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11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桂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104年度執更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桂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桂琳前因犯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 年5 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40106368
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104 年6 月14日縮刑期滿,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正昌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