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號原 告 張水勳特別代理人 張峻瑋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被 告 謝仁源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9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陳鈴香法 官 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