 │ │ │ │├──┼─────┼───┼────┼─────┼────┼─────┼───────┼──────┤│ 40 │99.12.29 │李麗鶴│房屋租金│ 7,500元│ 0 │ 7,500元 │ 0 │ │├──┼─────┼───┼────┼─────┼────┼─────┼───────┼──────┤│ 41 │99.12.31 │弘凱畜│建造物 │ 121,920元│ 0 │121,920元 │ 0 │ ││ │ │牧場 │使用費 │ │ │ │ │ │├──┼─────┼───┼────┼─────┼────┼─────┼───────┼──────┤│ 42 │99.12.31 │余居福│建造物 │ 11,400元│ 0 │ 11,400元 │ 0 │ ││ │ │ │租金 │ │ │ │ │ │├──┼─────┼───┼────┼─────┼────┼─────┼───────┼──────┤│ 43 │100.01.13 │賴定邦│土地租金│ 500元│ 0 │ 500元 │ 0 │ │├──┼─────┼───┼────┼─────┼────┼─────┼───────┼──────┤│ 44 │100.01.25 │張金堆│建造物 │ 34,560元│ 28,000 │ 6,560元 │ 0 │ ││ │ │ │使用費 │ │元 │ │ │ │├──┼─────┼───┼────┼─────┼────┼─────┼───────┼──────┤│ 45 │100.02.10 │林阿燕│建造物 │ 51,321元│ 0 │ 51,321元 │ 51,321元 │102.3.8 補票││ │ │ │使用費 │ │ │ │ │據1張102.3.8││ │ │ │ │ │ │ │ │票號 ││ │ │ │ │ │ │ │ │HD0000000 │├──┼─────┼───┼────┼─────┼────┼─────┼───────┼──────┤│ 46 │100.03.11 │顏饒麗│建造物 │ 218,150元│ 215,150│ 3,000元 │ 0 │ ││ │ │ │使用費 │ │元 │ │ │ │├──┼─────┼───┼────┼─────┼────┼─────┼───────┼──────┤│ 47 │100.04.15 │周植子│房屋租金│ 9,000元│ 0 │ 9,000元 │ 0 │ │├──┼─────┼───┼────┼─────┼────┼─────┼───────┼──────┤│ 48 │100.06.22 │劉景齡│建造物 │ 75,000元│ 0 │ 75,000元 │ 75,000元 │102.3.7 補票││ │ │ │使用費 │ │ │ │ │據1張102.3.7││ │ │ │ │ │ │ │ │票號 ││ │ │ │ │ │ │ │ │BY0000000 │├──┼─────┼───┼────┼─────┼────┼─────┼───────┼──────┤│ 49 │100.10.31 │陳淑珍│房屋租金│ 25,000元│ 0 │ 25,000元 │ 0 │ │├──┼─────┼───┼────┼─────┼────┼─────┼───────┼──────┤│ 50 │100.11.01 │張百練│土地租金│ 5,160元│ 0 │ 5,160元 │ 0 │ │├──┼─────┼───┼────┼─────┼────┼─────┼───────┼──────┤│ 51 │100.11.01 │張百練│土地租金│ 5,160元│ 0 │ 5,160元 │ 0 │ │├──┼─────┼───┼────┼─────┼────┼─────┼───────┼──────┤│ 52 │100.11.01 │簡秉峙│搭排費 │ 10,175元│ 0 │ 10,175元 │ 0 │ │├──┼─────┼───┼────┼─────┼────┼─────┼───────┼──────┤│ 53 │100.11.16 │林進杉│搭排費 │ 10,761元│ 0 │ 10,761元 │ 0 │ │├──┼─────┼───┼────┼─────┼────┼─────┼───────┼──────┤│ 54 │100.11.16 │洪峰村│搭排費 │ 10,980元│ 0 │ 10,980元 │ 0 │ ││ │ │等4人 │ │ │ │ │ │ │├──┼─────┼───┼────┼─────┼────┼─────┼───────┼──────┤│ 55 │100.11.16 │黃建清│房屋租金│ 10,000元│ 0 │ 10,000元 │ 0 │ │├──┼─────┼───┼────┼─────┼────┼─────┼───────┼──────┤│ 56 │101.01.04 │楊忠益│建造物 │ 24,798元│ 3,840 │ 20,958元 │ 0 │ ││ │ │ │使用費 │ │元 │ │ │ │├──┼─────┼───┼────┼─────┼────┼─────┼───────┼──────┤│ 57 │101.03.14 │陳惠敏│建造物 │ 86,016元│ 0 │ 86,016元 │ 0 │ ││ │ │ │使用費 │ │ │ │ │ │├──┼─────┼───┼────┼─────┼────┼─────┼───────┼──────┤│ 58 │101.03.15 │簡文芳│建造物 │ 42,000元│ 0 │ 42,000元 │ 42,000元 │102.3.7 補票││ │ │ │租金 │ │ │ │ │據1張102.3.7││ │ │ │ │ │ │ │ │票號 ││ │ │ │ │ │ │ │ │AA0000000 │├──┼─────┼───┼────┼─────┼────┼─────┼───────┼──────┤│ 59 │101.03.21 │陳 賞│土地租金│ 900元│ 0 │ 900元 │ 0 │ │├──┼─────┼───┼────┼─────┼────┼─────┼───────┼──────┤│ 60 │101.03.21 │黃清塔│土地租金│ 1,440元│ 0 │ 1,440元 │ 0 │ │├──┼─────┼───┼────┼─────┼────┼─────┼───────┼──────┤│ 61 │101.03.28 │洪嘉良│土地租金│ 17,400元│ 0 │ 17,400元 │ 0 │ │├──┼─────┼───┼────┼─────┼────┼─────┼───────┼──────┤│ 62 │101.04.05 │劉佳宜│房屋租金│ 4,500元│ 0 │ 4,500元 │ 0 │ │├──┼─────┼───┼────┼─────┼────┼─────┼───────┼──────┤│ 63 │101.04.10 │許淑晶│房屋租金│ 10,000元│ 0 │ 10,000元 │ 0 │ │├──┼─────┼───┼────┼─────┼────┼─────┼───────┼──────┤│ 64 │101.04.20 │廖錦輝│建造物 │ 94,640元│ 0 │ 94,640元 │ 0 │ ││ │ │ │使用費 │ │ │ │ │ │├──┼─────┼───┼────┼─────┼────┼─────┼───────┼──────┤│ 65 │101.04.23 │許巽傑│建造物 │ 82,944元│ 0 │ 82,944元 │ 82,944元 │102.3.4 補票││ │ │ │使用費 │ │ │ │ │據1張102.7.1││ │ │ │ │ │ │ │ │票號 ││ │ │ │ │ │ │ │ │BY0000000 │├──┼─────┼───┼────┼─────┼────┼─────┼───────┼──────┤│ 66 │101.04.27 │許巽傑│搭排費 │ 66,822元│ 66,473│ 349元│ 0 │ ││ │ │ │ │ │元 │ │ │ ││ │ │ │ │ │ │ │ │ │├──┼─────┼───┼────┼─────┼────┼─────┼───────┼──────┤│ 67 │101.04.27 │廖淑真│土地租金│ 16,500元│ 0 │ 16,500元│ 0 │ │├──┼─────┼───┼────┼─────┼────┼─────┼───────┼──────┤│ 68 │101.05.11 │吳燕芬│土地租金│ 960元│ 0 │ 960元│ 0 │ │├──┼─────┼───┼────┼─────┼────┼─────┼───────┼──────┤│ 69 │101.05.18 │林炎龍│建造物 │ 21,565元│ 0 │ 21,565元│ 0 │ ││ │ │ │使用費 │ │ │ │ │ │├──┼─────┼───┼────┼─────┼────┼─────┼───────┼──────┤│ 70 │101.06.28 │李素靜│建造物 │ 36,000元│ 0 │ 36,000元│ 36,000元 │102.3.4 補票││ │ │ │使用費 │ │ │ │ │據1張 ││ │ │ │ │ │ │ │ │101.11.5票號││ │ │ │ │ │ │ │ │AC0000000 ││ │ │ │ │ │ │ │ │ │├──┼─────┼───┼────┼─────┼────┼─────┼───────┼──────┤│ 71 │101.07.02 │林麗煌│建造物 │ 10,500元│ 0 │ 10,500元│ 0 │ ││ │ │ │租金 │ │ │ │ │ │├──┼─────┼───┼────┼─────┼────┼─────┼───────┼──────┤│ 72 │101.07.10 │洪松田│土地租金│ 34,500元│ 0 │ 34,500元│ 0 │ │├──┼─────┼───┼────┼─────┼────┼─────┼───────┼──────┤│ 73 │101.07.20 │林山富│建造物 │227,924元 │ 91,314 │ 136,610元│ 136,610元 │102.3.4 補票││ │ │ │使用費 │ │元 │ │ │據1張 ││ │ │ │ │ │ │ │ │101.3.10票號││ │ │ │ │ │ │ │ │AM0000000 ││ │ │ │ │ │ │ │ │ │├──┼─────┼───┼────┼─────┼────┼─────┼───────┼──────┤│ 74 │101.08.07 │劉漢忠│建造物 │ 76,000元 │ 0 │ 76,000元│ 76,000元 │102.3.4 補票││ │ │ │使用費 │ │ │ │ │據1張 ││ │ │ │ │ │ │ │ │101.12.20 票││ │ │ │ │ │ │ │ │號BY0000000 ││ │ │ │ │ │ │ │ │ │├──┼─────┼───┼────┼─────┼────┼─────┼───────┼──────┤│ 75 │101.08.07 │曾傳興│土地租金│ 2,700元 │ 0 │ 2,700元│ 0 │ │├──┼─────┼───┼────┼─────┼────┼─────┼───────┼──────┤│ 76 │101.12.11 │鄭淑齡│建造物 │ 129,600元│ 93,000│ 36,600元│ 36,600元 │102.2.22日補││ │ │ │使用費 │ │元 │ │ │入現金 │├──┼─────┼───┼────┼─────┼────┼─────┼───────┼──────┤│ │ │ │ │ │ │ │102.3.4補入 │ ││ │ │ │ │ │ │ │現金144,832元 │ ││ │ │ │ │ │ │ │ │ ││ │ │ │ │ │ │ │102.3.12補入 │ ││ │ │ │ │ │ │ │現金539,033元 │ ││ │ │ │ │ │ │ │ │ ││ │ │ │ │ │ │ │102.3.14補入 │ ││ │ │ │ │ │ │ │現金223,343元 │ ││ │ │ │ │ │ │ │ │ ││ │ │ │ │ │ │ │102.4.26補入 │ ││ │ │ │ │ │ │ │現金494,150元 │ ││====│==========│======│========│==========│========│==========│==============│============││ │ │ │ │ │========│2,071,033 │2,071,033元 │============││合計│ │ │ │ │ │元 │ │============││ │ │ │ │ │ │ │(補入總額) │ ││ │ │ │ │ │ │( 短缺總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