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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 年審易字第 29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90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水潭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0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水潭為告訴人陳茂霖之胞弟,2 人間素有土地及房屋糾紛。陳水潭於民國104 年7 月15日上午6時30分許,基於毀損之犯意,在南投縣○○鎮○○路○○○○號前之空地,毀損告訴人及被害人楊賴春共同所有、放置於上開空地上之木造桌子1 張,致該桌子毀壞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及被害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茂霖告訴被告陳水潭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成立筆錄、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各1 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秀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裁判日期:201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