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310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題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9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徐題文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徐題文明知其並非南投縣○○鄉○○○段○○○○○○號土地(為黃金源、黃金龍、黃炳輝、黃國賢、黃麗珠所共有,並委由許承進管理)上之美人樹(木棉亞科)1棵之所有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向不知情之魏品賢稱該樹為其所有,而於民國104年7月16日上午,與魏品賢及不知情之貨車司機陳坤全至上開地號土地,將該樹挖取載走,徐題文以此方式竊取該樹得手。嗣經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許承進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以下所引用被告徐題文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被告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該等供述證據應具有證據能力。
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
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所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許承進、證人魏品賢、陳坤全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全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位置示意圖、現場空照圖、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等附卷可佐,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356號判決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53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3年6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竊盜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本院審酌被告有詐欺、竊盜、侵占、贓物、準強盜等多項前
科,素行不佳(見本院卷第5至33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思以己力賺取錢財,竟欲不勞而獲,竊取他人所有之樹木1棵,侵害財產法益,應予非難,所竊樹木業經告訴人領回,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2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小 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 子 真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上開罰金數額,依法提高為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